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试管婴儿技术已经成为许多不孕不育夫妇实现生育梦想的重要途径。
而冷冻胚胎作为试管婴儿技术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法律属性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冷冻胚胎,简单来说,就是将通过体外受精形成的早期胚胎在超低温环境下保存起来,以备未来使用。
然而,当涉及到法律层面时,冷冻胚胎的地位和性质却并非一目了然。
从生命的角度来看,冷冻胚胎具有一定的潜在生命特征。
它们是由精子和卵子结合而成,蕴含着发育成为一个完整生命的可能性。
但与已经着床发育的胎儿相比,冷冻胚胎又处于一种尚未完全启动生命进程的状态。
这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使得其法律属性难以简单地归为“生命”或“非生命”的范畴。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应被视为“人”。
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力,因此应当给予其类似于人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然而,这种观点在实际应用中会面临诸多问题。
如果将冷冻胚胎完全等同于一个已经出生的人,那么在处理涉及冷冻胚胎的相关事务时,例如胚胎的处置、捐赠等,就可能会受到过多的限制,甚至可能影响到试管婴儿技术的正常应用和发展。
另一种观点则将冷冻胚胎视为“物”。
从法律角度来看,物是可以被占有、使用、处分和交易的。
将冷冻胚胎视为物,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置。
比如在夫妻离婚时,可以按照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处理冷冻胚胎。
但这种观点也引发了强烈的道德和伦理争议。
毕竟,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具有潜在的生命价值,如果仅仅将其作为物来对待,似乎忽视了其特殊的性质和意义。
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具有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法律属性。
这种观点试图在保护胚胎潜在生命价值的同时,也为其合理的使用和处置留下一定的空间。
例如,在决定冷冻胚胎的归属和使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胚胎的保存条件以及可能涉及的道德和伦理因素。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给司法裁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近年来,随着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冷冻胚胎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冷冻胚胎是指通过体外受精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胚胎,在特定条件下被冷冻保存,以备后续使用。
对于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人”。
这种观点强调胚胎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力,应当赋予其与人类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然而,这种观点面临诸多挑战。
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早期胚胎虽然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但在其未着床之前,尚不能被视为一个完整的个体。
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比如胚胎的继承权、胚胎的处置权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物”。
主张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物,可以像财产一样被自由处置和交易。
但这种观点同样存在缺陷。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承载着潜在的生命可能性,以及夫妻双方的情感和期望。
将其简单地等同于物,可能会导致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伦理道德的滑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这种观点试图在“人”和“物”的极端观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它既承认胚胎具有一定的生命潜力和特殊价值,又不将其完全等同于完整的个体。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各方利益,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模糊性。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
例如,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在离婚时可能需要考虑胚胎的“最佳利益”,这无疑会增加法律判断的难度。
如果视为“物”,则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为争夺胚胎的所有权而产生激烈的纠纷。
再比如,当夫妻双方因意外去世,冷冻胚胎的处置也成为一个难题。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事先的约定,医疗机构和家属可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从伦理角度来看,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也涉及到对生命尊严和人类生殖过程的尊重。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在生殖领域中又取得了一系列新的突破。
冷冻胚胎便是其中之一,其在辅助生殖技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冷冻胚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需要推敲的课题。
在法律框架下,胚胎被视为具有生命的存在,因此应该受到保护。
然而,冷冻胚胎既不属于患者的身体,也不属于他们的生育儿女。
这就引发了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思考。
有些人认为,冷冻胚胎应该视为生命个体,在法律上享有与婴儿相同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和生育选择权。
而另一些人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只是一种潜在的生命形式,不能比育命决策更为优先。
其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往往是在夫妻或者伴侣之间的共同努力下创造的。
然而,一旦胚胎被冷冻起来,归属权的问题就变得复杂而敏感。
有些情况下,夫妻可能会离婚或出现其他纠纷,导致无法达成胚胎的归属协议。
这就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明确的界定,以解决冷冻胚胎归属问题。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胚胎的归属与原创胚胎被冷冻时的共同努力有关,比如精子和卵子的来源。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在胚胎的归属纠纷中重视争端的积极解决,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
此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还涉及到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层面。
一方面,冷冻胚胎技术为许多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提供了希望和机会,帮助他们实现拥有自己孩子的梦想。
这无疑是一项伟大的科技发展,值得鼓励和支持。
另一方面,冷冻胚胎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对于一些人来说,冷冻胚胎可能对于生命本身的尊重构成了挑战,因为冷冻胚胎可能被抛弃,或者用于其他研究目的。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课题。
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生命尊严、夫妻关系、伦理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尽管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但通过综合各方利益,平衡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和合理的法律框架,规范冷冻胚胎的使用和归属问题,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人类的生命权益。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牛立夫
【期刊名称】《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但冷冻
胚胎的法律属性却在学界引发了长期且热烈的讨论。
关于冷冻胚胎,学界有主体说、折中说、客体说和器官权说,文章重点分析了四种学说,并对它们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最终试图提出,把冷冻胚胎当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物的客体说
应该是最为妥当的选择。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在物的等级体系中,处于较高等级即人格利益物的地位。
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后,就可发现法院的两个判决各有其合理之处,一审定性准确,二审结果正当。
【总页数】5页(P120-124)
【作者】牛立夫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吴晓洪
2.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陈
友平;丁伟
3.体源者生故后遗留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评释 [J], 瞿灵敏;
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J], 刘倩
5.论人工胚胎的人格伦理物属性及其法律地位——以“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为例[J], 申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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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冷冻胚胎案件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辅助生殖技术逐渐成为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的重要手段。
其中,冷冻胚胎技术为许多家庭带来了希望。
然而,在胚胎冷冻与解冻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取回冷冻胚胎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及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甲、乙夫妇因不孕不育,于2015年前往某生殖中心进行治疗。
经医生诊断,夫妇二人适宜进行胚胎移植。
在夫妇的同意下,生殖中心为其进行了胚胎冷冻。
在冷冻过程中,甲、乙夫妇因故未能及时支付胚胎冷冻费用,导致胚胎冷冻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2018年,甲、乙夫妇与生殖中心达成协议,约定将胚胎取出。
然而,在胚胎取出过程中,双方就胚胎所有权、保管、使用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法律问题分析1. 胚胎的法律地位关于胚胎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胚胎具有生命属性,应享有与人类相同的权利。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胚胎尚未具备独立生存能力,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在取回冷冻胚胎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中的标的物为动产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因此,在胚胎冷冻合同中,胚胎的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转移给胚胎冷冻合同的一方。
2. 胚胎所有权的归属在胚胎冷冻合同中,胚胎所有权的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胚胎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转移。
但在实际操作中,胚胎的交付往往存在争议。
(1)胚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胚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理论上应自胚胎取出时转移。
但在实际操作中,胚胎的取出可能存在困难,导致胚胎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确定性。
(2)胚胎所有权的归属争议在胚胎取出过程中,甲、乙夫妇与生殖中心就胚胎所有权产生争议。
一方面,甲、乙夫妇认为胚胎是自己的孩子,应享有胚胎所有权;另一方面,生殖中心认为胚胎是其保管物,胚胎所有权应归其所有。
3. 胚胎的保管与使用在胚胎取出过程中,胚胎的保管与使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冷冻胚胎回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辅助生殖技术(ART)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其中,冷冻胚胎技术在解决不孕不育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归属权、处置权等问题也逐渐凸显,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冷冻胚胎回归法律规定,分析其伦理挑战与法律应对。
二、冷冻胚胎概述1. 冷冻胚胎的定义冷冻胚胎是指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尚未移植到母体子宫的胚胎。
冷冻胚胎的保存时间为数年甚至几十年,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法律和伦理问题。
2. 冷冻胚胎的种类(1)囊胚:受精卵在体外培养至第5-6天形成的胚胎,具有更高的着床率和成功率。
(2)胚胎碎片:胚胎移植过程中产生的胚胎碎片,也可用于后续的胚胎移植。
三、冷冻胚胎回归法律规定1. 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我国目前尚未对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践中,大部分医疗机构将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10年。
2. 冷冻胚胎的归属权冷冻胚胎的归属权问题是冷冻胚胎法律纠纷的核心。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冷冻胚胎的归属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 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包括胚胎移植、胚胎研究、胚胎捐赠、胚胎放弃等。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冷冻胚胎的处置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冷冻胚胎回归法律规定中的伦理挑战1. 遗传伦理挑战冷冻胚胎的保存和处置涉及到遗传伦理问题。
如胚胎移植失败,是否可以将胚胎用于研究或捐赠?这涉及到对胚胎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2. 性别伦理挑战在冷冻胚胎的保存和处置过程中,性别选择问题成为伦理争议的焦点。
如何平衡性别平等与个体权益,成为法律和伦理界共同面对的挑战。
3. 亲子伦理挑战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可能跨越多个代际,亲子关系如何界定?在胚胎移植过程中,如何保障亲子权益,成为伦理挑战之一。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摘要:冷冻胚胎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法律规定欠缺。
发生在无锡的“冷冻胚胎案”一出便引发热议。
二审法院试图通过创设新型权利的方式以解决问题,此举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尚不可取,合适的做法仍应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问题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理论。
通过类型化理论分析,得出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且能够被继承,以期对冷冻胚胎的定性及继承问题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关键词:类型化;冷冻胚胎;伦理物;继承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一)基本案情沈某与刘某(女)系夫妻。
因原发性不孕症,为圆生育梦,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2013年3月,仍处治疗期间的沈某与刘某因车祸去世,遗留下四枚冷冻胚胎(存于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尚未移植)。
事后,死者双方父母因该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医院为第三人。
医院方表示,关于该冷冻胚胎的处置,沈某夫妇生前已签署协议,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有代孕,目前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所以这些冷冻胚胎不应由原告所有和处置。
已知,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二人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二人同意将发展成囊胚的胚胎进行冷冻。
同日,二人签署了《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某、刘某同意将胚胎丢弃。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父母继承该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第一,受精胚胎本身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属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第二,死亡夫妇对该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以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限,目前已无法实现。
胚胎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发展,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逐渐普及,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关于胚胎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胚胎的法律地位、胚胎捐赠与继承、胚胎权益保护等方面,对我国胚胎案例法律进行解析。
一、胚胎的法律地位1. 胚胎非生命体在我国,胚胎尚未具备生命体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由此可见,胚胎尚未出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2. 胚胎属于特殊财产尽管胚胎不属于生命体,但在法律上,胚胎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遗产包括自然人的财产权利、财产义务以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胚胎作为一种潜在的财产,其所有权的归属、继承等问题需要法律明确。
二、胚胎捐赠与继承1. 胚胎捐赠胚胎捐赠是指将捐赠者的胚胎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实现其生育目的。
在我国,胚胎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捐赠者必须自愿捐赠,不得强迫或欺骗。
(2)无偿原则:胚胎捐赠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非商业化原则:胚胎捐赠不得涉及商业化行为。
(4)知情同意原则:捐赠者需充分了解捐赠过程、风险等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胚胎继承胚胎继承是指胚胎在捐赠者去世后,其合法权益由继承人继承。
在我国,胚胎继承需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捐赠者意愿:继承人在继承胚胎时,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2)合法继承:继承人需具备合法继承权,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3)合理分配:继承人之间应协商一致,合理分配胚胎。
三、胚胎权益保护1. 胚胎知情同意权胚胎知情同意权是指胚胎捐赠者、接受者在胚胎捐赠、使用过程中,有权了解相关信息,并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
为确保胚胎知情同意权的实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胚胎捐赠、使用过程的监管。
2. 胚胎隐私权胚胎隐私权是指胚胎捐赠者、接受者对胚胎相关信息享有保密的权利。
为确保胚胎隐私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胚胎信息的保护,防止泄露。
3. 胚胎监护权胚胎监护权是指胚胎捐赠者、接受者对胚胎享有监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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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2014年江苏某夫妇因车祸死亡,没有儿女,只有医院里留下了4枚冷冻胚胎,因为其归属,两家父母对簿公堂,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
有主体说、客体说、折衷说,但是每种学说都存在着不同的缺点,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利弊后,得出较为合适的观点。
标签:法律地位;准主体性;准客体性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在无锡中院进行审理,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思考,赋予冷冻胚胎不同的法律地位,其中包括,主体说、客体说、和折衷说。
冷冻胚体不同的法律地位会有不同的权利,胚胎作为人类早期的物质形体,具有其特殊的物质属性与人格属性。
对于胚胎的法律定性,会影响到人类科学和伦理观念的发展。
1 主体说的观点及分析
主体说认为,“人的生命从受精之时开始”。
从这一刻起,胚胎就具有生命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①因为,倘若人们不刻意干预早期人类胚胎,它完全可以孕育分娩出一个实实在在的“人”该观点还主张,受精卵及早期人类胚胎不得销毁、抛弃,人们应像对待人那样去尊重其权利。
但是这种观点有以下缺点:
1.1 侵犯供体处置权:
倘若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视为主体,任何人既无权丢弃、销毁胚胎,也不能将胚胎捐做科学研究之用。
按照主体说,销毁多余的胚胎无异于谋杀,对胚胎进行科研也会侵犯其生命权。
也就意味着所有的试管受精的卵子必须被植入女性接受者,这样与实际的处理方式不同,过早地承认胚胎的主体地位容易造成被学说的绑架,不利于科学研究.如果认为它是一个人,那么父母将没有选择权,也没有处置权,这将严重侵犯精子供体主体的处置权。
从科学社会方面考虑,倘若采纳主体说,将会严重阻碍医学研究和医疗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不利于增进现有人类的生命与福祉。
1.2 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倘若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取得了主体地位,法律必须为胚胎建立特别监护制度,以尽最大努力,保护胚胎最大利益。
但何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最大利益?冷冻行为究竟合法、还是非法?通常理性的监护人都很难甚至无法回答与解决这些难题。
事实上,从我国法律对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即只有当受精胚胎在母体孕育一段时期能够评价为生物学意义上的胎儿时才能被视为生命体从而可以享有继承权,也可以隐约推导出我国法律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及其权利性质解释,即冷冻胚胎并非权利主体。
1.3 与实践活动不符:
倘若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视为主体,任何人既无权丢弃、销毁胚胎,也不能将胚胎捐做科学研究之用。
不能解释实践中做法。
例如:在实践中,进行体外受精,都会签订一份冷冻胚胎保存知情同意书,或者冷冻胚胎协议,其内容主要包括对胚胎的冷冻时间和处置问题,即在受精胚胎产生之前就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置,这是供体与医院达成的协议,双方是具有这样的权利。
如果把按主体说的观点,则无法对冷冻胚胎协议进行合理的解释,供体方对冷冻胚胎进行销毁即犯了杀人罪。
综上,主体说的观点虽然注重了對胚胎人格权方面的保护,但是,不利于科学研究和实践应用。
2 客体说的观点及分析
客体说认为,尽管早期人类胚胎具有基因的独特性,也有可能孕育成人,但这种基因的独特性与可能性并不能立即使其成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主体。
因此,早期人类胚胎不过是输卵管或子宫中的一团尚未成型的细胞组织而已。
②
笔者反对将早期人类胚胎界定为客体:与传统的物相比,“冷冻胚胎”具有发育成为人的可能;并且胚胎具有专属性,它属于特定的人;并且它与道德伦理相挂钩,其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
基于上述将其与一般物相比较之后,客体说存在以下缺点:第一,倘若把早期人类胚胎视为物,则意味当事人可随意制造或处分人类胚胎。
这既严重浪费医疗资源,也容易导致伦理或法律纠纷。
第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被视为物以后,就具有财产属性和自由转让性,进而导致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商业化,违背人类伦理。
对冷冻胚胎的权利人而言,胚胎作为财产对待,但并不意味着其他人也可以同样如此对待该胚胎,更不意味着财产法的归属和交易规则都能直接予以适用。
胚胎仍应获得特殊的尊重,因而胚胎不是遗产,应该依据被继承人明确的表示进行处分。
三、折中说的观点及分析
折衷说认为,早期人类胚胎既非纯粹的法律主体,也非纯粹的物,而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人体组织,兼有准主体与准客体的双重法律元素,理应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虽然不能称为“人”,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也不同于一般的物。
这是由于,早期人类胚胎具有基因的独特性,具有存活的人体组织,有能力发育成胎儿或新生儿。
笔者同意折衷说:(1)折衷说可以避免主体说的不足,允许供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自由加以处分。
在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供体自主捐献给其他不孕夫妇或科研機构,或抛弃销毁。
这有助于预防供体畏于胚胎的主体地位而不知所措。
(2)
折衷说还可避免客体说的不足,避免供体滥用权利。
剩余的早期人类胚胎固然可以作为物、被捐献给他人,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
任何人都不得为了商业目的,大规模故意制造和捐献早期人类胚胎。
这就可以避免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沦为商品,也可以避免出现人类基因单一化的问题。
注释
①参见Davis v. Davis,No. E -14496 (Tenn. Cir. Ct. Sept. 21,1998).
②参见John A. Robertson,In the Beginning:The Legal Status of Early Embryos,Va. L. Rev. 437,1990.
参考文献
[1] 徐海燕.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置权.法学论坛,2014(4).
[2] 周江洪.法制化途中的人工胚胎法律地位——日本法状况及其学说简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5).
[3] 张善斌,李雅男. 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科技与法律,2014(02).
[4] 杨立新.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人民司法,2014(13).
[5] 韩抒芮.论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及保护.法制与社会,2015(25).
作者简介:王宏钰(1991-),女,河北石家庄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