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行法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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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定义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一国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

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货币关系和信用关系广泛的的存在于社会经济之中的前提下产生的。

央行独立性的定义是:中央银行拥有不接受来自政府的命令的权力, 在制定或者更改货币政策时,不必与政府交涉。

但事实上, 哪怕是最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也不可能在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行运作,换而言之,就是央行的独立性其实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其多多少少都会有受到政府制约的地方,所以,衡量央行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看央行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干涉。

二、衡量标准(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

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币政策自主权《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

2.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

②资金关系上,《人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作为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面临着独立性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其他的商业银行,它是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承担着维护货币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责。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政治因素干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将会给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包括政策独立性、行政独立性和财政独立性。

政策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方面的决策不受政治和行政机关的干扰。

行政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人事管理不受外部势力的影响。

财政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决策和资金支配不受任何政治或行政因素的影响。

在现实中,中国人民银行面临着政治因素的影响。

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政治考虑常常会成为参考因素。

在执行金融监管时,一些政府部门也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立场产生影响。

这些现象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因此,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我们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

其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度建设。

要求政治领导人不直接介入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的具体操作,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约束力度,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

其二,中国人民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

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层及全体员工保持政治中立,严守职业操守,避免私人利益和政治干预等问题的发生,维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行政和财务独立性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其三,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外部监管。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不断完善对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规章,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的配合和联动式监管,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以及执行的政策能够切实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从_中国人民银行法_看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_倪进峰

从_中国人民银行法_看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_倪进峰
(二)周所周知,中国人民银 行 是 中 国 国 务 院 的 组 成 部 门 , 是政府机构。再 加 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中 多 次 提 到 “在 国 务 院的领导下”可 见 人 民 银 行 的 决 策 是 受 制 于 政 府 的 行 政 干 预 和政治目标 取 向 的,其 独 立 掌 控 宏 观 货 币 经 济 的 能 力 不 强 。 同时,人民银行 也 对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负 有 义 务:“中 国 人 民 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 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 作 报 告”。这 种 即 由 政 府 领 导,又 受制于国会 的 中 央 银 行 模 式 进 一 步 弱 化 了 人 民 银 行 的 独 立 性。
(四)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上,作 为 国 家 的 银 行,人 民 银 行 与 财政部有密切的业务往来。人民银行的的资本由中央财政构 成,预算接受财政部的执行监 督。同 时,人 民 银 行 经 办 代 理 国 库等和中央财政有关联的业务。但为了禁止中央银行对财政 部直接提供现金支持,《中国人 民 银 行 法》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中 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 支,不 得 直 接 认 购、包 销 国 债 和 其他政府债券。”第 三 十 条,“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不 得 向 地 方 政 府 、 各级财政部门提 供 贷 款。”说 明 在 法 律 上,我 国 明 确 了 在 财 政 上,人民银行不是政府为了弥 补 赤 字 的“印 钞 机”,独 立 性 得 到 了肯定。但基于人民银行是中央政府的下属机构这一事实, 在加上国外学术界一直对我国货币政策决策透明度的质疑, 这一独立性的明确在多大程度 上 得 到 贯 彻,是 否 具 有 持 续 性, 还需进一步考察。
(一)在货币 政 策 的 自 主 性 程 度 上,《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第 一章第四条所显 示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职 责 中,明 确 说 明 中 国 人民银行有“依法制定和执行 货 币 政 策”上 面 的 第 二 条 也 清 楚

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第一篇: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央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的分析:独立性比较弱,也有呈现出独立性不断增强的趋势。

本文主要从政府与央行的关系角度来探究独立性问题,同时也会兼顾央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府的部门的关系的分析,从这几个方面综合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独立性问题。

我将从(1)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主动性;(2)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3)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长短与权力大小;(4)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的资金关系;(5)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关的组成,这几个方面去探究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主动性。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由此看出,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重要事项决策方面对政府的独立性比较弱,需要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营,目标独立性不强,法律独立性也不强;但是,法律也对独立性给予了一定范围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

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

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一)独立性的表现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性在不断加强。

1983 年国务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央行独立于财政和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1998 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国央行的独立性。

2003 年4 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立银监会的决议。

银监会的职责是分担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从与政府的关系上看,它既不像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也不像法国,韩国等完全受政府领导。

其总行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欠缺独立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独立性不足。

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

所以在很多时期,央行仍需服从国务院的指导,不能完全随经济形势而履行其应有的职能。

2.人事独立性不足。

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人事渗透过多,使其产生行政的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渗透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的决定带有了强烈的主观色彩。

3.职能独立性不足。

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所以只有执行权。

这些原因产生了央行维护币值稳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之间的问题。

4.经济独立性不足。

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是独立分开的,不对财政,政府部门进行融资,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切断央行与政府部门的资金关系,所以其独立性经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业银行的干涉和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承担着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等重要职责,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和观察家关注的焦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人民银行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转型,其独立性逐渐受到重视和保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进行思考和探讨。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其能够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储备、监管金融机构等职能,而不受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和影响。

这种独立性在国际上被认为是保障中央银行的权威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和经济发展健康的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受到了一些因素的限制和影响。

中国政府打破国内金融机构垄断地位的力度,提升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对于金融改革是非常大的,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再是一个完全的独立机构,这也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纠纷、权力角逐等问题时常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构成威胁,影响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和管理外汇储备等领域的主导地位受到了挑战,因为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了一些新的金融问题和挑战,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有些过于棘手。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又得到了保障和加强。

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能力,可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增强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是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调控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在独立性方面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要接受国务院的管理和领导,在国家总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

但它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

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

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

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国人民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

亦正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

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国人民银行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

换言之,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的政策的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中国央行的独立性

中国央行的独立性

中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1。

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1、目标独立性不强。

《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2、决策独立性不强。

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

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3、法律独立性不强。

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效果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却比较高。

中国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它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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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行法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摘要院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其行使自身权力、自主决策与行动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已成为全球的共识和趋势。

文章将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为切入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为剖析出发点,通过与西方国家的对比,分析当今我国央行的独立性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影响,并探讨可行的解决办法。

Abstract: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Central Bank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itto exercise power, make decisions and take actions.Recently, it has become a consensus as well as a trend to enhance this characteristic. The article inquiries intothe independence of thePeople's Bank of China by analyzing the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is article also states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its independence of PBC by making contrastive study with western countries and tries to find feasibl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involved.关键词院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Key words: Central Bank;People's Bank of China;independence;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图分类号院D922.28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4)18-0156-030引言2013 年3 月16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周小川连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社会各界分析认为,周小川的连任将会为央行的独立性加分[1][2]。

从1948 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人行经历了由政府完全控制到相对独立这一转变,在迎合了整个银行业及其政治经济大背景发展趋势的同时,也依然存在着些许问题,文章将就此展开探讨。

1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及其重要价值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作为货币行政当局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的独立自主权,集中体现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

在我国的实践中,这一关系的运行可概括为两点: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总是相对的[3]。

央行为什么需要独立?支持者认为,首先央行与政府的工作重点不一致;其次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需要专业人士;再次央行的独立有利于防制政府决策引起的宏观经济波动,因而只有在央行独立于政府的前提下,才能让其更好地实现维护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争取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一系列目标[4]。

以费里德曼为代表,他提出的货币主义[5]主张重视货币政策,通过减少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干预、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货币供应量适度,以对付通货膨胀。

为什么独立是相对的?主要原因在于央行的业务活动是在国家的授权下展开的,货币政策的目标从长远来看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并且其实现需要政府其他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的配合。

同理可类比于与中央人民银行相并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 我国央行独立性数据分析GMT 指数是对中央银行独立性测试的一大方法,通过对政治独立性(总裁及理事会成员的任命、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组织)、经济独立性(向政府融资时的条件、金融工具)的测评,运用如“总裁不是政府任命的”、“总裁任期五年以上”等15 项指标,对央行的独立性进行总体评判[6]。

图1[7]中显示的数据,是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之后,我国央行独立性GMT 评分与七个发达国家的比较。

从图1 中可以看出在GMT 模型下,我国央行独立性远低于德国、美国、加拿大,与法国、日本、英国、意大利相当,总体属于中等偏低阶段。

3 我国银行法设定上的缺失及产生的相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为整个央行体系运转的基础,对于研究我国央行的独立性,具有重大的意义。

同时,借鉴、对比德国、美国这两个央行独立程度较高国家的银行法,对分析我国实际情况亦有很大帮助。

以下,将通过三方面的对比分析,探讨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下,我国央行独立性的问题所在。

3.1 自主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根据人行法[8]第二条第2 款“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人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必须要处于国务院的领导之下;且从第五条看来,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均掌握在国务院手中,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对除上述重要事项以外的一般其他事项的决定权。

相比较之下,《德意志联邦银行法》[9] 第三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利用本法赋予的货币政策权限,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的资金融通,以达到保卫货币的目的,并从事国内外支付事务的银行清算,并且联邦银行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

”第十二条规定,“在行使本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联邦银行可以不按联邦政府的指示”。

对比后不难发现,我国央行对于政府的依赖性颇强,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受国务院的控制与限制较多。

制度将作为中央银行基本职能之一的货币政策制定与政府挂钩,必会将大量政治思维引入经济决策中,而中央银行又难对国务院的决定进行抗辩,这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行根据我国经济状况制定货币政策这一职能的有效发挥。

3.2 人事制度的独立性根据人行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的规定来看,在实行行长负责制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将人行的主力军交由当局政府决定无疑降低了人行人事方面的独立自主性。

同时,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人选也因要考虑政治需要,而大量渗透了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的力量。

中央银行的业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以及相应技术与经验。

当政治因素的考量多过于专业技术的考量时,人行整体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调节货币流通的能力等等,都会大打折扣。

对比来看,美联储的决策机制更加完善。

其货币政策是一个集体的决定,是由公开市场委员会的17 个成员做出的,其中12 名具有投票权的正式成员由美联储理事会七名理事,纽约储备银行行长和四个纽约以外的储备银行行长之间轮替。

整个机制与政府分离程度更大,也更有利于独立进行经济决策[10] [11]。

3.3 与政府的资金关系银行经济上的独立是指,中央银行对其资源所拥有的一种实际可控状态。

突出表现为,一方面杜绝政府财政对中央银行的透支行为,另一方面禁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巨额贷款。

从资金来源看,美国法律规定,美联储的工作经费独立,主要来源于美联储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美国政府债券的收益,投资外汇的收益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收入,不需要国会拨款[12]。

我国人行法对人行资金的规定体现在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金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如此规定,使得我国央行资金来源受制于其他主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不利于行动的独立自由。

其次,虽然《人行法》第四章“业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八条第1 款,“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契合了对银行经济独立的要求,但是,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并没有体现违反上述两个条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很难将经济独立落到实处。

从后果来看,在人行因资金来源受制于中央政府而行动自由度受限的同时,还会因难以彻底斩断央行与政府的资金关系而更易在客观上造成政府的非法融资。

4 解决途径探讨4.1 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重新界定央行的法律地位和权属关系将货币政策的决定权交给中央人民银行以实现央行的政治上的独立,是央行独立的核心。

长远看来,可以效仿德国、美国作法,提高我国人行的法律地位,使其独立于政府,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向全国人大负责。

[13]但是,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进行这样的改革未免略显仓促且不符实情。

因而,减少货币政策的行政依附性,赋予央行更多的独立自主货币政策决定权,健全并提高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来保证我国货币政策公平、公正、有效的实施,是一种循序渐进且更加可行的方式。

4.2 规范央行人事制度我国目前央行人事制度行政依赖性强、缺乏广泛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央行的独立。

因而变革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在尽量减少行政官员数量的基础上增加实业界代表以及金融界的专家学者是在所难免的。

同时,通过采取更合理的人员录用考核机制,将真正具备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的人才纳入银行系统,[14]提高央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央行独立行使职能提供智力保障。

4.3 增强经济独立我国中央银行资金来源规定不明确、财政向中央银行的变相融资导致了我国央行的经济独立性不高。

为此,用法律明确规定违法融资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我国央行实现独立应迈出的第一步。

其次,提高我国央行货币政策的透明度,让货币政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此在监督政府当局的同时让公众了解到货币政策信息,正确引导社会对市场的预期。

5 我国央行独立性的思考目前可见的有关人行独立性的文献大都在谈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缺失以及外国中央银行的独立属性如河淋漓尽致地发挥。

但依笔者看来,不能将我国与西方盲目比较,应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判断。

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与美国、德国等的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其次,我国东西部发展、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让人行在更大程度上肩负了实现政府共同富裕目标的责任;再次,我国完整意义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展历史较短、人行体系也是只见雏形……这些特有实情都在提醒着我们,尽管某些西方国家央行体系更为先进,但决不能时不我待地照抄照搬,相反,渐进式的央行独立之路是最适合国情以及人行自身发展轨迹的选择。

就现阶段而言,人行并不是越独立越好。

它不可能高高在上,更不可能自作主张地制定货币政策。

在政府的领导下、与银监会积极交流合作,不仅能让央行在多方了解、权衡信息的前提下出台出更审慎、更合理的货币政策,而且还能服务于全国大局,减少协调各方中产生的摩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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