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精神,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措施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 粤侨办[20

调整安排给华侨使用 ,或 在农 村集体统建楼 中统筹安排 。 符合前款规定取得 土地使 用权 的华 侨可凭 当地村 小组 和村 委会 的证 明、县 级以
拆 除 的华 侨 房 屋 ,华 侨 原 籍 属 当地 的 ,按 当地 人 民政 府 规 定 的农 村 集 体 村 民 同 等 待 遇 进 行 补偿 或 安 置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规 和 政 策规 定 实 施 。 七 、有权 属 争议 的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凭 人 民政 府 处 理 决 定 或 人 民法 院 生 效 法 律 文
宅基 地 使 用 权 ; 2 18 .9 7年 1月 至 1 9 9 9年 《 地 管 理法 》 施行 期 间 ,华 侨 经 县 级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取 土
得 的宅基地 ,凭权 属来源证 明文件 办理登记 ;
3 .通 过 继 承 房 产 取 得 的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凭 合法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办 理 登 记 。
促 进 广 东 经 济 社 会 的发 展 ,现 就 有 关 问题 提 出 以下 意 见 :
一
、
华 侨 在农 村 的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按 尊 重 历 史 、尊 重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
一
4 6
广 东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1 0 1年 第 1 7期
利 益 、与 以往 法 规 和 政 策 相 衔 接 、 以使 用 现 状 确 定 的 原 则 办 理 。 二 、华 侨 的 身 份 确 认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侨 务 主 管 部 门依 照 国 家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时 ,华 侨 应 提 交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侨 务 主 管 部 门 出具 的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粤民事[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8月18日以粤民事〔2012〕20号发布自2012年9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及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市级(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下同)民政部门逐级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省民政厅。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2023-03-11•【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23〕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等单位联合起草了《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林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2023年3月1日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儿童的重要论述精神,高水平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重点从“强制度、提服务、保权益、拓空间、优环境、促参与”六个方面提升儿童福祉,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试点探索、以点带面、逐步深化,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及身心健康,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粤办函〔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日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形成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围绕坚持“制造业当家”、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和标准,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实现“四个转变”,打造标准化创新发展“广东样板”,以高质量发展实现广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
(二)发展目标。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聚焦产业提升、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现代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研制一批先进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4日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到2022年,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基本建立。
(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加强服务指导。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培训示范和服务指导。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
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通讯》
【年(卷),期】2015(000)013
【摘要】国土资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
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以下
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
工作平稳推进,现就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2页(P27,33)
【作者】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J],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
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 [J],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 [J],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J], ;
5.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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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粤民福[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4]52号)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
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
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
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
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
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二、不得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制止乱葬乱埋现象火葬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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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民福[2013]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用地问题的通知
(粤民福〔20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乡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将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政策意见,制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对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支持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