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艺术教育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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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艺术教育规章制度

校园艺术教育规章制度

校园艺术教育规章制度校园艺术教育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本校特制定了校园艺术教育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学校艺术教育的开展,确保学生在艺术领域的全面发展。

一、课程设置1. 根据学生年级和兴趣特长,学校为学生开设多样化的艺术课程,如音乐、舞蹈、绘画等。

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自主选择参与相关课程。

2. 艺术课程由专业教师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应注重学生个性特长的发现和培养,以及养成学生良好的艺术修养和态度。

3. 学校将定期举办艺术展览、演出等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才华的机会。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并获得荣誉与表彰。

二、选课与考核1. 学校提供艺术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情况,选择相应的课程。

每学年,学生需要至少选择一门艺术选修课程。

2. 艺术选修课程的考核形式根据不同的艺术类别与教学内容而定,可以包括平时作业、考试、演出等多种形式。

学生需要按时完成相关任务和作业,以确保课程学习的质量。

3. 学生参加艺术类比赛或活动时,必须经过学校艺术老师的指导和推荐,活动成绩将作为综合考核的一部分。

三、艺术社团与俱乐部1. 学校设有各类艺术社团与俱乐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艺术实践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与资源。

2. 艺术社团与俱乐部将定期组织演出、展览等活动,学生可以通过参与这些活动,提高自身的艺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3.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选择加入相应的艺术社团与俱乐部,并积极参与其中的各项活动。

四、请假与缺课规定1.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无法参加艺术课程,请提前向班主任或艺术老师请假或说明情况。

2. 若没有特殊原因,学生请假或缺课时,需要提前向班主任或艺术老师请假,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请假手续。

未按照规定请假或缺课的学生,将视为旷课。

3. 学生请假或缺课次数过多,将影响学生的艺术学习成绩以及相应的荣誉与表彰。

五、遵守规章制度1. 学生在校园内参与艺术教学活动时,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班级和教师的管理。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普通高中生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

第五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普及艺术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六条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属地审批,由举办者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第七条举办者申请设立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指引,具备与所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培训经费、机构章程、培训教材、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教学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艺术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要求设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2024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

2024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

2024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
1. 教师资格要求:规定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背景,具备良好的艺术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2. 课程设置:规定学校艺术教育课程的科目、学时和内容,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3. 教学方法:规定艺术教育教学的方法和手段,如讲解、示范、实践等,确保教学有效。

4. 学生评价:规定对学生的艺术学习情况进行评价的方式和标准,如考试、作品展示等。

5. 器材设施:规定学校艺术教育所需的器材设施,如乐器、美术工具和场地等。

6. 安全保障:规定学校艺术教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确保学生的安全。

7. 师生关系:规定师生之间的行为准则和互动方式,促进师生关系的良好发展。

8. 课外活动:规定学校艺术教育的课外活动安排和管理,如社团组织、比赛参与等。

这些内容只是一些常见的条例,实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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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89)教社科字003号国家教委1989年11月06日前言我国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各育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道德水准、陶冶高尚的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

艺术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学科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进入了恢复和发展的新阶段。

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报告重新明确了美育在教育方针中的地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得到越来越多的教育行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的关注和支持;广大艺术教育工作者辛勤工作,勇于探索,涌现了一批先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学校艺术学科的教学改革、教学大纲和教材建设,以及艺术师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也有较大的发展。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艺术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中仍是个十分薄弱的环节。

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与美育的思想和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学校艺术教育经常被忽视和轻视,教学管理和科研工作十分落后;各级各类学校间的艺术教学互不衔接;艺术师资和艺术教学器材严重不足;县以下,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学校的艺术教育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已给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

为了改变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落后状况,要做许多工作,当前首先必须制订一个与我国现阶段教育发展与改革相适应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

这对于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各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的宏观管理,完善我国学校的教育体制,推动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加强和改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制定本规章。

2. 本规章适用于学校所有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课程、学生艺术活动、艺术教师管理等。

3.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兴趣、审美能力和创造力为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二、艺术教育课程设置和内容1. 学校艺术教育课程设置应当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兴趣特点合理安排,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多个方面。

2. 艺术教育课程内容应当具有系统性和循序渐进性,满足学生的知识和技能需求。

3. 艺术教育课程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观察力、表现力和创造力,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创作和表演。

三、学生艺术活动1. 学校应当组织丰富多样的学生艺术活动,如演出、展览、比赛等,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艺术潜能。

2. 学生参加艺术活动应当遵守纪律,尊重老师和其他学生,表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艺术活动场所和设备,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艺术教师管理1.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艺术教师,确保教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2. 艺术教师应当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3. 学校应当建立艺术教师评价制度,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培训。

五、学校艺术教育资源建设1. 学校应当积极争取和利用各种艺术资源,包括图书馆、音乐厅、画室、舞蹈室等,为学生的艺术教育提供优良的环境。

2. 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艺术教育设备和器材,保障教学和学生艺术活动的需要。

六、学校艺术教育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艺术教育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艺术教育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艺术作品的收集、展示和保护制度,鼓励学生进行创作和参与艺术交流。

七、违纪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课程调整、停课等。

学校艺术课程规章制度

学校艺术课程规章制度

学校艺术课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秩序,提高学生艺术修养,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艺术课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等)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宗旨是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创造力和表现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艺术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的艺术兴趣和爱好为目标,提高学生在音乐、舞蹈、美术等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应当尊重学生的艺术创作,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展示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应当注重传统文化和现代艺术的结合,提高学生的审美水平和文化素养。

第八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应当注重与其他学科的衔接,促进艺术教育与综合素质教育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管理第九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管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培训教师专业技能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管理应当配备艺术教育设备和教学资源,提供艺术课程的教学条件和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管理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管理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艺术教育教学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完善艺术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管理应当加强与社会资源的合作,开展多样化的艺术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的艺术生活。

第三章学校艺术课程教学秩序第十五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师授课秩序,学生听课认真。

第十六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应当重视课后练习和作业,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表现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艺术课程教学应当注重课堂表现和作品表演,激励学生发挥自己的创意和才华。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模版(三篇)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模版(三篇)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模版第一部分概述一、总则1. 本规范旨在规定学校艺术教育的运行准则,以提升教学品质,全面增进学生艺术素养。

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参与艺术教育的教职员工,包括艺术教师及艺术教育管理者等。

3. 遵守本规范是每位艺术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二、目标1. 激发学生的艺术兴趣和创新能力,提升其综合能力。

2. 加强艺术教育资源建设,提高艺术教育工作标准。

3. 推动学校艺术教育与社会艺术发展的深度融合,培养艺术人才。

第二部分艺术教育内容与标准一、教育内容1. 学校艺术教育涵盖音乐、舞蹈、美术等多个领域,全面覆盖学生艺术素养的培养。

2. 艺术教育内容需结合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需求,体现个性化和创新性的培养。

3. 重视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表达能力和创新思维。

二、教育要求1. 艺术教师需具备深厚的艺术功底和教学能力,能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学生应具备在音乐、舞蹈、美术等领域的基础素养和表现力。

3. 教师和学生应协同参与各类艺术教育活动和竞赛。

第三部分艺术教育管理与评价一、管理机构1. 学校需设立专门的艺术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艺术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艺术教育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

二、管理职责1. 负责制定并实施艺术教育的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和管理艺术教育资源,包括教材、设备、人力资源等。

3. 监督和评估艺术教育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创新方案。

三、评价机制1. 建立全面的艺术教育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学生艺术表现和成果。

2. 评价应综合评价学生的艺术能力、表达能力和创新性。

3. 评价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参考,纳入个人档案。

第四部分艺术教育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一、课程设置1. 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兴趣,科学设置艺术教育课程。

2. 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需求。

3. 根据学生年龄、能力和兴趣差异,设置不同级别的课程。

二、教学组织1. 采用多元教学方式,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实践活动。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和改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制定本规章。

2. 本规章适用于学校所有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课程、学生艺术活动、艺术教师管理等。

3.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兴趣、审美能力和创造力为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二、艺术教育课程设置和内容1. 学校艺术教育课程设置应当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兴趣特点合理安排,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多个方面。

2. 艺术教育课程内容应当具有系统性和循序渐进性,满足学生的知识和技能需求。

3. 艺术教育课程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观察力、表现力和创造力,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创作和表演。

三、学生艺术活动1. 学校应当组织丰富多样的学生艺术活动,如演出、展览、比赛等,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艺术潜能。

2. 学生参加艺术活动应当遵守纪律,尊重老师和其他学生,表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艺术活动场所和设备,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艺术教师管理1.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艺术教师,确保教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2. 艺术教师应当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3. 学校应当建立艺术教师评价制度,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培训。

五、学校艺术教育资源建设1. 学校应当积极争取和利用各种艺术资源,包括图书馆、音乐厅、画室、舞蹈室等,为学生的艺术教育提供优良的环境。

2. 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艺术教育设备和器材,保障教学和学生艺术活动的需要。

六、学校艺术教育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艺术教育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艺术教育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艺术作品的收集、展示和保护制度,鼓励学生进行创作和参与艺术交流。

七、违纪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课程调整、停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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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术教育法规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
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学校艺术课程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

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

第七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

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第三章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九条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

第十条
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
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第四章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
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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