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示范文本)。
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并将工程信息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第五条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勘察设计文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内容等。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现场质量问题较多、结构形式复杂或者特殊的工程项目,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核查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了解方式等相关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
gz141100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类:gz141100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资料下载在线办理常见问题业务咨询办案查询业务数据在线投诉一、办理对象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穗府[2014]27号),由市本级负责审批发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办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可同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事项,按相应的办事指南要求,同步提交资料.表11.建设工程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后,建设单位按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申请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取得《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不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可不提供,但需出具书面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2.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http:///“合同备案"系统中办理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备案,从网上打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行为,提高备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省建设厅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就竣工验收备案制定如下工作程序:1. 备案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属、中央委托省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以下文件到备案办公室申请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一);(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7)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9)规划验收许可文件;(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14)《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所有报送的资料凡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地方都须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二)、《施工安全评价书》(见附表三),和备案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表四)。
5.备案办公室在接到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核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见附表五)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收讫单》(见附表六)。
6.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后,向备案办公室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七,该表复印无效)。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规范串通投标的认定查处,有效遏制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串通投标认定第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粤建市〔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日以粤建市〔2015〕57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大社会监督和反腐倡廉力度,打造阳光交易,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公开(一)采用预报名方法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二)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四)对无招标文件售卖环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同步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以供下载。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
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文件公开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上提交给招标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图系统)已于2019年11月正式运行,并与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全面对接,这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程项目审批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核查,审图系统上线运行以来,仍有部分项目在线下审查,既影响项目审批进度,也不利于全省统一监管。
为进一步推进审图系统应用,落实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书数字化。
审图机构应严格执行数字化审图要求,一律通过审图系统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告知书),全面实行数字化。
二、转变施工图审查备案方式。
审图机构在审图系统出具数字化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可视同自动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
各监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审图机构提交纸质备案材料。
三、各监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自行从审图系统调取数字化施工图和审查合格书,不得另行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纸质施工图和审查合格书。
四、已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地市,有关单位应将原属于审查范围的施工图录入审图系统存查。
五、各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自2020年7月起,我厅将不定期总结审图系统应用情况,列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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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示范文本)。
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并将工程信息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第五条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勘察设计文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内容等。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现场质量问题较多、结构形式复杂或者特殊的工程项目,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核查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监督人员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可采用抽查实物、第三方抽测实体、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九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未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下达《现场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或《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有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下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十一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工程质量问题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符合性抽查、抽测;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逾期不整改的,质监机构依据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质监机构依据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属实的,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
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质监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计划质量竣工验收7天前,将由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审核书面意见,提交质监机构抽查。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现场施工质量验收后,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
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及时收集整理完整的监督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同时,根据要求将相关内容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将工程项目相关处罚信息根据要求及时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的情况;(三)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或者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组织重新设计、重新报审的情况;(四)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的情况;(五)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情况;(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勘察文件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二)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与勘察相关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三)参加地基基础分部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条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对设计文件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二)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谈通知的情况;(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情况;(四)参加主要分部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资格;(二)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位的情况;(三)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及执行的情况;(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五)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的情况;(六)对建筑材料以及构配件的采购、使用、进场复检进行审查的情况;(七)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实施巡查、旁站、平行检验的情况;(八)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并及时跟进处理结果的情况;(九)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定期汇报现场质量和进度的情况;(十)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报告的情况;(十一)对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的情况;(十二)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审查并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资质,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及到位的情况;(三)建立健全施工质量责任制及落实的情况;(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执行的情况;(五)是否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以及对分包单位管理的情况;(六)执行样板引路、领导带班等制度的情况;(七)对建筑材料以及构配件的采购、使用、进场复检的情况;(八)结合工程特点制定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案、节能施工专项方案,以及落实的情况;(九)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整改落实的情况;(十)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的情况;(十一)按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各分项、分部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其它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检测单位资质,以及检测单位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检测方案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情况;(二)抽查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原材料检验报告;(三)监测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是否按照方案进行监测。
第四章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依据以下一般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二)重点抽查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四)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可委托检测机构对重要部位进行抽测。
第二十五条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地基基础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二)主体结构的外观质量、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三)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屋面工程等部位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四)安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及试运行记录等;(五)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六)建筑节能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七)地下、屋面、卫生间等部位防水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防水效果试验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测时,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结构形式、施工进度、质量管理状况,参照下述项目范围确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抽测:(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二)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等安装情况;(三)承重结构尺寸;(四)钢结构制作安装情况;(五)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六)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质监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需进行监督抽检时,参照下述项目确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抽检:(一)钢筋、水泥、砂;(二)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三)砌体材料;(四)防水材料;(五)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六)电线、电缆、母线;(七)需要抽检的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