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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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产权人、产权共有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

(3)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道德品质好,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4)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5)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住宅业主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在小区内常住;

(6)本人未在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7)

第二条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主持,实行差额选举,经筹备组协商,本次选举拟定候选人名,选举产生正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候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名。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记名投票的方法。业主的

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产生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各一名,候选人不得兼任“三员”中任何一员。投票方式可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两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票箱由“三员”负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小区业主投递选票。

第四条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弃权票自动计入多数票。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书面电话短信微信 QQ方式(可当场查验)委托本小区业主代表投递选票,每名业主至多接受位委托。

第五条投票结束后,筹备组组织会场计票,由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七条全体业主(按投票权计)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得票超过全体业主投票1/2当选。

第八条如遇得票数不能超过1/2,应通过自荐或推荐、筹备组协商等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超过投票数1/2方可当选。

第九条选举结果张榜公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产局和陆城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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