银行法的完善修正与创新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改革与创新

浅析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改革与创新摘要:财务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正在显示着其核心的地位,也在逐渐的渗透到各个行业中,银行对财务的应用相当的重视,对财务的软件开发也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在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入手,分析我国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改革创新前言:银行中的财务管理是提高银行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狭义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仅包括成本管理、费用管理、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等内容;广义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是指银行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共同那个的要求下,商业银行的对经营管理中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进行有效的组织、计划、核算、监控、分析、考核等全部相关工作,从而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1.财务管理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1.1 财务管理的优质可以促进股东利益的提升银行是一个大的金融机构,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他也是一个独立经营的企业,达到利益最大化仍是其股东所追求的,优质的财务管理可以将银行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统一。
1.2 提升财务管理的地位,提高银行的竞争力现代银行是一个独立经营的企业,自负盈亏,因此要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的经营治理结构;其次是银行内部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再次是银行创造利润的能力,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要具有盈利能力。
银行本省的财务管理情况对其自身财务状况是一个关键的影响,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将促进银行的发展和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将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利润的提升。
1.3 加强财务管理是适应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的需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金融业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考验,这导致了银行盈利空间变小,风险增加。
只有不断地充实原有的银行业务以及扩展新的业务的同时,更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发展战略进行一个统一的规划和调整,以期应对市场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挑战。
如何在银行工作中发展创新思维与解决问题能力

如何在银行工作中发展创新思维与解决问题能力在银行工作中,发展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银行业务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只有具备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首先,要在银行工作中发展创新思维,我们需要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勇于尝试新的方法和理念。
传统的银行业务模式往往受限于固定的流程和规定,很难有创新的空间。
因此,我们需要敢于挑战常规,思考如何用新的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其次,要培养创新思维,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知识。
只有了解最新的技术和行业趋势,才能找到创新的方向。
可以通过参加行业研讨会、阅读相关书籍和文章,以及与同行交流等方式来获取信息。
此外,还可以参与银行内部的培训课程和项目,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另外,要在银行工作中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善于分析和归纳问题的本质。
在面对问题时,我们不能只看到表面现象,而是要深入思考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外,要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善于团队合作。
在银行工作中,很多问题是需要多个部门或多个人共同解决的。
因此,我们需要与同事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可以通过定期开会、交流意见和分享经验等方式来加强团队合作能力。
另外,要在银行工作中发展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无论是与客户沟通,还是与同事合作,都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可以通过参加演讲培训、写作练习和模拟演练等方式来提高沟通和表达能力。
最后,要在银行工作中发展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具备坚持不懈的精神。
创新和解决问题往往需要经过多次尝试和失败,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因此,我们需要保持积极的态度和乐观的心态,不怕困难和挫折,坚持不懈地追求创新和解决问题的目标。
总之,在银行工作中发展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不断学习和积累知识、善于分析和归纳问题、加强团队合作、提高沟通和表达能力,以及保持坚持不懈的精神,我们可以在银行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并为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做出贡献。
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的优化和创新

理 位 置 的 空 问 概 念 被 淡 化 ,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将 出 现 合 并 信 贷状 况 资料 , 降低经 营成 本 , 效防 范信贷 风 险 。 有 趋势 。 行 也将 出现 虚拟 化倾 向 , 富丽堂 皇 的建筑 物 银 以 ( ) 大 同 业 代 理 , 展 中 间 业 务 新 领 域 : 资 银 二 扩 拓 外 为 主 要 标 志 的 情 况 可 能 成 为 历 史 。 二 是 金 融 服 务 方 式 行 与 中资 银行在 业 务结构 上 的最 大 区别 是 :外 资银 行 将 发 生 质 变 , 一 批 建 筑 在 网 络 基 础 上 的 金 融 服 务 创 新 存 贷 款业 务利润 占总利润 的比重 很 小 ,主要 利润 来 自
r 能够 具备 参与 国际 立 足 于 把 握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新 形 辫 . 摒 “ 一 彳 商业 锹行 的资 产质 量 明显提 高 , 把 体 化 ”的 国际 大市 场 , 国有独 资商 业 银 行要 理清 思路 , 市 场 竞 争 和 抵 御 风 险 的 较 强 实 力 。
二 、 大 低 效 市 场 退 出 力 度 。 化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加 优
国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不 良资 产 占 比较 高 , 是 金 融 这
减 此, 国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的 业 务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和 业 务 创 与 国 际 接 轨 后 潜 在 的 最 大 风 险 。 少 不 良 资 产 的 主 要 新与 产权制 度 、 织制 度改 革 同等重 要 , 为条件 。 组 互 当 途 径 就 是 要 建 立 退 出 机 制 , 加 大 低 效 市 场 的 退 出 力 对 国 前 , 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调 整 优 化 业 务 结 构 , 进 业 务 度 , 劣 势 产 业 和 夕 阳 行 业 的 一 般 客 户 、 家 禁 止 行 国 推 创新 的主要 任 务有 以下 几个方 面 :
银行业务模式的变革与创新

银行业务模式的变革与创新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变革与创新。
这既是推动银行业务进步的动力,也是更好满足客户需求、保证银行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一、消费者需求变化带来的创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消费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银行业务在不同媒介渠道上的提供方式也随之变化。
互联网时代的客户越来越注重便捷与效率,因此各家银行也开始将业务在网上化。
在这个背景下,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兴的金融服务渠道得以快速发展。
同时,新的支付方式也逐渐出现。
银行对消费者需求的敏感带来了支付宝、微信等成熟的移动支付平台。
这些新的支付渠道通过对诸多问题的优化,如支付流程、安全性和支付速度等,加大了public对银行支付服务的信任度。
在投资方面,银行也开始向消费者提供更加灵活、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伴随着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也着重拓展自身投资业务的板块。
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业务呈现出更加全面的趋势,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了银行经营操纵能力风险控制是银行运营的核心。
在经营过程中,银行面临的险情不断演化,要提供各种信贷、资金市场、基金等金融服务,需要持续地提升风险控制水平。
因此,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系统,高效地控制风险,成为银行创新与变革的核心。
银行需要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人才队伍、组织体系等方面,不断调整,以图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
同时,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银行需要依据定制性高的风险控制政策,避免不带盈利的业务,从而有效地应对金融形势变幻和市场变革。
三、其他银行业务变革带来的新空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大众创业的普及,银行服务的领域逐渐扩张。
例如,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基层城市和农村地区得到了蓬勃发展。
社区银行、网格银行在三四线城市和乡村地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的金融科技也在不断涌现,如区块链技术、数据挖掘技术、人工智能等,大幅度提升了银行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银行业务的变革与创新是和消费者的需求、经济环境以及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的。
律师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建议

律师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建议一、引言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和监管挑战。
为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商业银行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本文从律师的角度,就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合同管理、金融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培训以及法律顾问服务等方面提供法律建议。
二、风险管理律师建议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
律师应协助商业银行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律师事务所应对商业银行业务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1. 对银行业务的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2. 评估信贷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担保品所有权问题、贷款欺诈等;3. 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如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兴领域。
三、合规审查律师应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行业规范。
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事项,律师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商业银行业务涉及大量的合同签署,包括贷款协议、票据交换、信托协议等。
律师事务所可提供以下服务:1. 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2. 发现并纠正合同中的潜在法律风险;3. 提供合同起草和修订的建议,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4. 对合同的履行过程提供法律咨询,预防纠纷发生。
1. 完善合规审查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行业规范。
2. 建立定期合规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3. 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通过培训加强其对合规要求的了解和执行能力。
三、合规咨询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以下合规咨询服务:1. 为商业银行业务提供反洗钱和反腐败合规咨询;2. 协助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3. 提供监管政策解读,帮助银行理解和适应法规变化。
四、合同管理1.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署、履行和存档流程。
金融监管体系的创新与完善

金融监管体系的创新与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金融监管旨在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经不断创新与完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础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近年来着重加强了相关基础法律的建设。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同时,监管部门还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力度,如打击非法集资、整顿金融市场乱象等,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础法律保障。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主要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的改革、监管手段的创新等方面。
首先是金融监管部门的改革,我国已经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统一整合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实现了监管职能的整合。
其次是监管手段的创新,如引进市场化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建立了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制度,使得国内金融市场的运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四、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地探索和尝试新技术,以加强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度。
其中,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应用,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工作的效率提升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风险评估方面,通过对金融数据的分析和挖掘,监管部门可以快速发现风险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和危害。
五、政策的及时修正金融监管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调整和修正政策。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金融业态,也同时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
为此,监管部门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新政策,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资管新规等,以应对新的金融业态所带来的挑战。
六、结语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管理办法
(四)完成其他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成员所在部门或职务发生变动时,其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第三章业务创新类别
第九条业务创新类别是指根据新颖程度的高低对单个创新项目作出的类别划分,主要分为优化业务和全新业务。
第十八条创新项目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如因特殊情况
需要优先开发的,经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优先其他创新项目进行开发。
第十九条开发过程中涉及制度审核、费用支出等内容的,
遵照我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因经济形势、政策变化或其他突发情况,需要紧急进行业务创新的,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采用视频会议、
(五)做好事务管理材料的整理、备案和归档工作,按规定保管相关材料;
(六)完成其他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绩效评估小组为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的绩效评价机构,设在总行计划财务部,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担任绩效评估小组组长。其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召开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后评价会议,审议议题;
(二)督办落实会议决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对业务创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定期汇总和总结;
第四条我行业务创新工作实行全流程风险管理,业务创新
各环节中涉及系统改造或开发、新产品风险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及恐怖融资、外部监管审批或报备等工作的,应遵照我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是全行业务创新工作的统筹和管理机构,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绩效评估小组,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行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主要职责有:
第二十五条创新业务未经试点运行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正式投产。如创新业务无需试点运行或无法试点运行的,应在项目
商业银行如何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
商业银行如何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金融科技(Fintech)已成为商业银行提升竞争力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关键因素之一。
商业银行正面临着不断变化的市场和激烈的竞争环境,因此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商业银行迈向未来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如何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并给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在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中,商业银行需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
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并持续完善专业的研发团队,吸引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其次,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支持。
同时,与科研机构和高校合作,开展联合研发项目,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的有机结合。
二、完善内部创新机制商业银行要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还需要完善内部创新机制。
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创新驱动的企业文化,强调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其次,商业银行应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想法,并给予适当的激励。
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内部创新竞赛、创新项目孵化等方式,培养和发掘创新人才。
三、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商业银行在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过程中,应积极与科技企业开展合作。
首先,商业银行可以与科技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研发和推广金融科技产品。
其次,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科技企业的技术优势,引进先进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加速创新应用和商业化过程。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交流,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在加强金融科技创新能力的同时,商业银行也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
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科技风险评估、安全防范措施等。
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金融科技创新在合规范围内进行。
五、提升客户体验和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除了技术的创新,还需要关注客户需求,提升客户体验和服务水平。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提供更为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金融行业金融业务的整改与创新
金融行业金融业务的整改与创新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业务的整改与创新成为了金融机构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整改和创新两个方面探讨金融行业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其影响。
一、整改金融行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和规范,导致金融业务运作不够高效和透明。
因此,整改是金融行业的迫切需求。
1. 政策法规的整改金融行业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
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业务的合规运作。
2. 内部管理的整改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自身内部管理的整改,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金融业务的质量和安全。
3. 金融风险的整改金融风险是金融行业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整改金融风险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降低金融风险对金融业务的影响。
二、创新金融行业的整改需要在创新的支持下进行,只有通过创新才能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1. 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科技是当前金融行业的热门话题,也是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
金融科技的创新可以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和便捷性,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
2. 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通过研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推出更加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以提升自身竞争力并开拓市场份额。
3. 业务模式的创新金融行业需要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压力。
创新的业务模式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影响力,为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整改与创新的影响金融行业金融业务的整改和创新对整个金融行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1. 提升金融行业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整改和创新,金融行业可以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降低金融风险对经济的冲击。
银行员工如何提高工作创新能力和创造力
银行员工如何提高工作创新能力和创造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员工的工作创新能力和创造力对于银行的发展至关重要。
创新不仅能够帮助银行提升服务质量、优化业务流程,还能增强市场竞争力,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那么,银行员工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创造力呢?一、培养创新思维创新思维是提高创新能力的基础。
银行员工要敢于突破传统思维的束缚,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
1、保持好奇心对工作中的各种现象和问题保持好奇,多问几个“为什么”。
例如,为什么某项业务流程效率低下?为什么客户对某一产品反馈不佳?通过不断地提问,激发自己思考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2、学会逆向思维在面对问题时,尝试从相反的方向思考。
如果常规的方法无法解决问题,那就思考一下反其道而行之是否可行。
比如,在营销一款金融产品时,通常会强调产品的收益,那么逆向思考一下,强调产品的风险控制和稳定性是否能吸引到不同类型的客户?3、拓展视野关注行业内外的最新动态和趋势,了解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创新举措。
通过阅读专业书籍、参加行业研讨会、与同行交流等方式,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为创新提供更多的灵感来源。
二、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客户是银行的服务对象,只有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创新。
1、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在金融服务方面的痛点和期望。
2、进行客户细分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收入水平、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进行细分。
针对不同细分群体的特点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
3、关注客户行为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客户的金融行为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银行员工要敏锐地捕捉到这些变化,及时调整服务策略和创新方向。
三、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创新的支撑。
银行员工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提高业务能力。
1、学习金融新知识金融领域的法规政策、业务模式、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员工要及时学习和掌握这些新知识,为创新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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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的完善:修正与创新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银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要通过修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制定《政策性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完善银行法的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银行法;银行法体系;完善;修正;创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出台,引起了银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产生了一些疑惑: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关系应当如何安排?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成本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而这些,又关系到现行两部银行法的走向。
1995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八年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面临的新形势,两部银行法的不足亦凸现出来。根据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对它们作出适当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为着完善银行法的体系,我认为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同时,还须制订另两部法,即《政策性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上述修正与创新,使银行法律制度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该法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现国务院组成部门有29个;除中国人民银行外,还没有以其他任何一个部门的名称制定专门法律。更重要的是,该法应当突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而不致于变成仅仅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和活动法,故而可将它改称为《中央银行法》。
(二)该法修改的目标 立法,尤其是一部大法,既要保证其相对稳定性,又要显示其一定前瞻性。因此,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正,一方面,必须立足于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的新职能;另一方面,必须充分估计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努力达到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先进的标准。这就要求,较为系统地总结近八年来我国发展金融业的基本经验,包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包括WTO关于金融服务的文件和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新的资本协议,有重点地修改现行法律某些过时的条文,适当增补若干创新的规定。这种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思路,比应付式的或就事论事式的修改设计,或许境界会更高一些。 (三)对“金融监督管理”这一重点内容的修改 鉴于国家已确定银监会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而人民银行仍然对金融业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由此决定了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两个机构的相关职责,成为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关键环节。恰恰就是在这方面,存在认识差异和分歧意见,立法的任务在于解决矛盾、协调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原第一章“总则”中的第1条、第2条、第4条、第6条,原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的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都涉及到人民银行将原有职能转归银监会,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原第五章中只有第34条、第36条基本可以不用改动,因这二条的内容仍属于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在将人民银行原有的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职责转归银监会之后,有关人民银行的职能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增补如下几项:
——依法制定和执行有关金融宏观调控的规章、规则; ——按照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依法管理和协调银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安全工作; ——依法管理征信业务; ——依法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在国务院领导下,与银监会及证监会、保监会建立联系机制,共享监管信息,组成国家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系。
修改后的中央银行法,一方面要突出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另一方面要恰当协调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关系:银监会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宏观调控与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关于这些要点,在下一个问题的讨论中还会具体提及。
二、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问题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在不断创新,现在除了从事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外,还出现了大量的中间业务。所谓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这些很有发展潜力的新业务,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会作出很大的贡献,而且又能大大增加银行的创收能力。适应这种形势,可将原规定中“办理结算等业务”修改为“从事中间业务”。
对商业银行的定义,不只是文字表述如何确切的问题,更要紧的是,如何推动它成为真正的公司制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尽可能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换言之,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二)增加的与删除的,放宽的与管严的 1 关于增加的 《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可增加“买卖金融债券”、“从事信用卡业务”二项,这是对实际情况的确认。从长远来看,适当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乃是金融业发展大势所趋。修改《商业银行法》,还应增加关于中国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规定,前者为银行经营范围的拓展,后者为银行经营方式的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两个规章,可将其主要精神吸收到商业银行法中去。存款保险制度在外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实行多年,这项制度基本上是成功的。虽然施行存款保险,可能增加银行成本,甚至可能扩大金融机构的冒险倾向,但综合考量,利大于弊,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推行此项制度。
2 关于删除的 《商业银行法》原第34条,可以删去。为保障商业银行贷款自主权,无须再设定前置条件,以免为非法干预留下借口。如要调控贷款,可实施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去解决。
原第41条第2款,亦可删去,因有行政行为干预商业行为之嫌。如属政策性亏损,可交由政策性银行处理,不必由商业银行去办。
3 关于放宽的 《商业银行法》原第7条,给人的印象似乎是贷款一律要求“实行担保”,可不必这样硬性规定,留点余地。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将成为银行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向。
原第38条关于“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可去掉“上下限”提法,改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现在有的业务,外资银行可以做,内资银行却不允许做,这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给内资银行松绑。
4 关于管严的 当前,某些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严重,应在商业银行法中加强关于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有力措施及相应责任的规定。反洗钱既是国内实际需要,又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商业银行负有反洗钱的职责,这方面的规定也应加强。
增与减、松与严,是对立的统一。放宽不等于放弃,加强不等于苛刻,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该改的还是要改,小修小补无法达到银行业创新的目标。
(三)与新的中央银行法保持一致 在原《商业银行法》中,所有规定由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均须修改以与新的中央银行法相一致,对此不再赘述。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有两类:一是原《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哪些应属保留的;二是原《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哪些应属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行使的,而共同行使时又如何分工合作。这两类有待探讨的问题主要涉及如下条文:
原《商业银行法》第24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其任职条件的规定,如删去则不利于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职能,如保留又可能与银监会发生职责交叉。笔者倾向于保留,但要加上与银监会协调一类的要求。
原第39条第5项关于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应加上“银监会”。
原第56条关于“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加上“银监会”。 原第62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应改属银监会,但又不能完全取代人民银行的职责,故可增加一款,即“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的上述事项进行检查监督。”这又发生了两个机构的职能交叉问题,可规定以银监会监管为主。
原第73条第2项关于对“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追究责任,属于谁的权限?原规定属于人民银行。这一点还涉及到原第44条关于办理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谁的规定来执行?如完全排斥人民银行的这种权限似不恰当。
原第74条第1项、第2项、第6项、第7项,也不宜将人民银行的处理权完全取代。 原第75条第2项可加上“银监会”,而第1项、第5项、第6项,似仍应保留人民银行的处理权。
原第78条报送资料应加上“银监会”,而处理权可由人民银行改为银监会,免得两家都要管或都不愿管。
总之,“两个婆婆”的情况出现了,这是由两个机构共同管理银行业所难以回避的困扰。所以,在新的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务必划清三种权限:(1)归银监会管理的事项;(2)归人民银行管理的事项;(3)两家共管(以一方为主)的事项。
三、关于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一)制定《政策性银行法》的必要性 政策性银行,一般指由政府设立的,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标的金融机构。它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既不相同,又有联系。我国于1994年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它们均为企业法人,直属国务院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这一部分监管职能现转给银监会)。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只有各自的章程,国家还没有为它们立法。
对政策性银行,有的国家规定于中央银行法或其他法中,有的国家单独立法。日本的《开发银行法》、《输出入银行法》与日本的《普通银行法》(即商业银行法)即是分别立法、各成体系。既然政策性银行已成为一类独特的银行,而且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主张对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亦可考虑先制订一个统一的条例)加以规范,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是不合适的。
(二)《政策性银行法》解决什么问题 首先,要给政策性银行定位: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其次,要规定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再次,要分别解决政策性银行处理三大关系的规则:一是与政府的关系,二是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三是与客户的关系。再其次,规定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督管理。最后,规定违反该法的责任。
从实际出发,《政策性银行法》可比《商业银行法》简单一些。现《商业银行法》有91条,《政策性银行法》不用规定这么详细,只要能解决问题就行,不在乎条文多少。
四、关于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