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2.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定期分析,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设工程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安全水平。
6.事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新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以及应急演练等。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③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下死亡; ②重伤10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
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制度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
五、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制度 1.从业人员的权利
3.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
(1)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参加工伤保险 (3)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 (4)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
六、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管理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 (2)对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知情权 (3)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 (4)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5)在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现场权 (6)依法获得赔偿权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
2.工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护
《工会法》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8个方面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
3.从业人员的责任
具体作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与义务有:
(1)作业工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 (2)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周期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方案不得实施。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5.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方案,应重新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等。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安全风险及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2. 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3. 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
4. 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和施工要求。
2. 验收内容包括架体稳定性、设备性能、安全防护设施等。
3. 验收合格后,应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验收记录。
4.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架体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头等大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1.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规划设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合理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2. 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监测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生产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利与交通工程、矿山工程等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诸如施工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地方政府应当督促各单位配合实施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在严格的制度约束、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的应急预警和紧急处置能力之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人员配备齐全、资质符合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指定专人对安全施工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适当的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条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期划分和施工进度控制及检查计划,确保施工不超期、不超标准、不超质量、不超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危险源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交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关注度。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8篇)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8篇)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一、交接与交流工程开工之前做好各项交接工作,我方经过监理以书面形式和甲方交接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并要求三方签字确认。
对基层墙面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双方书面交接,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人际关系的处理非常重要,处理好现场管理人员以及监理的关系就等于节省了时间、增加了效率,关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与相关人员多沟通、多交流,如果出现对我方施工有影响的应即时请甲方解决并处理。
二、施工质量管理质量第一,首先要选择一个各项指标优良的施工班组,开工之前,要召集所有施工人员参加现场会议,传达项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
每天严格检查施工质量,做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部位,必须进行处理或者返工;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要经甲方、监理验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进度是决定工期的最大因素,一定要做好周密详细的时间安排。
现场施工要将施工时的周计划、月计划按时上报甲方,如果遇到对我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应及时申请甲方解决处理,以免耽误工期。
如果施工进度跟不上的话,在必要的情况下增加施工班组人员,并将每周、每月的施工情况和进度,向公司汇报,以便公司统筹安排、按期结账。
四、材料管理材料的管理是每项工程的关键,首先一定要选好储存材料的仓库(防雨且便于卸货、搬运的位置),施工时搅拌机和施工部位落地灰要清理干净,特别是刮尺上的保温砂浆要倒入灰桶,下班之前仔细检查各处,保证现场的干净整洁,特别是堆积材料的地方要重点排查,以免下雨淋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申报材料时,要结合施工进度和当时天气情况,只供材料不包工的工程,材料进场要清点数量,并要求甲方管理人员确认签字。
五、安全管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只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保障效率。
每天开工、收班都应清点人数,禁止酒后施工作业,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外脚手架没有经过安全员同意和批准,禁止私自拆除和变动,违者严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维修或拆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和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体分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程,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各种施工工地,特别是高处作业、井下作业、拆除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或特殊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装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安置专人监督。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8.2.5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制定 8.2.5.1 从业人员的权利
(1)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 (2)知情权; (3)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 (4)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 (5)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 (6)依法获得赔偿权。
8.2.5.2 工会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权利的保护
(略)
15
5.2.5.3 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
(1)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 (4)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8.2.6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定
1980年国家建工总局颁发《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 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
1989年建设部颁发《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 定》;
1991年建设部颁发《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 使用; (9)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 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0)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5
8.2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的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
8.2.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1)市场准入制度; (2)奖惩制度。
16
8.3 工程安全保障制度 及重大事故调查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