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doc-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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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doc-六安
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文件
六路路[2009]7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
准(试行)》的通知
各公路分局、杨小店治超检测站、流动治超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六政办[2008]7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六安市公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经多方论证及直属分局试行半年,并经修改后,现将该标准下发给你们,2009 年5月1日后一律按该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试行)
序号违法
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细化标准
1
擅
自占
用、
挖掘
公路
《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项:有
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擅自占用、挖掘
公路的;
《公路法》第四
十四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占
用、挖掘公路。
《公路法》第八十二
1、擅自占用、挖
掘公路经公路管
理机构警示后能
主动及时恢复原
状的。
教育
为主,
免予
罚款
2、擅自占用公路
10平方米以下
的;擅自挖掘公
路对公路损坏较
轻的;违法情节
较轻的且当事人
能积极主动消除
违法后果的。
处以
500元
以下
的罚
款
3、擅自占用公路
10平方米以上
50平方米以下
的;擅自挖掘公
路对公路损坏较
处以
500元
以上
5000
元以
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重的,存在安全
隐患的。
下的
罚款
4、占用公路50
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下的;
挖掘公路对公路
损坏较重的,存
在安全隐患的。
处以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
下的
罚款5、占用公路200
平方米以上的,
挖掘公路对公路
损坏严重的,因
同样事由被处罚
后又违反的。
处以
2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
下的
罚款
2
未
经同
意或
者未
《公路法》第七
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1、能主动及时恢
复原状的。
教育
为主,
免予
处罚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的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
经同意或者未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要求修建桥梁、渡
槽的;
《公路法》第四
十五条跨越、穿
越公路修建桥梁、渡
槽的,应当事先经有
关交通主管部门同
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还须征得有关公
安机关的同意;所修
建、架设的设施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
《公路法》第八
十二条除本法
2、擅自跨越、穿
越公路,修建小
桥或修建小型渡
槽的。
处以
10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
下罚
款
3、擅自跨越、穿
越公路,修建中
桥或修建中型渡
槽的。
处以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
下罚
款
4、擅自跨越、穿
越公路,修建大
桥或修建大型渡
槽的。
处以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下罚
款
5、擅自跨越、穿
越公路,修建特
大桥或修建特大
型渡槽的。
处以
1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
下罚
款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
《公路法》第七
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
经同意或者未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要求架设、埋设管
1、能主动及时恢
复原状的。
教育
为主,
免予
罚款
2、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50平方
米以下的。
处以
3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
下罚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