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3〕6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计算规范)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指导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我站依据2013计算规范、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本计价指引)。
本指引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广东省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广东省构筑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广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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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

下面是摘录自广州的合同范本通用条款:
6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 格涨超过合同工期基准期价格10%时,发 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 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述公式调整价款。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 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 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 拒绝。 • 本条规定了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 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4.2.2条文说明还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不 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 容和要求估算,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 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 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 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 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 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 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 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2.0.7暂估价(“03规范”中没有, “ 08深圳范本” 中叫“暂定价”) 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 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肯定要发生的; • 招标阶段,不能确定材料的单价、工程的 金额。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2007年版)定义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 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广东省工程量计价通则

2 术语2.0.2 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
2.0.3 定额计价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
2.0.4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 概算价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它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的全部工程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6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10 结算价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11 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筑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
2.0.12 措施项目费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筑工程,发生于建筑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2.0.13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0.14 其它项目费为实施、完成建设工程,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前设备和配合施工所服务、完成零星项目等费用。
2.0.15 规费根据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6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7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22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整理)广东定额与定额的差别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编制技术报告2008年7月9日住建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年1月8日住建部和人社部又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包括建设工程各个专业工程的劳动定额。
为了适应建设市场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改革的需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示我站组织编制了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
按照省住建厅的部署和要求,我站组织成立了以各市造价站为主要成员,部分施工企业、造价咨询单位、财政评审、建设单位参与组成的编制组。
在编制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顺利按照计划完成了各项编制任务,并组织召开了多次审查会议。
2009年10月27日,省住建厅发文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征求<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意见的通知》粤建办管函[2009]423号),2010年经厅办公会议审查通过,2010年2月26日正式发文粤建市[2010]1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审过程本次综合定额的修订工作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筹备。
2009年3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方案》得到住建厅的批准,编制工作正式全面铺开。
为满足编制工作需要,确保编制进度和质量,省造价管理总站从部分市造价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与专家,组织成立30余人的编制组、10余人的审查组共同负责具体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先后召开了五次编制工作会议、三次内部审查会议、以及最终审校工作会议,累计会议时间35天,累计参加会议230人次。
(完整版)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广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

4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五)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九)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 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履行期间,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确定工程价款: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包双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 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 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除工期在半年和合 同价款在 200 万元以下之外,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 2008 计价规范和省的 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出现下列情形的, 不予计量与支付:四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 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 2008 计 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发 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 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 2 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 7 日前书面通知所 有投标人。
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计划出版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O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O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价字(2O05]145号)、2O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O05]146号)、2O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7号)、2O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8号)、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本计价依据计价。
20l0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方法

1.1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方法1.1.1工程计价方法概述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定额计价法两种方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发包人确定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方法的,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1.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概述计价规范包括正文、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及条文说明四部分内容。
1)正文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工程计价表格共16方面内容。
2)附录。
计价规范附录共有十一大类,分别从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工程计价文件封面、工程计价文件扉页、工程计价总说明、工程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规费和税金项目计价表、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等对工程计价要求和规定。
3)本规范用词说明和条文说明。
1.1.1.2“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版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5)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6)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7)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9)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1.1.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算规范)概述1)市政计算规范包括正文、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及条文说明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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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表格,必须符合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内容或者另行设置表格。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可采用附表五的格式;若采用附表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一)”时,还应增补附表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报价值)。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计算。
(二)材料价格,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三)管理费、利润,按照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四)风险费用,依据附表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当提供合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第八条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有限制的(如: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综合单价),应在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载明。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的,应当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重新公布。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在开标前进行修改,并再次重新公布。
因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招标、投标和开标时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发生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修改后的日内,将该招标控制价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据实调整招标控制价:(一)修改招标文件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二)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三)其他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投标人必须执行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自主报价。
除措施项目可作增补外,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作任何改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填写单价和合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不得计算。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
投标人对投标价的所有优惠(降价、让利等),均应当反映在具体清单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进行优惠(降价、让利等)。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并明确下列事项:(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五)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确定工程价款:(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包双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除工期在半年和合同价款在万元以下之外,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计量与支付:(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文件范围的;(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三)承包人投标价已包括措施项目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四)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五)其他不予计量与支付情形。
第十八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发、承包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十九条发现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不利一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正申请;经另一方核实后,在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发现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在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工程变更、增加额外工作等非承包人原因的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现场签证人选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合同价款。
办理现场签证时,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价款依据。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天)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一)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二)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规费、税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力部门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三)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变化超过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调整。
出现这一情形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价格信息。
第二十三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有漏项错项的,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新的项目特征和实际项目调整工程价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出现这一情形的,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的,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超过部分的工程价款。
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实际变更项目调整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