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9.16•【文号】教学〔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培养艺术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构建较为完备的艺术人才选拔评价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推动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艺术人才选拔评价体系,为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五育”并举,增强文化自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提高选拔质量,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高素质艺术人才的需要,深化考试内容改革,改进考试方式,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学生综合素质。
加强分类指导,引导高校立足学科专业特点和培养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完善人才选拔模式,推进不同专业分类考试。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发展与改革艺术师范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发展与改革艺术师范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5.08•【文号】教体[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发展与改革艺术师范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5年5月8日教体〔1995〕8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加速各级各类普通学校艺术师资队伍的建设,我委于1992年草拟了《关于发展与改革艺术师范教育的若干意见》,并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下发。
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发展与改革艺术师范教育的若干意见加强和发展艺术教育,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而稳定的艺术师资队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艺术师范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但是,在整个师范教育中,艺术师范教育仍然是薄弱环节。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实现《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现对艺术师范教育发展与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艺术师范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艺术师范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思想和办学实践;坚持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坚持遵循艺术师范教育的特点和办学规律。
二、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办学效益1、加强对艺术师范教育专业点布局的宏观规划和管理。
为提高艺术师范教育的质量与办学效益,今后一个时期内,高等艺术师范教育原则上不再设新专业点。
中等艺术师范教育专业点的设置,要根据本地区乡(镇)以上小学和规模较大的村小配备专职艺术师资需求情况和人力物力投入的可能性,从保证专职艺术师资的数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总要求出发,对现有布局进行合理调整。
各地应在不同层次选择若干个教育质量、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较好的专业点,作为本地区培养和培训中小学艺术师资的主要基地,进行重点投资,扩大办学规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等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 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有条件的学校,应将任意性选修课程 纳入学分管理。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公共艺术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公共艺术课 程教学是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课程方案》实施工作的领 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公共艺术课程与高等学校其他公共课程同样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实施美育 的主要途径。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艺术课程教学是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课程目标
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学习实践中,通过鉴赏艺术作品、学习艺术理论、参加艺术活动等,树立正 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提高人文素养;了解、吸纳中外优秀艺术成果,理解并尊重多元文化;发 展形象思维,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和谐 发展。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 指导方案
课程性质 课程目标
课程设置 保障
课程性质
公共艺术课程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对于提高审美素 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2.29•【文号】教体艺[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进一步深化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学校音乐教育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部委托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中小学音乐教育发展与高师音乐教育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组研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
课题组在对国内外普通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起草了《课程方案》。
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后修订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方案》说明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综合大学、师范院校、艺术院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中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设有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点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说明附件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音乐教育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高素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1997年5月20日)《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发生了非常可喜的变化。
特别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发以后,艺术教育出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学校艺术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是最为簿弱的环节,在管理、师资、教学、设备配备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全面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总体规划》,切实改变学校艺术教育落后的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确立学校艺术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逐步深化,学校艺术教育得到不断加强。
但是,仍有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同志对艺术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艺术教育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在一些地区和学校普遍存在。
实践表明,制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根本原因是认识问题。
因此,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确立其在学校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它在提高人的素质方面有着其它学科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艺术教育有助于发展人的全面思维,发展想象力和创造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康丰富的感情世界,陶冶高尚情操;有助于加强德育工作。
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能力,激发其对美的爱好与追求,塑造建全的人格和健康个性,促进其全面发展。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08•【文号】办教发[1994]2号•【施行日期】199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管理职能转移)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1994年2月8日办教发[1994]2号)自1989年开始,全国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按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文教发(1989)6号《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
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是基本可行的,应继续贯彻执行。
但是,近年来招生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据此,拟定了对《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现将这个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关于《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一、报名凡符合《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均可报考。
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其他系科(专业),须分别参加文史类或理工类规定科目的考试。
报理工类的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按文教发(198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青年,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入境后,直接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与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同址)、或福建省暨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到香港考试局、香港中国旅行社、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国旅行社等地报名,参加联合招生考试,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后,到所报院校参加专业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学校艺术课程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
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
第七条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
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10.11•【文号】文教科发[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文教科发[2000]50号)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现将《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教育部二000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业余艺术教育逐步得到普及和发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现象也随之自发产生。
现阶段,蓬勃发展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作为一种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社会艺术教育现象,已成为专业艺术教育的一种补充形式。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对业余学习艺术者的水平通过考试形式进行鉴定和指导的行为。
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应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素质教育服务。
随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考级工作多头介入,各类考级泛滥,良莠不齐;由于没有明确归口管理的行政部门,多家考级主体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规范,给管理工作造成较大难度;有些地区将考级结果与升学挂钩,片面强调了考级的功利目的。
考级工作的混乱状况亟待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为了使考级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考级工作的现状,现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文化部宏观管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教育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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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正文: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1996年7月29日)
美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育对于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道德情操,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具有其它学科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是全面提高学生文化素质,促进高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推动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稳步的发展,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学艺教育的基本任务
1.培养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下同)树立正确、高尚的马克思主义审美观和艺术观,使他们能够抵御各种落后的、错误的、腐朽的美学思潮及艺术思潮的影响和干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培养大学生健康的情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他们对美的感受力、鉴赏力、表现力和创造力;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开阔视野,拓展思维,使其身心获得全面、和谐的发展。
3.加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二、加强对艺术教育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不断完善艺术教育管理体制
1.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基础薄弱。
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要加强对艺术教育的统一规划和领导,将其列入到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发展规划中,并确定一位校级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的各项艺术教育工作。
2.各校要确定艺术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
3.要重视艺术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有条件的高等教育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特别是设有艺术教育本科专业的师范院校,可建立艺术教育研究所或研究室。
三、从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入手,抓好艺术教育课程开设工作
开设艺术选修课是普通高校进行艺术教育的重要途径,各校应将艺术教育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并根据高校艺术教育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课程设置,建立和健全正常的教学秩序,促使该项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鉴于艺术的门类繁多,学生在艺术方面总体水平不高,以及学生的迫切要求等实际情况,目前以先开设“大学音乐鉴赏”、“大学美术鉴赏”、“大学影视鉴赏”、“大学美育概论”为宜。
各校可从中选择开课,由学生选修。
为了将上述几门课程开好,国家教委将委托有关出版社,组织力量编写、出版这几门选修课程的教材,供各校选用,以应急需。
在此基础上,各校还可根据师资、设备等条件以及学生的多方面要求,开设更多的艺术选修课,门类不限。
艺术选修课均需有教学指导纲要和明确的教学要求。
课程结束时可进行考核,学分由学校自定。
2.高等师范院校担负着培养面向21世纪高素质中小学校师资的任务,根据基础教育对未来教师素质的要求,高等师范院校的学生应该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鉴于此,高等师范院校可在开好选修课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艺术教育必选课。
其他有条件的普通高校也可开设艺术教育必选课程。
3.除上述几类课程外,各校还应举办美育理论以及针对某些社会文化现象、文化思潮、审美趋势或符合现实需要的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
讲座的内容要积极、健康,坚持正确的审美导向。
四、积极开展课外文化艺术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课外文化艺术活动是普通高等学校进行艺术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切实加强。
1.各校每年都可定期举办一至两次综合性或单项艺术教育活动,如艺术节、电影节、歌咏比赛、舞蹈比赛,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等。
活动应有鲜明的主题,并作周密的安排,防止形式主义,真正收到实效。
2.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文艺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从各个方面给他们以支持,以推动全校艺术教育活动的开展。
同时,也要鼓励各系建立文艺社团组织,不断丰富学校基层的文化生活。
五、加强艺术师资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合格的专(兼)职艺术教师
1.根据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基本任务和发展要求,现阶段专职艺术教师的配备参考比例以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0.15-0.2%为宜。
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校,可通过多种渠道尽快解决。
2.学校要关心艺术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的进修、观摩等业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在计算教学
工作量时,要考虑艺术教育学科的特点,组织与辅导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应计入工作量;在奖励、评聘职务方面,艺术教师应享有与其他各科教师同等的待遇。
六、不断改善教学条件,确保艺术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1.各类普通高校都可根据艺术课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的需要,设置专用教室及活动场地。
设备器材配置的基本要求是:音乐、舞蹈教学配备钢琴、手风琴以及小型乐队所需要的中西乐器、谱架、音响设备等;美术教学配备画板、画架、画凳、写生设备、石膏像、静物器皿、强光照明设备等;基础理论和戏剧、影视类教学配备声像设备等。
2.各类普通高校可根据艺术教育教学和活动的基本需要,在学校年度经费分配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艺术教育经费,以支持开展艺术教育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
七、积极、稳妥地进行高校艺术教育试点工作,促进高校艺术教育持续、健康、深入的发展。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日益深化的过程中起步和发展的,尽管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就其总体发展来看,仍是高等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人才素质,目前在高校进行文化素质试点工作中,需要把提高学生艺术修养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实验,探索高校艺术教育的规律,进一步推进高校艺术教育工作持续、健康、深入的开展。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