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粤建市函[2013]1674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监管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对象(一)2013年1月1日以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二)2013年1月1日以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三)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检查发证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施工许可核发条件核发施工许可证;2.施工许可的台账、档案是否完整、齐全;3.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4.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5.施工许可工作是否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施工许可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二)工程项目管理1.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项目管理班子到位及管理情况(省外进粤企业应抽查备案管理信息);2.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3.工程项目监管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3.是否存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及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4.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查找问题阶段收集的情况反映,我省一些地区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仍存在不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参加验收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使一些仍存在问题的房屋建筑工程通过验收,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群众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彻底纠正这种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住宅工程还应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将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内容、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采用标准、验收程序等)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具备验收条件方可正式组织验收。

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即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粤建管字[2001]35号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doc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doc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1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行为,提高备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省建设厅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就竣工验收备案制定如下工作程序:1. 备案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属、中央委托省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以下文件到备案办公室申请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一);(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7)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9)规划验收许可文件;(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14)《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所有报送的资料凡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地方都须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二)、《施工安全评价书》(见附表三),和备案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表四)。

5.备案办公室在接到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核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见附表五)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收讫单》(见附表六)。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建管字[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道桥、排水、绿化及照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建设局前言为规范南沙区市政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南沙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指南将验收分为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将移交分为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绿化园林及照明工程的验收与移交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本指南由南沙区建设和管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 - 1 -一、目的..................................................................................................................................................................................... - 1 -二、名称解释 ............................................................................................................................................................................ - 1 -三、适用范围 ............................................................................................................................................................................ - 1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2)第三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使用移交 (4)一、工程验收分类 (4)二、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 (4)三、竣工验收程序及步骤 (7)四、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8)五、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 (8)六、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9)七、市政基础设施使用移交 (10)八、工程质量保修 (12)第四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 (13)第五部分附件 (1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14)2、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书 (14)3、图纸资料移交记录表 (14)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流程图 (14)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南沙区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和移交工作,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资料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资料

3.5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竣工资料由总承包按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进行审核、汇总。

3.5.1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经全部完成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给总承包项目部检查,符合档案馆及代建单位要求后提交给监理公司审查。

并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待验收完成后并入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一并交工。

3.5.2竣工验收程序插入竣工资料验收流程图3.5.3竣工验收组织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施工单位在收到质监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质量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5、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各有关单位资料和报告后,对签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6、验收组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于工程履行合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粤安监〔2012〕20号)《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粤安监〔2012〕20号)《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
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粤安监〔201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经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文书(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索引号:GZ15062006034924 主题分类:建筑施工管理发布机构:省建设厅发文日期:2001年3月26日开始施行日期:失效日期:名称: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号:主题词: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围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附表六)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第九条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八)规划验收许可文件;(九)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附表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附表十);(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十一)。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十二);(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

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15个工作日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建设厅2001年3月26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