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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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的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一)临时用地的审批条件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上述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

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试点县(市、区)项目区实施规划,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胡春雷,联系电话:(020)38803521传真:(020)38802564 邮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

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

二、审查报批程序(一)市级规划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2、申报: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收到市级规划成果后,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等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采矿权评估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近期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还存在评估委托经费不到位、委托方式欠妥、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不够透明、评估备案审查把关不严以及对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不够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采矿权评估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矿业经济不断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受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也是腐败易发环节。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服务,不断规范和完善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促进采矿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采矿权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报告备案权限(一)凡需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或者有偿处置等)采矿权评估,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委托人为采矿权出让机关。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4日附件1:
说明:请提供不少于1张产地照片附件2:
填表说明:产地填表一;博物馆和收藏单位填写表二;如果既是产地又有博物馆则都填,如涉及涉密的内容,则相关项不填,写上“涉密”。

附件3:
古生物化石标本信息采集模板
馆藏单位编号 110102100100099 特别提示:1、请按模板的电子版批注的要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粤国土资地勘电[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电〔2011〕182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739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复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年检不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能送达探矿权人的,及时在地方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省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除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形外,其他年检不合格情形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

(三)整改期限结束后,探矿权人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复检资料: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复检报告(格式见附件1)一式5份。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已年检的年度报告原件(年检不合格情形为“拒绝接受年检”的,则按规定提交当年的年检资料一式5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探矿权人落实整改的情况,在年检复检报告中签署审查意见,分别于3月15日、3月25日前,将所有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项目的年检复检资料、年检复检统计表和年检复检总结材料以及汇总后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银监分局:自《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形式逐步被采用,并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解决了大量使用集体土地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与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总量和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相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还不够普遍,相对滞后。

为了进一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既面临严峻挑战,也孕育着重大机遇,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增创新优势。

《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中明确要求我省“继续在改革开放上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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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

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

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由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年检初审机关负责报备系统填报年检信息;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项目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面积最大且涉及县级行政区域面积较大的年检初审机关负责报备系统填报年检信息。

四、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应按照180号文规定向年检机关报送装订成册的年检材料,并使用最新报盘软件填报年检电子报盘。

(二)铀矿属特殊矿种,不通过报备系统报送年检信息,且年检材料无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三)探矿权人须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会计核算报表(见附件),报表电子件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五、年检内容和结论
(一)各级年检机关须严格按照180号文规定对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出具年检结论,并对年检报告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根据《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规定,勘查单位应具备与勘查工作相匹配的地质勘查资质,不符合此规定的勘查项目年检不合格。

施工坑探工作的勘查单位不具备坑探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不合格。

(三)各级年检机关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的规定核算探矿权地质勘查投入。

六、其他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内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电〔2011〕182号)执行。

(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探矿权勘查投入会计核算报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27日
附件
探矿权勘查投入会计核算报表
(201 年度)
探矿人:(盖章)勘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
总工
作量
甲乙丙123=
1×2
4
合计
一、地形测绘
(一)地形测量
……
(二)制图
……
二、地质测量
(一)专项地质测量
……
(二)专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测量
……
(三)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
三、物化探
(一)地形等级划分……
(二)物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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