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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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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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标相关规定清标相关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一、部门规章: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评标工作包含清标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禁止清标,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

另外,明确指出: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1、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1)清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并对清标的目的、条件、主体、原则、工作内容、请标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详见文本。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属于评标准备工作一部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

(2)清标由招标人组织执行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招标人可以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进行清标《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组织清标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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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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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建筑管理Building Management 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15期2020年8月为,从众多承包商中选出技术水平、财务管理、施工管理最佳的承包商并签订合同,保证承包商可以完成合同管理内容,开展施工控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施工文件内容,加强财务成本管理力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控制等工作,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要求,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2.2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高速发展,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控力度,提升工程项目整体质量,需要了解施工环境,掌握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状况,但通过调查发现,个别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工作时,存在较多不合理现象,并没有严格按照管理内容进行施工资格审查。

此外,这种违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做法,将会严重影响行业环境,对建筑行业的长久、持续发展不利。

调查中发现,不具备招投标资格的企业中标,这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并不罕见,已经成为建筑工程建设必须重视的问题,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会使城市新建的工程项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违规的投标审批使招投标环节难以按照预算设想的流程进行,选择资质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单位,导致部分建筑单位不按招标规定,这样也难以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除此之外,承包施工单位资质无法达到建设标准,还存在分包问题,因为分包管理不科学而发生任意解体工程的行为,在转包工程承包工程过程中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严重危害建筑市场发展。

在招标投标期间,需直接由建筑施工单位分配审核通过的施工单位,并且确保施工单位具有足够的条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施工作业。

考虑到当前阶段,部分建设单位并不具备完成建筑工程的资质,从而严重影响到工程进度。

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经济管理方面的经验以及能力,如不加强工程经济管理水平,将会对我国建筑市场标的预估不足,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情况频繁出现,直接影响到项目整体效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经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以粤建法〔2012〕11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就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与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

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与赶工措施费。

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三)赶工措施费与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与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与最大赔偿额度;(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与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2月11日颁发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转载如下。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11日以粤建规范[2017]2号印发) [J], ;
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 [J],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J],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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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以粤建法〔2012〕11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

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

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三)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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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2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 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3

第八条 施工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评标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应分别组建商务评标委员会、技术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十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的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评标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招标文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标底(有标底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 4

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二)基础性数据分析。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综合单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应当经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或认可,作为商务标评审的依据。 对于大型或者特殊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在评标前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出具清标报告。清标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二条 初步评审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二)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三)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四)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并记录评审结果。 (五)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检查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的投标报价;对有效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5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低至高依次评审投标报价,并作出其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平均值法的:确定评标基准价;对商务标详细评审;按照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顺序进行排序,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前三位为中标候选人。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商务评标委员会和技术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量化打分;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结果汇总;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6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2]4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评标方法 2.商务标评分规则 3.技术标合格性评审标准 4.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 7

附件一、评标方法 1 最低投标价法 1.1 本办法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1.2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1.3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4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检查,并作出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1.5 将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排序前三名的即为中标候选人; 1.6 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依投标人评审价从低至高的排序,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技术标合格且投标人评审价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1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2.2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3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4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作出其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2.5 将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排序前三名的即为中标候选人; 2.6 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有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依投标人评审价从低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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