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15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用于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恢复。
第三条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存入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属采矿权人。
该账户由采矿权人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银行依法依规开设。
第四条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公布。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和退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
采矿权人凭负责核定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存通知书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7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6•【字号】•【施行日期】1997.10.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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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附件: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9.30
•【字号】粤国土资科教发[2013]318号
•【施行日期】2013.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科教发〔2013〕318号)
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经8月2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30日附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开版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地图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图的核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地图的协审、初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的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网页等涉及国界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种示意地图等。
第四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核准下列地图:(一)公开出版、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或者其他地域范围的地图;(二)采用保密地图或内部地图编制出版的各种专题地图(含图集和挂图)的地理底图以及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核准的地图;(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核准的地图。
地球仪以及其他形式的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产品,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初审下列地图:(一)第四条(一)、(二)项中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图;(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协审的地图;(三)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制作的地图。
第六条编制出版本省公开版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本省未公开出版过的地图,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全省性地图,送审单位应将试制样图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内地区性地图,由送审单位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具协审通知书,并将试制样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后,再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八条省外单位编制出版广东省境内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行报审。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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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
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一)需在厅网站公布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通知通告、权威数据等重要信息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发布。
(二)对于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在文件办理过程中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各级主流媒体、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整合转载已公开发布或经审批的政府信息,可由厅宣传中心审核后直接发布。
第八条厅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领导个人签章、发文机关标志、公文红头、密码电报报头格式及领导批示内容。
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三章新闻发布
第九条厅网站应做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厅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新闻;
(二)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三)国土资源政策解读;
(四)厅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五)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六)整合转载新华社、人民网、中国政府网、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专业网站、省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网站及其他主流媒体发布的有关广东省国土资源新闻信息等。
第十条各单位主动向厅网站提供的新闻类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审查审批程序。
厅宣传中心采编报道的日常新闻信息和整合转载的已通过中央和省主流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经厅宣传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直接上网发布,重要信息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在线访谈和网络直播信息,由受访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文字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厅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涉及全省国土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在厅网站及时予以回应。
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按有关规定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十二条厅网站政务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
其中,厅网上办事事项统一整合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其建设和管理按照省网上办事大厅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网上互动交流服务主要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国土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开设网上咨询和服务投诉栏目,接受公众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言献策、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由事项发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厅网站发布。
(二)“网上咨询”办理。
省网上办事大厅接到的网上咨询信息,由厅办文窗口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转办公室,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送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推送给厅办文窗口,由厅办文窗口反馈至省网上办事大厅。
厅网站接到的网上咨询信息,直接接入电子政务系统到办公室,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送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在厅网站发布。
其中,对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信息,发布给所有公众查看;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信息,办理单位应选择发布对象。
(三)“网上投诉”办理。
厅网站收到投诉后直接转入“信访信息系统”处理,由信访办根据情况转交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应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各单位在“信访信息系统”办结后,办理结果同步经厅网站回复至当事人。
(四)“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办理。
厅办文窗口每个工作日将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涉及我厅的留言,转入电子政务系统,由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并通过厅办文窗口将办理意见反馈至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
第五章建设维护
第十四条厅网站开发建设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框架,选取实用的技术和软件,遵循通用的国际标准规范,确保网站运行环境稳定、数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便捷。
第十五条厅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及流程,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
厅网站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十六条厅网站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内容建设等经费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厅网站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改版升级,具体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提出方案,经办公室、科教处确认后实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在厅网站开设专题专栏,按程序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发起办理。
因工作变动
和调整,厅网站中不再使用的栏目(含专题专栏),责任单位要及时申请撤销。
第六章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厅网站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按照“谁制作、谁审查”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单位负责审查;信息制作单位难以确认信息是否涉密时,提交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条厅网站实行信息备份制度。
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定期备份网站数据。
第二十一条厅网站实行值班制度。
厅宣传中心负责值班期间重要信息的发布;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监测值班期间网站运行、网站页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错误及时修正,并做好值班日志记录。
第二十二条厅网站实行定期监测制度。
对上级或本级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网站运行、技术保障内容的,由科教处牵头,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整改;涉及网站信息增补内容的,由办公室牵头,各单位配合,厅宣传中心具体负责更新内容。
每年办公室会同厅宣传中心、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对网站栏目进行清理,对上级部门没有硬性要求设置且长期不更新、不维护的栏目,予以撤销关闭。
第二十三条厅网站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
根据网站运行状况,厅宣传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不定期统计各单位信息发布、互动交流、业务咨询和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开展情况,由办公室进行通报,确保厅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对信息应公开未公开的,追究信息产生单位或应公开单位责任;对公开信息不符合《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追究信息公开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厅网站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省政府及自然资源部每年对厅网站进行考评,办公室会同科教处组织有关单位对厅网站运行和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报告由厅宣传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编写,办公室、科教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加强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厅网站建设与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拟发布信息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要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厅网站工作人员等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厅网站内容更新维护责任主体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8月5日施行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办)字〔2003〕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