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湘知发[2011]35号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专利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专利奖励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1.目的为加强企业自主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调动广大员工技术创新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各种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发明人、设计人或参与人奖励的原则、额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专有技术的设计、各种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参与。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XXX,XXX,财政部和XXX“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XXX专利管理办法》。
4.知识产权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的范围是:(1)各种发明创造;(2)专有技术(know-how);(3)由本公司员工参与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
5.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举措5.1专利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专利权是指国务院专利管理行政部门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5.2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2.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2.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2.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3专有技术(know-how)指享有一订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全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获得任何形式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掌握和办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举措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5.4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履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举措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5.5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履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前提完成的发明创造。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湘科计字[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计字[2009]2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现将《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6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专项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二)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工作重点;(三)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四)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开政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16〕33号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6日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加强专利保护,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专利申请,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财教〔2011〕10号)、《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暂行)》(长知发〔2014〕3号)、《长沙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长知领发〔20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补助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利补助资金根据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第三章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第五条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或户籍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创业的个人,且发明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发明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开福区;(二)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制度方案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制度方案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制度实施方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文件。
该方案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研成果专利化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创新产出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运用。
主要内容和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声明义务:要求承担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相关专利时,必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声明所依托的项目类
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
对于涉及国防及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的专利申请,则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声明。
信息透明与公开: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保证科研项目及其形成的专利权属清晰,确保政府投资的科技成果得到充分利用,并且可以追踪其转化过程和成效。
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明确财政资助形成的专利权归属以及后续收益分配原则,推动科研成果市场化运作,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监督与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声明内容的审核、监督机制,确保科研人员和机构遵守相关规定,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激励与处罚措施:规定对严格遵守声明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支持和鼓励,对违反声明制度的行为则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此方案旨在促进国家财政投入产出最大化,保障公共利益,同时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西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川财建〔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7〕7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部门: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6月9日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鼓励引导、重点资助、管理规范”的原则,专门用于资助我省专利申请、维持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财政厅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资助项目储备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方案中涉及项目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四川省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
湖南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政策汇编

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政策汇编**************2020年3月湖南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对照一览表附件: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1.《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发改高技〔201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市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运行评价,并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各区县(市)发改局、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区县(市)发改局和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改委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
第六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湘财外〔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5〕2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服务业支持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馈。
附件: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9月15日附件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资金)管理,引导培育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湘政办发〔2014〕47号)、《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包括预算新增安排资金和整合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被切块整合的资金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11.25 施行日期 2011.11.25 文号 湘知发[2011]35号 主题类别 专利执法,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湘知发〔2011〕3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进一步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科学规范、合理使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以本省辖区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专利资助遵循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利资助遵循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被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取得PCT申请相关证明、进入国家阶段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提供的资料 (一)湖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省、市(州)知识产权局领取。 (二)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三)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相关证明(如取得受理通知、缴费发票、授权证书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四)职务发明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办理资助事宜的委托书、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六)资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国外专利:采取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资助10000元;进入欧、美、日国家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0000元,每件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非职务国外专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享受国家资助的项目,本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确认及资金的拨付 (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每年8月10日前将本市(州)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资助项目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于每年的8月20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成当年度的《湖南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确认为资助项目。 (二)专项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9月1日前向省财政提出资金报告,省财政根据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予以安排;省知识产权局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细则》执行。省知识产权局应另设立专利资助资金台帐,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利奖励与补助 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根据《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细则》(湘经信投资〔2011〕535号)规定,从2011年起,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同时,为促进专利资助工作的开展,对于下列情形予以奖励与补助,专项用于专利资助工作。 (一)省本级每年设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二)企业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全省排名前六位的给予补助: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四名2万元、第五至六名各1万元。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当年专利授权总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补助:第一名6万元、第二名5万元、第三名4万元。 (四)对当年在专利资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州)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专利资助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专利资助工作。 (二)各级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对资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受资助的专利权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凡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额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湘知〔200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2.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细则 附件1 湖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编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授 权 公 告 日
申 请 人
邮 编
申 请 人 地 址
电 话
单 位(个人) 银行帐 号
联系人
开户行名称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资助金额 职 务 发 明 非 职 务 发 明 金额: 元(大写) 小写(¥ 元) 金额: 元(大写) 小写(¥ 元) 申 请 人 签 章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栏与申请人签章栏及单位银行开户名应完全一致) 审 核 部 门 意 见 经审核,该专利资助申请符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规定,同意给予资助费: 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经 办 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细则 为加强对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省、市州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申报。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的8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助项目,按市州、财政直管县、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进行汇总,编制当年度的《湖南省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 第二条 专利资助申请项目的审核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对申报项目逐项核实并进行专利检索。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资助: (一)按照要求提交了完整的申报信息(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联系人地址和电话、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和银行开户全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填报详细、准确;申报人名称与银行户名、身份证明一致); (二)经审核申报信息,无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情况; (三)经公告后无异议。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公告、发放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将审核后的《湖南省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 公告一周后无异议的,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湖南省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按以下方式发放: 1、专利权人为单位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银行信息拨付。 2、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发放,一是专利权人可以委托所在市州、财政直管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到省知识产权局领取,市州及财政直管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持专利权人的委托书和专利权人的有效证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二是专利权人凭个人有效证件直接到省知识产权局领取;三是省知识产权局按申报自然人的邮编和通信地址,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 第四条 专利奖励与补助资金发放 (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和《湖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将专利奖励与补助资金分别于年内和第二年一季度拨付到有关单位。 (二)对在资助资金发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申报、发放及时且差错少,完成任务好)的市州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给予补助。经费在财政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项目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和银行开户全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将盖有单位公章的变更说明及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二)对审核公告的资助项目与金额有疑问的,应书面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