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违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所得 50%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 地开垦费 0.1-0.5 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 地开垦费 0.5-1 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 地开垦费 0.5-1 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 地开垦费 1-1.5 倍的罚款。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其他土地 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决定处以罚款的,处以土地 复垦费的 1-1.5 倍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 性用地的。
序号
违法类 型处罚ຫໍສະໝຸດ 据适用情形涉及基本农田的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 1 亩以下。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轻, 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 3 亩以上。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重,面积在 1 亩以下。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重, 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
3
违法占 用基本 农田毁 坏种植 条件
拒不履 4 行复垦 义务
序号
违法类 型
处罚依据
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 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耕地占 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 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作者:陈泓屹王建武李柏强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18年第11期编者按: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理念,强调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为实现党中央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实现脱贫奔小康,广西国土资源厅分别从人才、政策、资金、宣传等方面着手,给予贫困山区大力支持,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基础。
请关注本期特别策划——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员实现脱贫。
这是党中央自2015年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后,对广大人民的庄严承诺。
自开展精准扶贫以来,广西国土资源厅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把定点联系贫困村的发展时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抗在肩上,以实际行动解决群众困难,汇聚各方之力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帮扶村生存条件恶劣金秋10月,秋风阵阵,天气转凉。
笔者驾车来到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路上可见一排排果树掩映在乡村公路两旁,紧挨着古朴村落旁的是崭新的水柜和现代化的养殖场。
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的岩廷村,西山乡的勤兰村、弄峰村、弄林村、卡才村、戈贤村等6个村是广西国土资源厅的定点帮扶村,燕洞镇位于G323线巴马至南宁路段二级公路边,距县城25千米。
西山乡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北部,距离县城约50千米。
西山乡的5个村均为贫困村,地处大山石区,是典型的石漠化山区。
这里地理条件很差,各方面基础设施十分落后,水资源匮乏,生存条件恶劣。
广大贫困群众思想较为保守,欠缺致富能力,加之村两委成员的文化水平不高,所以此处的脱贫攻坚工作非常艰巨。
6个村共有建档立卡贫困户847户3 443人,目前仍有651户2 605人未脱贫。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三级联审”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改进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机制,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机制,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利用“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不纳入“三级联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是指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审批系统、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查流程,各负其责、逐级会审、逐级上报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实行内部会审制,设置统一的会审岗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实现审批信息系统网上会审制度,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网上会审制或会议集中会审制度,采用会议集中会审制度的需在审批系统中上传会议审查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桂国土资办〔2017〕436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3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公文的质量,改进文风,提升公文办理效率,经厅务会研究决定,自今年10月9日起,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公文的差错情况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通报的公文范围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正式公文;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以厅(厅党组)或厅办名义对外报送的公文(含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及代拟的公文文稿)。
二、错情认定依据公文差错认定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发〔20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精文简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文办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限时办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5〕438号)等文件、标准以及公文处理相关工作要求为依据。
三、错情类型要素公文差错包括公文(含代拟的公文文稿,下同)在行文规则、内容结构、语言表述、格式体例等方面存在的差错情形。
(一)行文规则方面的错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
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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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
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5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
定》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5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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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工作,及时制止
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
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3.无权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4.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者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擅自采矿、勘查的;
6.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矿业权的;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8.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种
植条件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市、县(市、区)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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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人员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
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巡查
结果,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录入案件查处
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同时,定期对本辖区违法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和建议,
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当在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