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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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77号1986年7月12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鄂政发[1994]10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鄂政发[1994]10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鄂政发〔1994〕102号1994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凡与本省境内所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根据各地近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改革环境及所具备的条件,武汉、黄石、宜昌、襄樊、孝感、荆沙等市和全省非国有企业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余地、市、州1995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达到80%以上。

1996年上半年,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国务院各部委在鄂企业和省直在各地、市、州的企业,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与企业所在地同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应在1995年底前率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从1995年1月1日起,凡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市、州政府(行署)应根据《劳动法》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正文:----------------------------------------------------------------------------------------------------------------------------------------------------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规范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所有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正式职工,包括厂长、经理和其他在用及新进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集体所有制职工(以下简称固定职工)、以及有本市区常住户口,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条企业招用、接收职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广州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签定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合同鉴证手续和按规定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第五条签定劳动合同,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调入人员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接收不在本企业实习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应约定试用期限。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应给予两年适应期。

适应期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适应期满后,与其他职工同等管理。

第八条企业原有的固定职工的,按《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属不得辞退条件的,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企业应与其签定相应期限劳动合同。

但本人不要求留在企业者除外。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皖政〔1994〕6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

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实施办法

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实施办法

国泰政发〔2015〕3号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实施办法各部门(车间):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根据《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暂行规定》(国泰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

第二条原则1.“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择优选拔原则;3.逐步推进、循序渐进原则。

第三条定义范围公司优秀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转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劳务派遣员工,通过规定程序,经公司审核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第二章转制条件第四条转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身体健康;2.至少有三年及以上的司龄;3.在申报转劳动合同工时,至少连续三年参与年度考核;4.技能水平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实际工作表现突出;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6.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五条符合基本条件的员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符合基本条件的派遣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并以最终评分总分为依据。

劳务派遣员工的基础分为50分,根据员工的学历、年度考核结果、奖惩、职务晋升、创新为基础来计算并附值。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表:转制人员选拔评分标准表基础分类别项目分值50 学历本科(全日制) 5 其他本科、大专(全日制) 3年度考核结果S 5A 3B 0C -5职务\职称\技能考核期内晋升为组长或技术员一年及以上 5 连续担任带班长职务一年及以上 3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或技师以上资格 3员工奖惩年度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 3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每项-3创新评为公司级科技立项并结题,为项目成员的每项+3 A类合理化建议第一提出人的每项+1分A类合理化建议非第一提出人的每项0.5分备注:1.“学历”以申报时的最高学历为准,不进行年度累计计算;2.“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年度累计计算;3.“职务\职称\技能”以申报时的职务、职称、技能为准,其三项内容不进行累加计算,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选择一项内容加分;4.“员工奖惩”和“创新”进行年度累计计算。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员工素质,增强劳务派遣人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做贡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或项目部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单位派往公司或项目部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分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 (以下简称“转制”) 是指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分公司缴纳社保,享受企业福利待遇。

第二章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二) 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从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和需求出发,重点将文化程度高、专业技能强、工作表现好、热爱企业的派遣员工作为选拔录用对象;(三) 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照规定条件,2做好申报、考试、公示等重点环节工作,公开各阶段进展情况, 接受广泛监督,确保选拔录用工作公平有序开展;( 四) 坚持“有效激励、发挥导向”的原则,通过选拔录用工作,使广大派遣人员有信心、有奔头,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转正条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为保证转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分公司成立转制小组,全面负责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各项工作,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副总经理 (生产施工)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党委副书记组员:分公司机关相关部室负责人转制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转制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条件和要求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男性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二) 中专 (技校) 及以上文化程度;3(三) 劳务派遣到公司工作连续满五年及以上;( 四) 具有专业技能资格证书,达到岗位技能要求;(五) 忠于企业,认同公司文化,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损坏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六) 身心健康,符合公司录用员工体检标准。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第1篇】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1984年08月22日)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

为了在市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需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新工人(包括工人退休,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是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正式工人。

有关单位对他们的入党、入团、提干、加入工会以及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收合同制工人,经过考试,择优录用。

因合同制工人辞职或被辞退造成的缺员,允许在当年内随时补招。

第五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初期合同、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

初期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前半年为试用期;短期合同期限三至五年;长期合同期限可订至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止。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是:生产(工作)任务或技术培训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签订合同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经合同制工人所在的街道或镇劳动调配站鉴证后,送区或县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第七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首先签订初期合同。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7月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其范围包括: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化工、冶金及其他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确需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宏观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组织实施。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由企业自行组织招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其他行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种、岗位,企业自行组织招收后,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按《规定》第九条所列七项外,还应当增加劳动保护和奖惩的内容。

第五条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由企业根据各自不同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

具体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协商确定。

企业与农民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8年,合同期满即应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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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成都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成都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章 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 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 总公司和本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成都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 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 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条 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三条 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五条 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六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八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X[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

第九章 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 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性别___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____ _ ___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___ 户口所在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__ 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签 订 说 明 (请附在劳动合同书扉页)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选择一项)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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