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措施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监管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监管规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监管规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设区市无线电执法监督局,厅属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我厅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涉及我厅的6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对改革内容、监管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请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证照分离”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附件:1.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6.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0月23日附件1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一、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审批层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改革内容1.取消初审环节,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2.许可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6【实施日期】201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为总结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全方位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围绕解决企业办照准入、办证准营、变更、注销以及政府后续监管等全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该放的放得开、该管的管得好、放权的事项能有效监管的原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着力解决办照准入程序短板问题。
1.巩固商事登记前置审批改革成果。
总结评估全省“先照后证”先行先试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完善我省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试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整合银行开户许可等许可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市场准入“一站式”服务。
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计划

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计划一、总体要求2024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年。
在这一阶段,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
二、产业发展1.加强新兴产业培育。
依托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链延伸,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2.强化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加强装备制造、钢铁、煤炭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提高其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3.加强区域协同发展。
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推动工业布局优化和产业集聚发展。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支持力度,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4.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
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创新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动力和核心竞争力。
加强国内外创新资源的合作交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5.加强国际合作与对外开放。
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分工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推动国际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
三、信息化发展1.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5G网络、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改善信息化环境和服务水平。
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和数字化生活。
加强数字人才培养和产业链培育,提升信息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推动数字产业发展。
加强数字内容创作和数字媒体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领军企业。
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支持力度,提供优惠政策和服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佛府〔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佛府〔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粤府〔201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认识和统筹“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是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机制、优化政务服务、推动信息互联共享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
各单位要强化认识和统筹,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8〕35号文和粤府〔2018〕104号文相关要求,通过减少审批事项和改革审批方式强化后续监管,改变以审批发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管理体制,放权给企业、放权给市场,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化方向的监管体系。
二、强化改革措施落实根据国发〔2018〕35号文和粤府〔2018〕104号文相关要求,属于由省级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梳理涉及改革事项经营范围表述的,各单位须主动对接上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对涉及改革的审批事项对应行政审批权限属于市、区及以下的,且省级部门未制定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和梳理事项经营范围表述的,由审批事项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逐一对照梳理和认领,制定全市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梳理事项涉及的企业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表述用语、关键字,并将具体管理措施和梳理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关键字于2019年1月底前报送至市工商局,具体管理措施同时由制定部门向社会公开。
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成熟做法,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
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实际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适当管理方式。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旅游度假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详见附件),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开发区内适用。
三、改革重点(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是怎样的,以下的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不妨来看下哦。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xx〕5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全面推开商事制度改革,并在深圳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xx年9月1日起,全省将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相关工作组要对改革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省工商局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并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为顺利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二、完善配套措施。
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落实“一套材料”、“一表登记”和“一窗受理”;统一源头代码,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逐步将社保登记、刻章许可等纳入合一范围,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管理。
各有关单位尤其是证照应用单位要协同推进有关工作,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相关领域和环节有效使用。
三、强化信息化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完善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平台上共享“一照一码”数据信息,并建立数据比对纠错机制。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法规类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19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日期】2018.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复制
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区域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依法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粤府〔2018〕10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粤府〔2018〕1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国发〔2018〕35号文和我省“证照分离”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附后)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
对国发〔2018〕35号文所列的106项改革事项,省级审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确保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机构改革期间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对已在试点地区实施的其他改革事项,属于试点地区事权的,可继续实施。
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省级审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应改革事项的部署动员、组织实施、指导培训、宣传解读等工作,并于2018年11月7日前将各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附件:“证照分离”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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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
2.《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民 用 爆 民用爆炸
3
炸物品 销售许 可
物品销售 许可证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广东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1.《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2.《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实施办法》
优化审批 服务范围
全省
全省
在本省自 贸试验区 范围内
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 压减至 30 个工作日
附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措施
序 事项 号 名称
许可证件 名称
审批层级
设定依据
民用爆 炸物品
民用爆炸
1
生产许
物品生产 许可证
可
工业和 信息化部
《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民 用 爆 民用爆炸
2
炸物品 安全生
物品安全 生产许可
产许可 证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广东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2 —
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 压减至 30 个工作日
取消申请许可时 “从事配送 业务的必须具备押运员、驾 驶员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 品专用运输车辆 ”的要求。 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 度。企业每年自行向省级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 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从严查处未经许可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利用现场混装炸 药作业系统非法生产工业炸药 的行为。 3.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和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 项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 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5.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包括硝酸铵) 行为的要依法 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序
事项名称
号
许可 证件名称
审批层级
设定依据
4
第二类监 控化 学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监 控化学品 经营许可 证
广东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市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化学 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 面布置图。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 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 产活动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 对失信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 面布置图。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 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 产活动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 对失信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
工业和 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化学 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许可
优化审批 服务范围
全省 全省
全省
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告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安全 评价情况、丢失被盗事件、 违法违规情况、年度销售品 种及销售数量等信息。
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 减至 18 个工作日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 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 营活动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 对失信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三类监控
工业和
化学品和 第四 类监控化 学品
信息化部、 广东省工业
《中华人民共
5 中含磷、 硫、氟
无
和信息化厅、
和国监控化学 品管理条例》
的特定有 机化 学品生产 特别
市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
实施细则
许可(初审)
部门
第二、三类监控
化学品和 第四 类监控化 学品 监 控 化 学 6 中含磷、 硫、氟 品 生 产 特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别许可证 学品生产 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