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各项制度、有关要求,仍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明确有关政策(一)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1.今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已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拟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时,要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聘用情况与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 2016年起,按照国家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3.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加快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事业单位,审核推荐拟晋升中、初级职称数量的控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并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二)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的用人自主权,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2017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任务分解、2017年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重点安排

2017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任务分解、2017年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重点安排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
正文
2017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任务分解、2017年全省城乡
劳动力技能培训重点安排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围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产业发展、服务精准扶贫,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2017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42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2017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和培训重点的责任分工分别进行了细化分解,全省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力及有关企业可根据责任分工明确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在所在地相关部门咨询、申请参加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青教综〔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综〔2017〕144号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督学聘任、履职和管理,破解队伍建设难题,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了《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24日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督学聘任、履职和管理,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并对各级各类教育行使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用;兼职督学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各级督学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章督学任职条件第五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熟悉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坚持综合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创新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职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工作(一)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1.2015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继续将职称申报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从严控制推荐数额。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紧密结合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2.各类企业单位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可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3.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确保质量,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
(二)认真组织评审工作1. 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称综合管理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学术造诣高、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高水平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委。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青卫人〔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青卫人〔2018〕6号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要求,现就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结合卫生计生行业实际,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严格标准、择优推荐、规范程序、保证质量,高效、有序做好推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二、申报程序(一)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统一上报”的原则,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整理;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各层级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确定申报人数,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表彰奖励、执业资格等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其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整理后逐级向上级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三)申报材料经各单位、各地区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属单位报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医学科技评审部。
请各地、各单位于2月5日前报送材料。
(四)申报材料须符合《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附件4)的规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培养本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39号)精神,现就开展2017—2018年度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推荐选拔工作要坚持服务于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真正把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践行岗位职责并在全省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激励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更好地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一定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在全省具有一定开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我省社会发展和社会科学理论建设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在人文、财经、商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研究,并做出特殊贡献;4.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师德良好,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和社会所公认;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者在成果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学术和业绩为同行所公认;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明显,享有一定声誉,是本领域的带头人;8.在体育教练执教工作中创新训练理论或方法,并在国内取得较好成绩,为发展全省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创新理论或方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7]7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9.18【实施日期】2017.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各省属高等院校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和2017年度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
用人单位需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中签署测评结果。
评审机构要注重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尽快修订细化评价标准。
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尽快修订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
前期已完成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尽快出台并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条件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暂不能启动修订工作的系列(专业),2017年评审仍按照原标准条件执行,但需尽快部署调研起草修订工作。
工程系列(专业)在完善修订评审条件时,要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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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220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启动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培训工作2017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不断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岗位培训的内容,自今年起,启动实施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培训项目。
任职培训是专门针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
培训工作紧密结合岗位职责,重点围绕加强职业道德、提升履职能力、掌握职业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内容,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创新能力,使其履职能力与岗位职责相互适应。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一)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1.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办具体培训工作。
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海东市及六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担。
承担全省公需课培训的两家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重点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做好网络维护和技术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提供基础保障。
2.培训形式。
公需科目培训统一采取网上学习的方式,学员可登陆网站或下载手机APP进行学习。
网络培训的具体安排和操作流程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3.培训内容。
2017年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内生动力与职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两个必选科目,共计30学时。
4.考核测评。
公需科目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上在线考核测评。
测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网站打印印有二维码的培训合格证书,扫描二维码可查看成绩等信息;培训机构将公需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各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二)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1.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由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办。
2.培训形式。
专业科目培训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网络授课、集中面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3.培训内容。
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根据行业、部门(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学需求确定,充分体现本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鼓励支持各行业与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共同开发专业科目培训课程,行业内有明确的专业科目培训要求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4.考核测评。
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并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将专业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各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三)启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培训工作1.培训范围。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前须参加任职培训。
2.组织实施。
任职培训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
3.培训形式。
任职培训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职责要求,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授课、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4.培训内容。
任职培训内容围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岗位职责、职业规范、行业发展规划等确定。
5.培训结果使用。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人员颁发任职培训合格证书或出具培训合格证明,用人单位可将任职培训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岗位晋升、颁发聘任证书的重要依据。
三、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一)学时核定2015年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
自2016年起,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的,按结业证书登记的实际学时或培训天数(7学时/天)核定。
专业技术人员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学历教育或进修的,依据毕业证书,可视为完成取得毕业证书当年60学时的专业课。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按培训天数核定继续教育学时(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班的培训,不予核定继续教育学时。
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培训,作为岗位培训内容,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不做学时登记。
(二)学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均由用人单位登记在《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上。
登记培训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向单位提交培训机构颁发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单位对照合格证书予以登记。
对行业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培训学时也须转载登记到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证书》上,未转载登记的,不予审验。
(三)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权限,由各级人社部门审验盖章。
1.审验程序: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后,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打印合格证书,并向所在单位提交打印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扫描培训合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查看成绩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人社部门通过扫描证书二维码或查看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完成专业科目培训后,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经过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方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
2.审验内容:各级人社部门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时,要同时审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情况。
没有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视为没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审验。
3.审验时应提交的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向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或其他培训证明;培训机构向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交培训合格人员名单;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附表1)、正式印发的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签到名册、领导批示的参加培训文件等证明。
(四)《继续教育证书》申领1.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统一申领空白《继续教育证书》,并逐级发放至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将申领证书的具体事项转交给专业技术人员个人。
2.申领空白证书时,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如实填报《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附表2),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办理申领手续。
3.已领取的《继续教育证书》,未登记填满的,继续使用。
登记填满的,由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根据单位提交的旧证数量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四、加强继续教育基地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的平台作用,助力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培训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创新开展培训工作,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力量,健全管理制度,努力增强继续教育综合性办学能力。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地主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培训业务,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的服务平台作用。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适应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开发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精品项目和特色项目,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结构提供服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以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为重点,紧密结合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实际需求,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推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为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供服务。
五、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一)关于培训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1.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总体安排,结合2017年度职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和培训工作计划。
2.培训方案须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须填写《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表》(附表3)。
3.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培训计划改变或增加培训班次的,须提前15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未经审核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不纳入201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转换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我省行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和来我省工作且在我省申报职称的外省、市(自治区)、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工作因工学矛盾,没能及时参加2014—2016年度公需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补学2014—2016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补学工作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安排;海东市及六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工作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安排。
(四)继续教育培训的数据统计与总结报送按照《全省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目标》的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月统计、年总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