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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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和各级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

2011年7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移交省教育厅或所在市;原其他部门、行业、企业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统一归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商部门在登记新公司时,对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业务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员)工培训”,对于已经核准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事业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或企业年检时,需重新规范其业务范围。

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各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对所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方案

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方案

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课外负担,教育部决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规范和监管。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遵守教育法规,积极配合学校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保障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各地培训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教育实际情况,教育部将加快修订《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的基本管理要求,规范其经营行为。

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要求,加大对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良性发展。

2.加强政策扶持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鼓励其提供优质课程和教学服务,扶持其积极参与课外教育,鼓励其进行教育创新和改革,以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加强监管和评估1.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制度,并对注册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机构具体承担不同的教学任务和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建立教育社会监管平台,实现教育部门、学校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2.完善评估机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评估机制,设立专门评估机构,对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于评估合格的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采取处罚措施,并启动整改程序。

三、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管理1.完善内部机构和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内部管理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流程和规范,保障师生权益和教学质量。

严格要求机构领导履行管理职责,强化机构内部监督,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正常秩序。

2.建立优质教师队伍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促进教师专业化、精细化。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

严格把关和管理教师的招聘和流动,建立相应的激励和奖惩机制。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有效防范培训质量不高、价格肆意上涨、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保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持公益属性,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努力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义(3篇)

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义(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培训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成为众多家长和学生的选择。

然而,培训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退费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培训机构退费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培训机构退费的规定进行解读。

二、培训机构退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法律,其中合同编对教育培训合同进行了规定。

第52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服务期限、增加服务内容等。

”三、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内容1. 退费前提条件(1)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如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服务期限、增加服务内容等。

(2)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方案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和治理范围,我镇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师生和家长了解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他们理性选择培训机构,不盲目跟风。

2.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

4.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

5.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督查力度,确保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五、工作要求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门的规定,不得在校内或校外组织有偿家教。

三)各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参加不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各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严禁在校外从事有偿家教和在校外兼职。

五)各校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规范的行为。

六)各校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引导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机构,不盲目跟风。

七)各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八)各校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该地区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于7月20日开始,建立了排查协同机制,对全镇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排查摸底,详细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资料,为后续分类治理奠定基础。

接着,于7月24日,组织了联合执法组,对不同情形的违规行为采用不同的治理办法,对无证机构的不得招收学生,自行撤除教育培训的相关广告,立即停止办学;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有证有照”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下达“存在安全、消防等隐患停办整改通知书”和“依证依规办学停办整改通知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成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加大规范和治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题,健全和完善政法委、社治委、网信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文广旅、卫健、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理政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多部门协同和市、区(市)县、镇(街道)、社区等多级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教育培训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19〕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成都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7〕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标题: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探讨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外培训机构已经成为孩子们课余学习的重要场所。

然而,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二、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1. 过度商业化: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教育的本质,过度商业化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同时也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2. 教师资质参差不齐: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为了降低成本,聘请没有教学经验或者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授课,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

3. 培训内容与学校教育脱节: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与学校的课程设置脱节,使得孩子在课外的学习并不能有效提升他们在课堂上的表现。

4. 无序竞争: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如过度宣传、虚假承诺等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权益。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改措施1. 加强行业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 提高师资质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高招聘门槛,严格审核教师的资质和能力,保证教学质量。

3. 强化培训内容与学校教育的衔接: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学校的教学大纲来设计课程,确保学生在课外的学习能够与课堂学习相辅相成。

4.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击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

四、结论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

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我们既要从政策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又要从实践层面进行探索和尝试,以期实现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孩子们成长的助力,而不是阻力。

校外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和家庭教育环境。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良好教育生态,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深入排查校外培训机构,严厉打击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升培训机构服务质量。

3.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环境。

三、工作内容1. 深入排查,摸清底数(1)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培训机构名录。

(2)重点排查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 严格执法,打击违规行为(1)对存在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2)对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3. 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1)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的审查。

(2)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3)引导培训机构开展优质服务,提升教育质量。

4. 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2)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理性对待校外培训。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治工作,形成共治合力。

四、工作步骤1. 准备阶段(1周)(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2)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等。

(3)开展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2. 深入排查阶段(2周)(1)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名录。

(2)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制定整改措施。

3. 专项整治阶段(3周)(1)对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对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3)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督促其整改到位。

4. 总结评估阶段(1周)(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整治效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114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津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3日江津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规范我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规范与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摸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依法清理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品质、安全发展。

引导和鼓励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规范发展工作小组,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江津区税务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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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播报,我是**学院主播小渔,今天是10月2日,星期二,欢迎进入解读时间。

今天小渔将带大家回到八月。

在这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对校外培训机构做了规范,但究其有何影响,先听小渔给你们说说吧!
1、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A 这项规定,将会让之前不参加培优的家长和学员,也会愿意参与短期尝试。

其实正面来看,应该是扩大了、增加了市场的份额。

B 每3个月一续费,对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

家长的流动性会变大,服务或者效果一项不达标,都会导致家长的流动。

教学实力强,做小而精的细分教育机构有了生存的空间,教培的垄断也能被缓解。

教学质量和效果应该会有飞跃提升。

C 对于课程设置有了新的要求,每3个月节点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结业展示得重新精细划分。

对于上课进度、节奏时间有了更规范、明确的指令。

D 不过这一项,会影响机构的现金流存储基数,对于机构的抗风险力和每个月销售政策的指定,都提高了不少难度。

2、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A 目前大部分培训时间都是到晚上9点。

提前30分钟看似影响不大,但如果开课时间提前到晚上5点30分或6点15分上课,对可开的班型就有很大的限制,晚上开2个时间段的难度非常大,校区利用率也会降低。

同时对于可接收学生的范围就非常窄了,周一至周四晚上,基本就只能招收3到10岁左右的学生了。

B 对于校区开设在商城的机构。

会有非常多空白时间。

商城要求早10到晚10开门。

本来周六日的早上就少掉了30分钟到1个小时,如果晚上时间也减少30分钟,其实算上来,1周最多会少5小时,如果学生人数过1000人的商城校区,每个月会少3万课时可推广量,也是非常可怕。

这一点来看,这是要重点扶持社区学校吗?
C 同样从校区地址来看,如果提早晚上结束的时间,势必就得提早晚上开课的时间,这就可能会让家长比较重点考虑学校附近的校区,或者是家庭住址附近的校区。

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也是为了减少学生在路途上的奔波,花费的时间和费用。

这一点就将对之后校区的选址提出新的方向。

这一点对于在线教育倒是个重大利好消息
D 对在线教育要晚上8:30结束上课的监管这一点怎么执行,是个问号。

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A 这一点就对于校区装修设计教室时,做出明确标准要求了。

如1个600平校区,同一培训时段(早、中、晚),校区每个时段不能超过200个学生。

那不管是大班课还是小班课,你的校区根据班级人数上限,是否设定了足够的教室就是一个关键了。

B 消防对于培训机构一般都是重中之重,大都没什么大问题,不过对食品经营也提出要求倒是第一次看到。

这一条对于做托管、私立幼儿园和幼小衔接的倒是挑战非常大,是还得去办食品卫生许可吗?
4、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此外,意见还提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A 这个简直是重大利好,目前教培行业城市内最大的竞争其实是来源于老师自己开的“课后辅导“。

面对在职老师简直没有任何反抗能力,大部分家长一般为了孩子上课不被为难,明知道没用也得去交一份钱。

大不了就老师的也报,课外机构的再报一个,就是难为孩子,难为钱了。

B 所有学科知识培训的老师,都需要有老师资格。

这一点操作难度其实倒真没有那么大,毕竟现在教师资格考试也不是太难,社会教师资格证考试也非常多,倒是带动了一个细分产业。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小渔给大家播报的解读上篇,在下期,小渔将会为大家带来下篇,敬请关注!每日播报,教育资讯早知道,我们明天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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