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论文
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

(三)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机构的新闻活动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新闻侵权行为的情形。笔者从法律及事实的角度提出如下几方面的抗辩事由: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
本文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诽谤。新闻诽谤的最主要特征是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这种虚假的事实不管是新闻机构故意捏造的,还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信假为真的,只要因为这种虚假事实的公开传播,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就构成新闻侵权。新闻诽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诽谤,二是书面语言的诽谤。(2)侮辱。新闻侵权中的侮辱,主要表现为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辞,对报道的对象进行不恰当的定性、评论并公布于众,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毕业论文-试论《新闻法》立法

试论《新闻法》立法目录摘要 (1)引言 (1)1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1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1)1.1.1制度不完善 (2)1.1.2新闻侵权与隐性采访 (2)1.1.3司法不公正 (2)1.1.4新闻不自由 (3)1.1.5传统思想消极影响 (3)1.2新闻立法的可行性 (3)1.2.1政府的政策支持 (3)1.2.2全社会维权意识提高 (4)2 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4)2.1 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4)2.2宪法中的规定及评析 (5)3国外新闻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6)3.1德国新闻法的启示 (6)3.2意大利新闻法的启示 (6)3.3.英国新闻法的启示 (7)4 我国新闻立法的设想 (7)5结语 (8)致谢 (9)参考文献 (9)英文摘要、关键词 (10)[摘要]本文主要从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外新闻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以及我国新闻立法的历程、现状和初步构想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其中,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即我国新闻立法存在的问题,它包括制度不完善、媒体采访方式界限不明、司法审判不公正和新闻报道不自由等问题。
我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包括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全社会维权意识的提高。
本文的第二大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主要内容有,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相关新闻媒体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宪法)。
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的新闻立法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笔者主要介绍了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的成功经验。
文章最后一部分是笔者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新闻立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引言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重要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
我们国家的媒体在国际舞台上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我国媒体和我国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是否产生了影响、又是何种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

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新闻侵权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
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探讨新闻侵权的主体、构成要件、客体、抗辩事由等问题,并对防范新闻侵权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引起人们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标签: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法律制度;防范措施[现实生活中存在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失实、评论不当、擅自报道等现象,其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制范围,就会对他人的人格、名誉、隐私、荣誉等造成损害,由此产生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指“新闻机构或者新闻从业等人员实施,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生的,以新闻作品为表现方式的侵权行为,举凡媒体上发表的消息、特写、报告文学、通讯、新闻照片、录像等作品,具有侵权内容,都能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
”〔1〕新闻侵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以新闻传播为媒介,通过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报道等形式,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
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闻侵权原因近年来,围绕新闻侵权而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以下几点:首先,媒体自我生存压力。
许多媒体业者都为提高自身收视率、发行量等绞尽脑汁。
于是“没有新闻就编新闻,有新闻就夸大新闻”的做法层出不穷,并成为各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生存法则。
其次,大众好奇心。
人们向来对别人极力掩盖、不愿谈及的事充满更大的好奇心,有人更把当今社会比喻为一个窥探的社会。
基于大众的窥私欲望,媒体业看到此类商机便无理由不去迎合。
论文范文:解决新闻评论侵权的方法与构想

论文范文:解决新闻评论侵权的方法与构想导言我们之所以对研究新闻评论侵权问题具有兴趣,是因为新闻评论侵权涉及到新闻法与侵权法两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两方面的问题。
因此,研究新闻评论侵权,实际上就是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斟酌寻求两个利益冲突的最佳平衡点。
如果能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既保护了媒体和评论者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时也保障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之相反,如果处理不佳,就可能两面受损。
第一章新闻评论侵权概述第一节新闻侵权的概念一、侵权与新闻的概念如果说法律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天平的话,那权利与义务就是分置于天平两端的量盘。
而放置在量盘之上的一个个砝码,就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种种缘由。
当然,如果天平发生倾斜,往往意味着过度的规制或是过度的行使了权利。
前者是学者、立法者应该考量的问题,而后者就是侵权。
新闻评论侵权作为现代社会常见的侵权模式之一,随着近代新闻行为同时产生同时发展。
直至如今信息爆炸的多媒体信息传播时代,其能量也愈发强大,引起的关注日益增多。
但探其本源,与传统理论中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本质属性上的区别。
我们要理解本文所讨论的新闻评论侵权行为,首先就要将置于其上的种种上位概念进行梳理。
首先,我们要弄清传统理论中所指的一般侵权行为是什么概念,王利明与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1由此不难看出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及客观行为模式范围广泛。
而主观方面可以源自于过错与法定两种不同的事由。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权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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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李 坤
(作者单位:西安市长安区广播电视中心)
其中一方提出诉讼,则侵权责任将由一 人承担,无疑是对侵权者不公。再者, 作为整个侵权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在法 律上应当是个“整体”,因此笔者认为 有必要根据共同侵权原则,将侵权各方 作为共同被告,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2 “主观过错”的法律规定完善 首先,对于新闻的转载单位,笔者认 为也应当明确其侵权责任。 作为转载机关, 应当审查转载新闻的真实性,如果因为新 闻严重失实而导致权利人名誉损害,此时 转载单位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与过错责任相比,过错推定责 任构成要件并未改变,但是从规则原则上 看则明显有利于原告。尤其是在原告无充 足证据证明被告主观过错时,采用过错推 定责任可以为原告减轻举证负担。 最后,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在审 理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时候,如果原告能 够证明被告的新闻失实,导致其名誉权 遭受损失,此时法院就推定被告主观上 存在过错;在审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时 候,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名誉因为 被告行为遭受了损害,此时法院也会推 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虽然司法实践中 已经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但在立法 条文中还未体现。因此,必须在立法上 加以完善,保证立法与司法一致。 2.3 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新闻领域中常见的侵权现象有侮辱 和诽谤。 侮辱,指的是在评论性文章中,作 者发表了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论,而无法 找到文章依据;在诽谤侵权案件中,原 告必须要列举证据证明该侵权作品是虚 假的。由此可见,能否有足够证据证明 作品的真实性,是能够胜诉的关键。 诽谤,顾名思义指的是行为人通过
捏造或者虚构某种事实的方式,导致他 们名誉遭受损失。通常来说,在诉讼中, 原告负有证明该作品虚假的责任,而这 种证据也比较容易找到。比如,在播报 某人构成重婚罪的案例中,原告可以很 容易从登记部门获得证据,证明其婚姻 是合法有效的,而指正被告行为属于诽 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原被告 双方都无法证明该报道是否真实,此时 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判断方式, 此时无疑是对原告不公平的。例如,记 者甲在新闻报道中称乙在公共场所随地 吐痰,并且对该种行为严厉批评。乙认 为甲的报道失实,并且向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的举证环 节,乙作为原告需要有充足证据证明自 己当日没有吐痰。如果无法证明,则乙 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实践中,对于该 种情况的证明很难,可以说根本无法完 成,而乙也必须要承担败诉后果,这显 然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在双方都无法证 明作品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举证 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 结语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人 们文化生活在得到丰富的同时,也存在着 安全隐患。近几年,新闻侵权事件屡屡发 生,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因此, 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展开研究,法律既 需要为媒体发展提供有力依据,同时也应 当对个人名誉、隐私权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军 . 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 对策及研究回顾 [J]. 法学杂志 ,2011(11). [2] 魏 永 征 . 舆 论 监 督 与“ 公 众 人 物”[J]. 国际新闻界 ,2010(11).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张庆豪来源:《传媒论坛》2020年第14期摘要:新闻报道新是对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载体,当前由于各种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新闻的传播渠道更广,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侵权的行为。
本文对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旨在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控制。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研究;策略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4-0-02一、引言新闻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新闻报道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与人们的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几乎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尤其是加上当前网络媒体的出现和应用,新闻对公众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这些新闻内容中不乏有些消息对人们的各种权利产生了侵犯,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对新闻侵权现象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就应该要事先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回避。
当前,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界定还有一定的难度,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存在,才使得新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我国民众本身的法律意识也比较单薄,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根本没有发现,因此导致新闻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地遏制,最终会对新闻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主要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利用一些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故意捏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公民、组织的各种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著作权受到的侵害。
新闻侵权主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侵害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利,在新闻报道过程中,由于行业监管不力,往往会产生一些失实的新闻小学,这些消息很有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产生损害,使得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严重的舆论压力和影响。
(二)侵害隐私权隐私是一个人私密生活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大多数人都有窥私欲,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人们往往会从新闻中寻找他人的隐私消息,尤其是一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常常可以掀起舆论大潮。
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

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新闻工作是崇高的、光荣的和幸福的。
社会主义的新闻媒介是党的耳目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它生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媒介生存好坏与否的一个最大支撑点就是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否。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新闻传播活动无疑必须遵循这个原则,走上法治轨道,从而保证我国新闻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2011年6月29日,百度贴吧上出现了一则更正道歉信息,内容如下:更正信息:万年县目前并无决堤情况发生!在今天中午本网转载了来自国内一知名网站齐鲁网的新闻及视频。
其新闻内容为,江西万年县梓埠一处堤坝决口。
但经本网多方了解,这则新闻完全失实。
在此我们更正信息:万年县目前并无决堤情况发生!目前我县防汛抗洪形势基本稳定。
我们在此向社会公众道歉!我们以后将严肃认真辨别新闻真伪。
万年生活网将努力做到正确、真实的舆论导向。
该更正信息同时发布在江西省万年生活网,江西万年网,百度贴吧“万年吧”以及万年县的新浪博客。
并被其他媒体转载。
堤坝决口对于一个临水而居的县城人民来说是一件十分严重的事情,直接影响到当地人民的正常生活,如果新闻媒体在这种新闻上出现新闻失实的报道,将对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多么重大的影响。
但更正道歉信息出来以后,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信息下面留言的无一例外都是对万年网的理解,支持和鼓励。
该事件很快湮没在众多其他的新闻事件中,相比于“恶毒后母”、“铜须门事件”、”虑猫事件”、“卖身救母事件”之类的事件,简直可以说是不值一提,它并没有造成非常轰动的当地效应,也不像其他事件一样引发全国网友和媒体的炮轰,可以说是和平解决的一起新闻失实事件。
我们不禁想到另外一起同样是江西媒体报道的严重新闻失实事件。
2007年7月中旬江西电视都市频道《都市情缘》的一期题为《为什么这样对她》的节目报道了一个名叫丁香小慧的女孩儿因深受重伤而入院的事情,节目仅仅通过对丁香小慧本人单一的采访便将女孩重伤的“元凶”锁定她的后母,随后“后母虐女”事件被各大网站、知名论坛所关注,而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更是被疯狂转贴。
新闻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知名媒体人涉抄袭案”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揭示新闻法律案件中的问题,为新闻媒体从业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知名媒体人因涉嫌抄袭某知名作家作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媒体人在其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某著名作家的写作生涯》的文章,涉嫌抄袭该作家多篇作品中的内容。
事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对新闻道德和知识产权的关注。
二、法律分析1. 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在本案中,该媒体人涉嫌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改编权等。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人涉嫌抄袭,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原作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媒体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社会影响1. 新闻道德问题该案件暴露出新闻媒体从业者道德失范的问题。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者,肩负着传播正能量的责任。
然而,部分媒体人却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新闻道德,涉嫌抄袭他人作品,严重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形象。
2. 知识产权保护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障,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
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亟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 公众舆论该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新闻媒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一方面,公众呼吁加强新闻道德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公众也对涉嫌抄袭的媒体人表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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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摘 要:近年来我国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案件每年都在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多新闻方面的法律纠纷中,虽然也有部分对新闻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报道夸张或失实。讨论新闻侵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出发,接着指出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如下:一是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是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三是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法律法规;侵权事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48-02 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于此,我们也不难推出新闻、传播、娱乐等行业作为一个国家思想上的上层建筑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此同时它还与政治上的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一个国家关于新闻传播的观念、制度、管理及运作模式,其实都多少与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息息相关。从新闻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新闻媒体及新闻行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从最初的新闻报纸,逐步发展到电台广播、电视直播,然后再由电台、电视不断向互联网发展的不断进步过程。现如今,随着传播技术和互联网的深入影响,新闻媒体已经悄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正如 所有的事物一般,新闻媒体也在不断展现着它独具特色的“双刃剑”威力,它一方面对社会发展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引领作用,一方面它又在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格权。笔者以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新闻侵权问题和法制上的完善建议,对于预防新闻侵权,避免新闻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效应对新闻侵权事件,让新闻报道不偏离法制轨道,从源头上把新闻侵权的可能降至最低点。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新闻,其实就是对最新、最近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使事实示于众,以便公共知晓[2]。新闻侵权,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的非媒体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利用期刊、杂志或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和传播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3]。但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剽窃、扭曲、非法转载,以及拒付稿酬的行为一般都不属于新闻侵权。新闻侵权仅仅是众多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类型,但它又不是仅体现着一般侵权行为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还体现着自身的一些特殊特征。笔者认为,新闻侵权不论是在侵权的主体、形式,还是在侵权的行为载体等方面都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存在明显的差别。新闻传播整个过程其实是非常系统的工程,从开始发生新闻事实到发布新闻再到被接收一直延续到最后所产生的影响,是多个行为主体共同活动所形成的。 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较而言,新闻侵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是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媒体或其工作人员,还包括与新闻有关联的其他公民(如特约评论员、自由撰稿人、新闻材料提供者、特约记者等)。二是侵权的形式是特定的。侵权行为都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侵权行为必然是在期刊杂志社、报纸发表;电影、电视、广播播放或者通过互联网公布新闻等传播新闻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传播新闻过程中出现,那么它也就仅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三是侵权行为的载体是特定的。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传播新闻时会利用期刊、报纸、杂志、电影、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传播工具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四是影响异常迅速并且相当的广泛。如今,新闻报道大都是通过各式大众传播媒体进行传播的,传播的速度非常神速、快捷,传播的范围更普遍、广泛。一旦有涉及侵权的新闻报道就会迅速被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公众知晓,由此引发的新闻相对人身心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是损害[4]。 二、关于新闻侵权法的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1.关于新闻方面的立法规定不健全 新闻侵权是一般民事侵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不论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主体,还是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像更正、撤销报道,就是新闻侵权中最有效的弥补过错的手段。此外,在免责事由上新闻侵权也存在着自己的个性,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几个理论,像公平正确的评论免责、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免责、没有实际恶意报道的免责、报道时相信自己报道是真实的免责等[5]。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不 同,我们就更应该加强对关于防止新闻侵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探索。故笔者认为,制定一部正式的《新闻法》用以规范、约束报道新闻过程中的行为是目前解决新闻侵权中缺陷的关键所在。 2.仅用司法解释来规范新闻侵权行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目前,我们一方面能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另一方面,也是审理中最常见的引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三个司法解释:1993年与1998年版本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就是,一旦法官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审理,就必然会与这三个司法解释出现冲突,但是这三个司法解释的级别与《民法通则》相比根本就是无力抗衡的,所以很难形成对当事人最为有力的法律结论。 3.司法过程过于的刻板,缺少符合时代潮流的创新 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中,多多少少也会出现个别能很好地平衡人格权与传播新闻之间关系的典型示范。但是,面对过于刻板的现有的司法判例,其往往会缺少典型、示范的效应。虽然,“司法能动”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倡导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发挥作用的。“司法能动”所主要强调的就是主动型的司法模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是想要做到“司法能动”就必须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与研究,仔细地研究、分析形势,主动的解决 社会中各种的司法需求,做到能真正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主动地延展、增加审判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管理并能够进一步创新,主动与民众沟通、协调,争取形成有合力的司法。于此之外,“司法能动”还具备着司法的高效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能够严格按照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需求,提前做好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的各项准备,把矛盾纠纷遏制在萌芽阶段。但是从目前的状态来看,我国在解决新闻侵权的司法行为过程中与理想中的“司法能动”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三、完善我国新闻侵权立法问题思考 在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新闻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有关新闻侵权的诉讼激战也愈趋激烈。而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取得不凡的成就,尽管瑕不掩瑜,但新闻侵权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终须解决。 1.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罪刑法定原则是广泛应用于各领域的立法原则,该原则对于新闻侵权立法工作也同样适用。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规定什么是新闻侵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第一步就是要明确概念。因此,明确新闻侵权的概念就成为新闻侵权立法工作基础和保障。而在日常生活中新闻侵权的形式是多样和变化的,概念往往是具有高度抽象性这一特征。如何克服这二者的矛盾,又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针对此种问题,多以立法形式规定新闻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新闻报 道严重失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假新闻,此种也是新闻侵权最常见一种表现形式;二是擅自披露他人隐私,此种在娱乐新闻中最为常见;三是评论严重不当,对某种事实进行刻意歪曲、丑化的评论,从而侵犯他人人格利益;四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侮辱、诽谤的词语,达到一定程度。以上这几种形式是常见形式,但绝不限于以上几种。 2.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 针对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新闻侵权立法层次较低,司法解散成为解决新闻侵权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当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要让位于上位法,为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提高立法层次。首先,要将现有的立法解释、说明、通知等层次较低的相关规定,吸纳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中,去粗取精,最终做到新闻侵权纠纷案件有法可依。其实,借鉴西方新闻法制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制定有关新闻侵权的专门单行法规:如舆论监督法、名誉法、新闻法、诽谤法等。世界上已经制定新闻法的国家为数不少,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单行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新闻侵权有关法规。 3.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与新闻侵权立法工作紧密关联的就是新闻从业法律意识普及和提高。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基本法律涵养,熟悉并掌握与新闻有关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否则,就会不知不觉中成为新闻侵权的主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此外,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至关重要,人们 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但个人遭受新闻侵权的时候,能适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莎士比亚有一句话至今让人印象深刻:过去的一切只是一个序幕。新闻侵权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过去的成就只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序幕而已。面对着日新月异的发展时代,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须解决,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 参考文献: [1]刘诗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m].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2011:1. [2]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266. [3]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235. [4]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 [5]曹瑞林.新闻媒介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01. [6]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63. (责任编辑: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