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打造干净、清爽、绿色工地,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围挡方案,提升工地外观形象结合全市既有在建工程施工围挡使用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基础上,确定了5种围挡样式,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附件)并按以下方式推进施工围挡管理工作。
(一)新开工工程。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
其中,旅游景点、商圈、重要道路两侧工程应选用高大围挡(3.6m或5m高);其他区域采用普通围挡(2.5m高);工期短于3个月的项目,高度可降至2米。
(二)续建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设置施工围挡的,且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工程可不更换围挡样式;其他续建工程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按规定设置高度,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围挡的更新、更换。
(三)停工烂尾工程项目。
针对停工烂尾工程管理混乱、围挡维护保养断档等问题,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停工烂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围挡安全稳定、干净、整洁,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渝府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加快推进五大功能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立足五大功能分区规划布局、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化质量;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推动城市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区域协调,分类指导。
统筹五大功能区协调发展,针对不同功能分区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分类指导、分步推进。
规划引领,建设统筹。
坚持规划先行,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统筹推进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约化、现代化建设水平。
民生优先,安全为重。
优先加强民生工程建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生态环保,绿色优质。
坚持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机制创新,市场主导。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创新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深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全国各地因窨井盖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事故频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窨井盖安全和影响道路平整舒适的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0〕3号)要求,做好我市窨井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窨井盖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和“缓堵促畅”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障和守护好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及“十二五”有关规划,加快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建城字〔1992〕886号)发布20年来,城市排水监测站建设工作进展较为缓慢。
目前全国仅有17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排水监测站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仍有14个省(区、市)尚未设立国家级城市排水监测站,城市排水监测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排水监管工作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加快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对于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安全、污水处理稳定达标、再生水的安全使用及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等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一)建设内容城市排水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排水监测网组成(以下简称“国家网”、“地方网”)。
国家网由国家中心站、重点城市排水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地方网由省级中心站和市(城区、县)级排水监测站组成,省级中心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国家站。
(二)国家网的布局与设置各省、自治区要结合本辖区地域特点和排水监测任务的需要,提出设立1-2个国家站的布局建议方案,直辖市设立1个国家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地国家站布局建议,统筹确定国家网布局与设置总体方案。
三、城市排水监测站主要职能各级城市排水监测站的主要职能包括:接受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为制定、修订城市排水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提供基础数据等资料;对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及主要运行参数进行监测;为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核定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承担用户委托的排水检测及咨询服务,以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重庆室外排水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大型干管(渠)断面形式有圆形、拱形、方形、梯形和卵形等各种形式,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 境,并结合当地施工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
泵站形式和管渠特殊敷设方式论证
对管渠系统提升泵站、排涝泵站的形式进行比选论证,对管渠局部架空、倒虹管、高跌水、非开挖施工、非开 挖修复、管涵清淤等的实施方案进行比选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污水厂尾水排放标准等;调查沿岸污水直排口、溢流口和雨水排口;生态系统调查包 括生境调查,水生动植物、滨水带和岸上动植物的调查,并分析生物多样性和群落特征;水资源调查包括流域汇水 范围、补给水源、多年径流情况、基流保障情况、湖库换水周期等;防洪排涝调查包括护岸稳定情况、水土流失情 况、岸线侵占情况、河道冲淤情况、各频率洪水位、防洪达标情况等;分析说明存在的问题和水质不达标原因。】
简述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工程用地和项目投资。
【排水管渠或再生回用水管道的管材、规格、数量、主要敷设方式等;泵站的数量、近远期规模、泵站结构型 式;雨水调蓄设施的数量、有效容积、调蓄类型、水池结构型式;处理厂(包括污水处理厂、再生回用水厂和水质净 化厂)近远期设计规模、排放标准、主要处理工艺、尾水排放方式和污泥处理处置方式;水环境治理项目的河道长度、 湖库水体面积、分期建设情况和治理目标、点源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内源污染治理措施、水体水质保障措施、基流 保障措施、水动力改善措施、水生态修复措施、滨水空间打造、配套设施完善、智慧管理措施等。列出项目的主要 工程数量、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以及项目总投资。 】
针对性提出设计原则和技术路线。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黔江城市供水节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黔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黔江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是我区水资源开发、城市供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新禹宏达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城区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和管理城区内的供水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其他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城建、规划、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自建设施供水。
第九条供水企业引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两岸(含引水渠道)外30米范围内;水厂或取水口预沉池、清水池、沉淀池、泵站、井群(或单井)等构筑物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饮用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时,应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2年重庆市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及易涝积水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2年重庆市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及易涝积水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城市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2年重庆市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及易涝积水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为切实落实人民政府城市排水防涝主体责任,确保2022年城市安全度汛,现将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及易涝积水点整治责任人名单予以通告。
各区县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及易涝积水点整治责任人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切实履行排水防涝安全职责,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的贯彻落实。
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经验主义,加强日常防范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动员的城市防汛应急管理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因在排
水防涝设施建设、汛前安全检查、汛期应急保障等方面工作不力,汛期城市发生内涝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2022年重庆市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及易涝积水点整治责任人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

(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排水工程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3 排水量和规模;4 排水系统;5 排水管渠;6 排水泵站;7 污水处理;8 污水再生利用。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翔、陈治刚、孙黎、黄国玎目录1 总则1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2.1 排水范围 (2)2.2 排水体制 (2)3 排水量和规模33.1 污水量 (3)3.2 雨水量 (4)3.3 合流水量 (5)3.4 排水规模 (6)4 排水系统74.1 废水受纳体 (7)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7)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8)5 排水管渠96 排水泵站107 污水处理117.1 污水排放与处理 (11)7.2 污水处理厂 (11)7.3 污泥处置 (12)8 污水再生利用14本导则用词说明1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8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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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4.30
•【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施行日期】2000.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房屋、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则。
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六条鼓励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科学研究以及采用和推广城市排水设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同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再利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需要,负责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对其中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提出意见,对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进行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应经环保、规划、建设、市政、土地房屋、公用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条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和施工。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新自建的排水设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备齐有关资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接沟手续后,方可接入,并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通过自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经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
其迁移、改建、扩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重建。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八)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政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和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确保设施安全,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建设小区、公(私)房住宅及单位自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摊区市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和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公安、交通、公用、房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告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作业时,在不防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
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999);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6)。
第二十一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实行许可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经营品种种类和主要原材料及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径、位置、标高和排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处理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向市管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其他排水户到当地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排水申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排水监测,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情况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一)对城市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害,但经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
(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
第二十四条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内
容排放污水。
排水许可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审验。
临时排水许可证按规定时限使用,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排水户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排水监测部门负责全市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的检测和检查工作,建立排水检测档案。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接受市城市排水监测部门对水质水量的检测和检查,并如实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或认可的监测数据,应当作为对排水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相互连接的,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由提出申请连接的一方设置可供采样、监测的监测井。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