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

(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发现工

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表格,必须符合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内容或者另行设置表格。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可采用附表五的格式;若采用附表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一)”时,还应增补附表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报价值)。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计算。

(二)材料价格,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

.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三)管理费、利润,按照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四)风险费用,依据附表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投标人应承担

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当提供合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第八条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有限制的(如: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综合单价),应在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载明。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的,应当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重新公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在开标前进行修改,并再次重新公布。因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招标、投标和开标时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发生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修改后的日内,将该招标控制价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据实调整招标控制价:(一)修改招标文件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二)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投标人必须执行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自主报价。除措施项目可作增补外,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作任何改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填写单价和合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不得计算。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投标人对投标价的所有优惠(降价、让利等),均应当反映在具体清单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进行优惠(降价、让利等)。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并明确下列事项: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五)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确定工程价款: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包双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除工期在半年和合同价款在万元以下之外,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计量与支付:

(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文件范围的;

(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

(三)承包人投标价已包括措施项目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

(四)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

(五)其他不予计量与支付情形。

第十八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发、承包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十九条发现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不利一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正申请;经另一方核实后,在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发现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在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工程变更、增加额外工作等非承包人原因的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现场签证人选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现场签证时,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价款依据。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天)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一)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发

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

(二)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规费、税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力部门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

(三)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变化超过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调整。出现这一情形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价格信息。

第二十三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有漏项错项的,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新的项目特征和实际项目调整工程价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出现这一情形的,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的,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超过部分的工程价款。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发、承

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实际变更项目调整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出现第二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二)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

(四)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生争议时,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就无争议部分签发其不完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先支付该部分的竣工结算款。有争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第三条规定及时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发包人拒不签认

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就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调解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调解,制作调解书,并督促发、承包双方应就调解成立的事项签署、履行调解协议。对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有争议的,可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一:其他项目清单费率表

附表二:承包人风险幅度表

附表三:工程价款调整表

附表四:工程计价时效表

附表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表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附表一

其他项目清单费率表

附表二

承包人风险幅度表

注:非承包人原因出现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化导致措施项目费增加的,承包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工程价款调整表

工程计价时效表

附表五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一)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二)

附表六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2.26 【实施日期】1999.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26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及

其它形式进行及时报道。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和法规草案,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20日前发给代表。 第九条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2018-2019年度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脑科学与类脑研究”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条件、时间、流程

2018-2019 究”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条件、时间、流程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主要为广东省内注册的创新主体,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鼓励港澳地区高校院所作为牵头单位或独立申报;欢迎全国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评审与立项过程按照相关规定与广东省内单位平等对待。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联合相关优势单位进行申报。 如企业作为牵头单位,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在本领域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创新平台,且以本领域领军人物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一般不少于70%。 省外单位牵头申报的,与省内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库中管理;入库的项目在满足吸纳广东单位参与到项目研发中(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30%)、在广东注册落户或团队加入广东省内单位、科研成果向广东单位转移转化等条件之一后,正式列入省级科技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不得申报项目情况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申报项目 专题一:脑功能关键技术研究(专题编号:0331) 研究内容: 1、研发细胞特异性的标记技术,建设神经环路示踪工具库; 2、研发柔性可拉伸、生物相容性好、信号可无线传输、低阻抗、高信噪比、高通量的多脑区植入式微电极阵列、光电极阵列等细胞特异性调控技术; 3、研发适用于自由活动动物外周神经特异性调控的光遗传技术; 4、研发可结合细胞精准度光遗传调控的高精度、大视场、活体三维光学显微神经成像技术; 5、研制可实现精准跨颅,动态聚焦,神经环路水平刺激超声神经调控仪器。 考核指标: 项目实施期3 年。要达到的技术指标包括: 1、开发5-10 个细胞特异性的标记技术,建立神经环路示踪工具库;

广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技师、高级技师申报

广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技师、高级技师申报 及证书申办工作流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新职业技能评价体系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3〕191号)和《关于加快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技能人才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评价工作,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省或市已批准作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试点单位。 (二)试点企业已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建立评价与待遇相结合的相关制度,报当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市鉴定中心”)备案。 (三)职业标准与题库开发已完成并报省鉴定中心审定。 (四)无技师、高级技师发证权限的地市。 二、报考流程 (一)报考材料准备与申报。 1、企业报考材料准备与申报。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按申报条件对参评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核实其上交的报考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学历证、工作证明、岗位证、获奖证书等)

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粘贴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资格材料》(附件1),为每位参评人员建立档案。 试点企业须在开展评价前25个工作日将初审合格人员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资格材料》(附件1)、评价计划安排表(附件3)提交给地市鉴定中心,申请开展评价。 2、地市鉴定中心报考材料准备与申报。 地市鉴定中心对试点企业申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后,在评价前15个工作日使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专用帐号(附件6)上传报名数据到职业技能鉴定二期业务系统,并上报以下材料: (1)技师申报。 由地市鉴定中心负责复审后,将集体申报表(附件2)、评价计划安排表(附件3)报省鉴定中心业务拓展科。 (2)高级技师申报。 地市鉴定中心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资格材料》(附件1)、集体申报表(附件2)、评价计划安排表(附件3)报省鉴定中心业务拓展科。 (二)报考资格审核与缴费。 省鉴定中心业务拓展科会同职业研发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资格材料》由省鉴定中心签章“同意报考”后返还地市鉴定中心,不合格的退回不予接受报考。 审核通过后,地市鉴定中心按技师统考收费标准在5个工作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粤劳社电[2008]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5.15 【实施日期】200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援抗震救灾 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劳社电〔2008〕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5月15日,省委常委会第二次专门召开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前一阶段我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在会上作了重要指示和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在认真贯彻省厅5月13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在粤务工人员慰问和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劳社电〔2008〕28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粤劳社电〔2008〕29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劳社电〔2008〕3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发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全力以赴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支援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省委常委会强调,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是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和重大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迅速行动,全员发动,全力以赴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外来工较多的市要成立专门小组,具体组织落实支援抗震救灾帮扶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扎实做好灾区在粤务工人员调查摸底和扶助工作。一是迅速调查摸底。各地要立即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向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发放调查表,全面摸清每个用人单位灾区务工人员人数、基本情况及其家庭受灾情况,特别是要摸清其直系亲属伤亡和失踪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二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灾区在粤失业人员提供专项就业服务,确保尽快推荐其就业。对因灾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救灾而造成用工短缺的企业,要想方设法组织补充劳动力,帮助企业解决缺工问题。三是做好有关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粤劳社电〔2008〕30号精神,“特事特办”,扩大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及诊疗项目、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范围;配合灾区做好受伤参保人员的诊治工作;简化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并按规定支付各项待遇。四是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灾区务工人员休假返乡。对确实需要返乡的灾区务工人员,今年未享受

价格鉴证知识

第十二章长期投资资产评估 第一节债券评估 一、上市债券的评估公式:评估值=债券数量×基准日市价 二、非上市债券的评估公式:Ρ=F/(1+ r) t; F为本利和,t为基准日至到期日时间。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①本利和采用单利计算:F=A×(1+m×r)。 ②本利和采用复利计算:F=A×(1+r) m。A为面值, m为计息期限,r为债券利率。 2、分次付息债券Ρ=∑[R(1+r) -t]+A(1+ r)–n R为预期利息收益,A为面值,t为基准日距收取利息日期限,n为基准日距还本付息日期限。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一、股票投资的评估 (一)上市股票的评估公式:评估值=股票数量×基准日收盘价 (二)非上市股票的评估公式: 1、普通股: ①固定红利型Ρ=R/r; R为收益额。 ②红利增长型Ρ=R/r-g; R为收益额,g为增长率。 ③分段型股利Ρ=∑R/(1+r) t+ R'/r(1+ r) n;R为t年收益额,R'为n年收益额,n为收益年限。

2、优先股:Ρ=∑[R/(1+r) t ]=A/r; Ρ=∑[R/(1+r) t ]+ F/(1+ r) n(优先股有上市可能,持有人有转售意向);F 为优先预期变现价格,n为优先股持有年限。 二、股权投资的评估 (一)非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可采用收益法;Ρ=∑R/(1+ r) t。 (二)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可采用收益法,Ρ=∑R/(1+r) t(有实物投资的还要加上到期回收资产的现值)Ρ=∑R/(1 +r) t+A/(1+ r) n;A为回收资产额。 第十三章流动资产评估 第一节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 一、材料的评估 1、近期购进库存材料的评估。市场价格变化不大,帐面值与市价基本接近时,可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按帐面值评估。 2、购进批次间隔时间长、价格变化较大库存材料的评估。可采用最接进市场材料价格或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值。 3、缺乏准确现行市价库存材料的评估。可寻找替代品价格变动资料来修正材料价格,还可通过同类商品的平均物价指数进行评估。 4、呆滞材料价值的评估。首先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和鉴定,区别不同情况进形评估。 二、低值易耗品的评估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2019~2020年度

附件1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2019~2020年度“量子科学与工程”重大科技专项 申报指南 本专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规划,着力研究开发量子前沿科学和关键核心技术,培育量子计算、量子通信、量子精密测量和量子科技领域关键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9~2020年度将针对国家和广东战略需求,在量子计算、量子通信、量子精密测量和量子科技领域关键装备等领域进行战略布局,开展单光子大气雷达关键技术、量子密钥分发关键技术、超导量子比特集成测控芯片攻关,搭建空地一体化连续变量量子保密通信示范网络,研发量子领域重大关键装备。本次指南共设置六个专题(其中专题五、专题六另文发布,定向择优),重点支持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申报,项目实施期3~5年。

专题一:量子密钥分发关键技术(专题编号:20190302) 研究内容:开发机载量子密钥分发终端关键技术,研制机载量子密钥分发原型系统及小型化地面站系统,开展现实环境中的机载量子密钥分发验证实验,并在广东省开展机载量子密钥应用演示;厘清量子网络基本架构,研究设备无关量子密钥分发技术。具体内容包括:1.研究通信方为快速移动目标条件下的高精度跟瞄技术,适应于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随机震动和冲击等恶劣环境影响,实现通信双方光学链路的快速建立和维持;2.研究在航空器坐标系随机和不稳定条件下的实时高精度基矢补偿技术,实现高对比度的量子态检测;3.研制适应机载环境的集成化量子密钥分发终端及地面设备;4.开发相关量子密钥应用系统,包含密钥服务系统、应用终端等,并完成基于现实经典通信系统(如5G网络)的保密通信等应用示范;5.在广东省完成基于航空器开展现场环境中的机载量子密钥分发验证实验及密钥应用演示;6.构建多节点、多种拓扑结构、多种时空结构量子网络,刻画量子网络非定域性等量子特征,完成信息安全性分析; 7.实现高效纠缠光子探测,研究多方量子保密通信协议;8.探索建立基于设备无关量子随机数方案的量子随机数标准,进一步探索实现设备无关量子密钥分发。 考核指标:1.实现高速移动平台之间的高精度跟瞄,链路建立时间不大于10秒,跟瞄精度优于10 μrad; 实现实时高精度基矢补偿,密钥接收偏振对比度大于100:1; 完成搭载于航空器的机载

广东省职业鉴定中心.

广东省职业鉴定中心 2012-12-16 广东省职业鉴定中心 很多学生进入大学后感到理想与现实专业的差距,在网上流传的《我眼中的各大学专业》就用夸张的配图调侃了这一现象。 大学里的其他专业主要学些什么?他们毕业后都能干些什么?经过大学生活的洗礼,也许你对所学专业的看法也会不同。在网上流传的《我眼中的各大学专业》就用夸张的配图调侃了这一现象。 这个帖子主要由一组图片组成,图片内容就是他对各种专业的看法。比如,在作者看来土木工程专业是搬砖的、园林设计专业是修草坪的、计算机专业是网吧网管、酒店管理专业是服务员等等…… 大头搜索发现,该图最早于2012年5月26日22点15分出现在百度贴吧,由一名叫“就玩潜规则”的网友发布,而且比其他网站所转载的内容多一些。昨日,大头试图联系该网友,但截至发稿时,对方未给予回应。 ●是娱乐,还是理想与现实差距太大? 此帖引起了在校网友的关注,很多网友都表示已然中枪。 网友“aslz”说,“太形象了!当我大二知道什么叫通信的时候就是这样理解的。”而网友“王振270868260”就是学电气自动化专业的,看到电气自动化就是在高空作业的电工,他还欣慰地表示还好他不恐高。而那些没有中枪的网友有很多都迫切希望知道自己所学专业是什么样的。 有人认为这也就是娱乐一下,有些网友则有一些反思,认为这是在大学里学不到知识的一种反映,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的体现。 ●网友:每个专业都有特点此帖仅供娱乐 ■“qsdz88”:每个专业都有它的特点,这些东西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娱乐一下。 ■“一个人的冷漠”:这些看着还挺有意思,不得不佩服作者的创意,不过也只是有意思而已。 ■“藿香正气水”:当初满怀希望进入大学校园,兴致勃勃投入到所学的专业之中,到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却发现,与专业对口的工作寥寥无几,与专业相关的工作虽然没有图中所展现的那么夸张,但也很让人失望。估计这是这组图片出现的最大原因。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2006]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1 【实施日期】200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6]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全国各地今后一段时期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国家指导全国各地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大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切实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号)和《广东省文化大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从广东实际出发,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做好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 广东是岭南文化中心地,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策源地,文化遗产非常丰富。这些文化遗产是广东人民文明与智慧的结晶,是岭南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祖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的宝贵财富,是爱国主义教育最为生动和形象的教材。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发掘、抢救、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资源,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基本完成全省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使全省珍贵或濒危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力争到2008年,完成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制定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保护资料档案、数据库及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队伍;对已进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项目实施全面、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大纲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大 纲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新兴产业培育支撑工程”申报指南 新材料领域 专题名称:新材料(专题编号:0906) 1、新型功能材料 1)电子元器件用新材料及元器件的制备技术及产业化 2)新型电子封装材料与器件 3)功能防护材料 2、高效储能材料 1)新型制氢 2)新型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材料 3、先进结构材料 1)先进陶瓷材料 2)特种工程塑料3)高性能碳纤维及其增强树脂复合材料开发及产业化 信息网络和新电子产品领域 专题名称: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关键设备与增值业务开发应用(专题编号:0909) 1、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IMT-Advanced)关键技术研究 2、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关键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3、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的增值业务 4、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综合业务支撑平台 专题名称: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专题编号:0103)

1、TFT-LCD⑴电容式TFT-LCD触摸屏技术⑵高效率彩色滤光片研究。 2、OLED ⑴AMOLED基板技术研究。⑵AMOLED驱动技术研究。⑶柔性OLED器件研究。⑷白光OLED关键技术研究。⑸印刷型OLED材料与技术。新能源领域 专题名称:LED产业关键技术及照明示范工程(专题编号:0802) 照明示范城市 关键技术攻关与产业化 专题名称:光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专题编号:0805) 专题名称:电动汽车与关键零部件(专题编号:0101) 电动汽车核心系统及零部件、充电站关键技术 专题名称:核电设备及其关键技术(专题编号:0102) 生命健康领域 专题名称:生物医药(专题编号:0317) 专题名称:医疗器械(专题编号:0318) 2010年广东省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申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函[2016]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6 【实施日期】201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 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6〕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6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发〔2015〕59号文要求,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努力,我省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全面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辨析能力明显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氛围逐步形成。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得到及时引导和处置。金融生态不断优化,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明确责任,强化机制 (一)夯实基层工作责任。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调动辖内资源,统筹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已设立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政府要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鉴定机构与委托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类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国家另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 第六条一般司法鉴定事项具体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广东重点领域研发计划2018~2019

附件1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2018~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 按照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提出的任务,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启动“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专项。现发布2018~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本重大专项总体目标是:抓住新能源、新材料、集成化、智能化等科技带来的新一轮技术变革机遇,超前部署研发下一代技术,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升级动力系统技术平台,实现关键零部件及系统集成工艺国产化,健全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体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引擎。 本重大专项2018~2019年度共设置6个专题,拟支持14个项目(不含开放性课题),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项目申报须涵盖该任务下所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每个项目设1名总负责人,参研单位原则上不超过6个。 专题一: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专题编号0908) 项目1:高安全长寿命锂硫动力电池技术

(一)研究内容。 开发高安全性、高载硫量、高比容量的硫电极材料,研究高安全性的锂硫电池专用电解液或固态电解质,开发具有高库伦效率和良好循环稳定性的锂负极,获得本征安全锂硫电池;开展硫电极、锂电极以及锂硫电池的设计与制备技术研发,搭建高通量制备和测试平台。开展产业化技术研发,开发长寿命锂硫动力电池单体,开发工程化制造工艺技术和配套装备,研究小型化集成封装技术;结合电池管理系统,组装锂硫动力电池系统,实现装车运用。 (二)考核指标。 单体电池重量比能量≥400Wh/kg,循环寿命≥500次(80%DOD),自放电率≤2%/月,库伦效率≥99%。建立一条中试生产线,实现批量制造锂硫电池,电芯成组率大于80%,电池系统重量比能量≥280Wh/kg,体积比能量≥450Wh/L,装车电池组能量大于30kWh,装车运行不低于10套,平均无故障里程≥5000km,安全性达到国标要求。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 (三)支持方式与强度。 拟支持1个项目,采用竞争性评审、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具体根据财务评审确定。 项目2:高安全快充型动力电池技术 (一)研究内容。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 (试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科

第一章总则 一、为维护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秩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劳社鉴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试行)》,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定点考场(以下简称省属定点考场)及自设考场(即临时考场,以下简称自设考场)进行统筹、规范管理。 二、定点考场规范适用于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签订定点考场合作协议的单位。 三、自设考场规范只适用于位置较为偏远、且考核人数较多,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经省鉴定中心批准后在该单位设置考场的单位。当次鉴定结束,自设考场自动撤销。 四、地级市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根据所在市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自行设置与管理定点考场和自设考场。 第二章定点考场 一、职责分工 (一)省属定点考场

1.承担省鉴定中心分派的考试任务; 2.编排监考人员名单,送省鉴定中心审定; 3.负责考前的试室安排、场地布置、设备检查等工作; 4.鉴定考试当天配合省鉴定中心领取所属考场试卷,实施监考、应急处理等工作; 5.考试结束,收齐有关试卷及考务档案,协助省鉴定中心当天回卷。 (二)省鉴定中心 1.根据考生数据编排考场,整编定点考场数据; 2.发布考场安排信息给定点考场; 3.省中心考务科将考务计划有关数据导进系统,传送给命题科制卷或申领试卷; 4.派遣相应考评人员; 5.审定、汇总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考场负责人、督导员、考务管理人员名单并备案; 6.巡考,督导; 7.回卷、组织评卷。 二、省属定点考场设置要求 (一)设置条件 1.单位为院校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 (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大力推动文化惠州建设,扎实推进文化惠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以实施《纲要》为契机,大力弘扬“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时代文化精神,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手抓”,坚持政府投入和整合社会资源“两到位”,坚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两分开”,坚持促进繁荣与加强管理“两结合”,大力推进“六个融合”,加快文化惠州建设步伐,推进文化惠民,让人民群众在更高标准上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二、目标定位 按照以上总体要求,全力推进文化惠州建设,力争到2020年,达到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产业成为惠州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值占惠州生产总值的8%以上,努力形成文明程度高、文化事业强、文化产业强、

文化队伍强和文化辐射力影响力强的“一高四强”的文化建设格局,把惠州建设成为文化惠民先行区、文化产业新兴区、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区、广东乃至粤港澳地区的重要文化区域。 三、重点任务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要坚持贯彻大力推进文化建设与文明创建融合、文化建设与改善民生融合、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融合、文化建设与对外宣传融合、文化建设与人才强市融合、文化建设与体制创新融合等“六个融合”的工作思路,不断提升“五种能力”,即提升文明城市影响能力、提升文化惠民能力、提升文化产业发展能力、提升文化传播能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全力实施“十大文化工程”,进一步增强惠州文化软实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一)公民素质工程 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主线,贯穿到公民素质教育的各个方面,不断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 1、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基础工程和灵魂工程贯穿于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筑牢我市建设文化惠州的思想基础。举办素质教育论坛和公众论坛,深入基层加强理论宣讲教育。广泛开展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6-08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 (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

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 定综合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人力资源管理师(2级)理论、技能成绩合格撰写论文适应: 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试 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6]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10号)精神,现将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试点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综合评审工作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省鉴定中心负责制定全省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省属考点综合评审工作实施。市鉴定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统一安排时间,负责本市考点综合评审工作的实施。 (二)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书面答辩的方式进行。凡已通过理论、技能两科考核成绩合格的考生,均可参加综合评审。各市负责收集本地区考生的论文和有关材料,并在书面答辩前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考生论文内容进行评定,根据考生人数确定书面答辩日程。 (三)各市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须有足够的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考评员。凡不具备高级考评员人数要求的地区,应向省中心申请派遣高级考评员协助开展综合评审工作。 二、论文撰写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的论文撰写要求,按照劳社厅函[2006]10号文附件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第二部分(见附件)执行。 三、论文书面答辩 各市鉴定中心应按照如下要求,组织做好综合评审期间的考务工作: (一)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1. 各市鉴定中心根据书面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综合评审委员会,并填写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登记表(附表3)报省中心备案。 2. 综合评审委员会所有委员必须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考评员资格。 3. 每个综合评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主持书面答辩各项工作。 (二)论文内容评定 1. 各评审委员独立对考生每篇论文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3个不同的书面答辩问题,将论文内容评审结果和答辩问题填入综合评审评分表(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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