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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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本题型共10道题】1.(c )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政府公共工程BIM应用实施纲要》,同期配套发布《BIM实施管理标准(2015版)》。
A.2011年6月B.2012年6月C.2015年4月D.2015年6月2.BIM技术被认为是继CAD之后建筑业的(b)。
A.第一次科技革命B.第二次科技革命C.第一次技术革命D.第二次技术革命3.BIM的灵魂是(a )。
A.以模型为载体的信息B.可视化的模型C.施工模拟D.工程量计算4.BIM应用的新趋势中属于协同化的描述正确的是(c )。
A.从设计向施工延伸B.从单业务向多业务转化C.从单机应用向基于网络的协同应用转变D.从单技术应用向项目管理转化5.对于BIM是信息化的技术,以下选项的描述正确的是(c )。
A.是设施的数字化表达B.是一个共享的知识资源C.需要信息化软件的支撑并通过BIM软件实现在BIM模型中提取、应用、更新相关信息D.应用于设计、建造、运营的数字化管理方法和协同工作过程6.以下对于BIM的发展路线正确的是(b)。
A.2D CAD ——手工绘图——3DCAD——BIMB.手工绘图——2D CAD——3DCAD——BIMC.2D CAD ——3DCAD——手工绘图——BIMD.手工绘图——2D CAD——BIM——3DCAD7.《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在(d )发布,明确了BIM发展目标和各方的重要工作,将极大促进BIM发展。
A.2011年6月B.2012年6月C.2014年7月D.2015年6月8.《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末,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c)。
A.70%B.80%C.90%D.100%9.根据中国建筑施工行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15)-BIM深度应用调查问卷显示,BIM应用的现状主要集中在(c)阶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建科[2014]7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改善需求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现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5月21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6.18•【文号】建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绿色建筑整体水平,现将大力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一定的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基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可开展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要有能够具体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撑单位,并成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三、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工作。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选择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标识机构、组织和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志和证书,由我部监制,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
各省(区、市)评定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报我部备案,由我部对标志和证书统一编号管理。
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提供标志和证书的统一式样。
五、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构成等基本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建标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1月8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建科综[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建科综[2008]61号)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我中心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并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八年十月十日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13]4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3.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1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省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合理确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发展技术路线,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省新建建筑中的比重。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广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深圳市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40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10个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园)区。
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省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广东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法定城乡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粤建科函[2011]642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64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196号),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展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们切实做好辖区内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并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一、申报主体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二、申报条件(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请标识的建筑,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方面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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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
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
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简称《管理办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简称23号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简称36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我省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和推荐。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按照23号文要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附件1)至我厅科技信息处。
我厅按照23号文要求初审后,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在部管理系统推荐给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和评审。
按照《管理办法》,我厅负责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统一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简称省信息平台)进行操作。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公示、公布全流程线上操作,工业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采用线上申报、线下评审、线上公示公布相结合的方式。
三、关于绿色建筑标识式样。
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审查的一、二星绿色建筑项目,将授予绿色建筑标识电子证书。
申请单位可按照36号文的规定式样与要求印刷证书,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标牌。
证书和标牌中的二维码可查询项目证书信息。
四、关于信息平台相关工作。
经升级改造的省信息平台正在试运行,预计于11月下旬正式启用。
为做好省信息平台试运行阶段的标识申报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集本地区拟申报一、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填写汇总表(附件2),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厅科技信息处,并配合做好试运行期间管理工作。
附件:1.三星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推荐书面材料
2.拟申报一、二星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联系人:桂旭鹏、黄琼,联系电话:************、83133709,邮箱:**************.cn,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514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