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介绍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中国中央银行始于1905年的户部银行。1908年,清政府 将其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我国最早的银行立法——《大清 银行则例》,大清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两项职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 中国第一个专职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中 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在 石家庄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随人民解放军入北京设总行, 人民银行体系开始建立。 1989年初,新的银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
我国人民币汇率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采取合适的汇率,不能因 别国压力而盲目地升值和大幅地升值。我国应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尽 早制定统一和修改完善有关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汇率相关 政策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政策是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客观情况而规定的 行为准则,国家政策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 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的《辞海》一书则把政策一词解 释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 则。” 在我国,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政策的 法律化,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特征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 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 个重要方面。 (二)货币政策的主要特征 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 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主要采取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的两种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 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银行法,既调整中央 银行关系,也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 (2)单独立法 国家在商业银行法或普通银行法之外,制 定一部专门的中央银行法。 随着金融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趋 重要,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中心。世界上多数 国家都采取中央银行法单独立法的模式。 我国中央银行法采取单独立法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是国 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 下述三个方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 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应 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 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 他工作人员还应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规定。
2.1.3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宏观 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 外汇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 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的依据。 ●我国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
(2)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主要有两层涵义: 第一层涵义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 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 2 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详细版.ppt

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2.3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从事的业务 返回
2.2.1 执行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的业务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7)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返回
2.3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2.3.1 2.3.2 2.3.3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返回
2.3.1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 由此表明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因此,人民币是我国惟一合法货币,即在我国国内市场 上,只准人民币流通。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适应金融监督管 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03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04 年2月1日起实施。
2)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 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法在我 国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 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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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 稳定。”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掌握银行工作的常见法律法规

掌握银行工作的常见法律法规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其运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了解和掌握银行工作的常见法律法规,不仅是银行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也是保障银行业运营安全和顺利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银行工作法律法规,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
一、《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银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商业银行是指为居民和单位提供各种货币储蓄、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符合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要求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是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地位和职权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包括货币发行与流通、金融监管等。
在银行工作中,了解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于处理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接触和处理大量资金的特殊地位,必须积极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根据《反洗钱法》,银行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并且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和交流。
四、《银行卡清算管理办法》银行卡是现代金融业中常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其清算管理的规范对于保障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卡清算的基本制度和运作机制,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结算、风险控制等,确保银行卡在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银行业保密办法》《银行业保密办法》是为了确保银行业信息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办法,银行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采取措施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同时,金融从业人员也需要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篡改客户信息。
在银行工作中,了解和掌握常见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规避风险,保障银行业正常运作,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第15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15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⑧经理国库;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③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⑥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考点2: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3)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考点3:金融监督管理(1)直接检查监督权。
(2)建议检查监督权。
(3)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①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中国人民银行法讲义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法
• 二:国家私权介入经济运行的调整方法。 是国家以市场主体身份在经济运行中平 等地开展经济活动的形式进行调控的方 法,主要采取投资创办国有企业,政府 采购,政府出售与收购等手段。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特征
• 1.以总量为调控基本目标, • 2.以间接调控为方式, • 3.以经济利益引导为手段。
三、金融机构业务监管 1.存款与贷款风险监管 2.分业经营的监管 3.结算纪律的监管 4.利率监管 5.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同业拆借的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6.贷款风险的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 四、金融市场调查和统计 1.金融市场统计,统计的原则要坚持客观性、 科学性和统一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市场的基 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 2.金融统计程序,主要采用表格式、基层化与 集中型的模式。
与政策性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区别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法律地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法律地位11设立程序设立程序22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11事项变更事项变更22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商业银行的接管1定义2目的3主体组织实施4期限商业银行的终止1定义2分类商业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组织体制2组织形式3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类型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类型必须要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必须要加强自我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八节
外汇管理
• 外汇管理的范围: •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 (2)外汇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 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 司债券、股票等; •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 (5)其他资产。
人民银行法

人民银行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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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