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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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三条解读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

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危险性考虑到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危险性,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动火和临时用电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考虑是吸取近些年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经验。

2021年1月山东栖霞笏山金矿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年2月山东招远曹家洼金矿较大火灾事故,都是因为企业项目管理混乱,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事故灾难的发生。

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特别是在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机械制造等单位更是经常采用这几种作业方式。

由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是危险作业,为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这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

比如,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修改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 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 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 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 安全生产
增加违法条款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三 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学习解读《新安全生产法》PPT

学习解读《新安全生产法》PPT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04.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 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05.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 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 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 作出规定。
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十大亮点:
➢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 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 五、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法之矿山安全
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新增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 当加强对施工T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 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武器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前言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将于2023年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

本文就该法进行一些解读,让读者对该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基本信息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是国家近年来制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目的是为有效降低生产事故发生率,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法实施范围包括全国各地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中国大陆领海和领空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它海域进行生产、利用、储存并可能污染生态环境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该法的具体内容将于2023年上半年出台。

重点内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石。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企业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在生产经营中将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培训。

对安全监管机构所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意见,企业应当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新安全生产法在监管执法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规定,执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限期整改,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惩罚措施。

安全生产预案为做好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预案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企业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事件发生时,企业应当即时启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定期与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进职工和持证上岗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排查和消除隐患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是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所必要的。

本条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本条与2020年9月24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文件衔接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根据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史

2020年11月25日 ,李克强总理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健全社会信 用体系的措施,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提供支撑;通 过《安全生产法( 修正草案)》。

2021年6月8日 , 《安全生产法(修 正草案)》提请会 议审议,草案明确 了平台经济等新兴 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责任,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 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史

2002年6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2002年11月1 日实施。

2009年8月27日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2009 年8月27日实施。

2014年8月31日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2014 年12月1日实施。
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九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九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九条解读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46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第3款,规定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特殊义务。

主要考虑是,近几年在各类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非法转包分包等问题,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

因此,本次法律修改专门新增一款予以规范这类行为。

一、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本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生产安全,还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安全生产就无法得到保证。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九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九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九条解读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也符合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要求。

同时,本条还规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的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六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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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过去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对新时代安全生产事业的新要求、新挑战的积极回应。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法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这一规定凸显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强调了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新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三是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新法强调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大幅度提高,旨在震慑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我国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了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积极响应法律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具体来说,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各级人员和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

二是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三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应加大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技能。

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安全生产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将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法制化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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