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利用和管护探讨

Std o te u y n h Utiain i t an Mane a c o te l o z d itn n e f h Su pe e t r Cut ae L n Du i L n Ex li t n n p lm n ay lv t d a d i r ng a d pot i a d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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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耕地项 目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与广东省共 同推 和《
进节 约集 约用 地试 点示 范 省建设 工作 的函》 等相 关 文件 相
继 出台 , 广东 省 土地 开发整 理补 充耕 地 项 目利用 低 效 园地 、 山坡 地开 发补 充耕地工作 就此全 面展 开 。 12 开 发补 充耕地 现 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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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a t T r u h i v s g t g t e c re t s u t n a d c u e o t e s p lme tr c l v td ln d rn l n s r c h o g n e t ai h u rn i ai n a s f h u p e na y u t ae a d i n t o i uig a d e p ott n a d o s l ain i u n d n r vn e ca s i d t e g n r l meh d o a d u i z t n a d ma a e n n x l i i n c n o i t n G a g o g P o i c , ls i e e ea t o s f ln t ai n n g me t a d ao d o f h h o a ay e h e it g p o lms n lz d t e x s n r b e .On t i a i, t e in f a c f sr n t e h e e o me t a d u i z t n o a d r s u c i h s ss h s i c n e o te gh n te d v lp n n t i i f ln e o r e b g i la o wa d s u s d s ic s e .Co n e me s r s a e o s san be e eo me t t tg wee r p s d o t n t e t e u i z t n n u tr a u e b s d n u ti a l d v lp n sr e y a r p o o e t s e gh n h t iai a d r l o ma a e n f s p lme t r ut ae a d n g me t o u p e na c l v td ln . y i
大亚湾区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刍议

广 东 土 地 科 学
GUANGDoNG LAND SCI ENCE
Vo .1 1 0 No.3
J n. 0 l u .2 1
大亚湾 区基本农 田调整划定工作刍议
钟 启健
(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大亚湾区分局 副局长 )
根据《 东省基 本农 田保 护 区管理条 例》 广 的有关 规 定 和广东 省 国土资 源厅 、 广东 省农业 厅 《 于 印发 ( 关 广
分 布在全 区的三 个街道办 、 五个村 民委 员会 . 新增划 的
1聘请专 业小组按 “ 、 二调” 图的上轮规划基本农 上
田保护 区范围整理 出上轮基本 农 田面积 片块 .以片块 为单 位计 算 、 登记 、 总面积 , 汇 建立 新 的基本 农 田数据 库 ,具体包括 数据分析 、基本农 田上 图面积与指标核
东省基 本农 田调 整补划验 收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粤国 (
( ) 一 基本农 田调整划定原 则。
1基本农 田保护 区的调整划定 , 、 以街道办 为单位 , 由区管委会 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会 同同级农业 行政 主管
土资耕保 发 『0 0 1 1 ) 2 1 ]2 号 中关 于‘ 地利用 总体规 划 ‘ 土
全 区共签订镇 级责任书 3份 . 村级 责任书 5份 。 村委 各 会还将进一 步明确划定各村小组 、承包户 的基本农 田 保护 责任 ( 制订措施 . 二) 强化管理 。 为强化基本农 田保 护工 作 . 区制订 了“ 我 十六条 ” 基本农 田保护管理措施 。 并下
实 划质量 情况调查 表 ( 调入 )和《 本农 田调整 、 》 基 实划 质量情 况调查表 ( 出)等表格 数据 , 调 》 并编制基本农 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1〕12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我厅《关于开展补充耕地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1〕67号)下发后,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准备,积极开展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建设工作。
截止5月底,各地级以上市按照要求共上报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56个,经厅组织实地核查和研究确定,全省承担开发补充耕地的13个地级以上市申报的共22个项目被认定为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
现将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第一批示范项目名单包括:惠州市4个,江门市、茂名市各3个,阳江市、云浮市各2个,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肇庆市、清远市、揭阳市各1个,合计22个。
厅将于7月份在厅门户网站、8月份在国土资源杂志上公布具体名单。
凡被厅确定的示范项目,均要在当年设立标志牌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作,具体要求附后(详见附件2)。
示范项目确定后,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当地参与耕地开发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机构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
二、注重巩固和提高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从检查情况看,各地普遍重视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惠州市、江门市、茂名化州市报送的示范项目建设质量好,后期管护好,有区域代表性。
但有的地区工作不够积极主动,没有及时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报送的原竣工项目或质量标准不高,或后期管护不够、或种植经营不落实。
希望各地要在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建设上多下功夫,被确定的示范项目要建立专门名册,落实责任目标和具体负责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要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和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坚持不占、少占耕地,特别是要避让水田等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完善时,要坚持保护优先、以补定占原则,水田、高质量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要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要由原来的“要增量”向“盘存量”转变,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核(一)用地报批审核。
对无法避让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见附件1),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1.总体要求开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旱涝保收为标准,田块平整,排灌顺畅,道路通达,开发出的地块符合农业耕种的要求。
2.土壤质量2.1土层厚度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40cm,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
2.2表土层有机质含量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旱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
2.3土壤酸碱度表土层PH值在5.0~8.0之间。
2.4土壤质地表土层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土。
3.工程质量3.1土地平整3.1.1田块布置平原地区田块布置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的需要,田块形状规整,边与边尽量平行;丘陵地区田块布置需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梯田长边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3.1.2平整程度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5㎝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在l:500以内采用淋灌、喷灌或滴灌的田块对田面坡度要求可适当降低。
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6°以下(不含6°)的坡地不需要修筑梯田,坡度6~25°的需修筑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3.2灌溉与排水3.2.1灌溉水源项目区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干旱缺水地方修建山塘、蓄水池、陂头或抽水站,配套完善的引水渠。
3.2.2 排灌标准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排涝达到10年一遇标准;地下水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2.3排灌设施排灌渠道满足项目区灌溉和排水要求,各类沟渠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坡度适宜,便于排灌。
桥、涵、闸、放水口等配套设施齐全。
3.3田间道路3.3.1道路布局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小型农业机具通行、运输、作业的需要;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
田间道路分为田间道和生产道两级,连片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可不设置田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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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
各地在执行中1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2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3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第五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利用分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涉及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必须在用地报批前完成。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的验收第七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总体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得低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20年,下同)修编中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应不低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
(二)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10年,下同)中划定的基本农田地块基本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必须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4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第八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的主要条件:(一)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组织领导有力。
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有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专项经费落实。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合法、规范,新划定的基本农田的土地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整划定指标全面完成。
(三)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报告书完善。
报告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保护区分布、片数、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责任书和管理措施以及调整划定情况等,并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分解表。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措施落实。
包括保护区片(块)的保护责任人,各级签订的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保护管理措施及村规民约等。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完整并符合要求,主要交通沿线、集镇村庄周边集中的保护区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六)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资料和面积资料齐全、准确,与实地一致、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报告书等成果资料归档管理。
(七)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资料齐全、准确,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不低于调整前平均质量。
5第九条基本农田档案管理资料要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逐级备案。
(一)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书;基本农田统计资料(见附表一、二、三、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制度;调整、变更和补划基本农田相关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等各级行政单位的基本农田统计资料(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汇总表和地块登记表)要分级装订成册。
其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名称、片块的地名、编号、地类名、图斑号及面积等。
(三)地类和面积分为:1、水田总面积。
2、水浇地总面积。
3、旱地总面积。
4、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的总面积。
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的要求:标志牌的更新或设立按照《关于设立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7号)规定执行。
标志牌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所在地名、四至范围示意图、地类名称及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标志行政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日期。
6第十一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图件为电子图件):(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具体要求见第七条内容)。
(三)新一轮规划修编拟定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
(四)标注新划入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为1:1万)。
(五)标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相比调出、调入情况的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比例尺为1:1万)。
(六)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程序:验收按自下而上的形式进行,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抽查验收确认的方法进行。
(一)市级初验。
规划修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对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
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60%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7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抽查完成1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
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 %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在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过程中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市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第十三条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主要条件:(一)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资料齐全。
(二)补划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和拐点坐标与实地一致。
(三)补划基本农田合法、规范,补划的基本农田现状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连片面积在3.3公顷以上,补划的数量不少于被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补划地区耕地的平均水平。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和地8块,绘制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图并进行公告,造册登记、树立标志牌、完善图表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和电子图件):(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
(三)标注占用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四)标注补划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
(五)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专家组论证意见。
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还需提供经省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和委托方、受托方签订的《委托补划基本农田协议书》;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基本农田验收,需提供经省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包括:(一)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综述。
(二)拟占用或已占用基本农田的表册(含地块位置、图斑地类号、面积、拐点坐标)。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表册(含地块位置、图斑地类号、面积、拐点坐标等)。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的保障措施。
9(五)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公告、签订责任书和建立保护档案情况。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补划工作验收的程序: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实地抽查。
(一)市级初验。
补划基本农田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划的基本农田各项内容进行初验并全部现场核查。
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核查完成10个工作日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
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
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每县(市、区)申报验收的基本农田面积30%的比例随机抽样。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核发验收确认函。
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抽查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四、附则10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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