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资质承包范围与企业升级业绩范围比较(8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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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对总、分包工程项目中分包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通过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严格审查和有效管理,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满足项目要求,降低项目风险。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作为总承包商与各类分包单位合作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1.3 管理原则1.3.1 合法性原则: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地方规定。

1.3.2 公正性原则:在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评价和管理过程中,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

1.3.3 动态管理原则: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和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化情况,确保其始终符合项目要求。

1.3.4 风险防范原则:通过严格的资质和资格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因分包单位能力不足或人员素质不高而带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风险。

二、分包单位资质管理(一)资质分类与等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常见的资质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如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劳务分包资质等。

每个资质类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

(二)资质要求与标准2.1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明确各分包项目所需的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

2.2 对于涉及到结构安全、重要设备安装、特殊工艺等关键环节的分包项目,应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确保分包单位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

2.3 资质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数量与资质、工程业绩、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方面。

(三)资质审查内容3.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核实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是否合法有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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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 地调查。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 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5.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
等级标准
01 一级资质
03 三级资质 05 申请流程
目录
02 二级资质 04 承包范围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该标准已废止,最新标准为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10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 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 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 人。 企业具有的注册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 程业绩证明资料; 8.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 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京建管[2007]1323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建管〔2007〕132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资质等级与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在新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其中,特级资质企业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执行。

二、资质申请与受理:(一)申请渠道:1、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增项、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随时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在其取得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2、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市政集团、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及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各类资质,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上述集团公司的所属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经集团公司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下属二层级及以下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4、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料: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实施意见》中“二、申请材料”的要求办理。

建市[2015]20号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建市[2015]20号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总则与术语 (2)第一章项目代建前期工作 (6)第二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18)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33)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 (39)第五章施工管理 (45)第六章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 (60)总则与术语0.1 总则0.1.1性质用途为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行为,提升代建制项目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引导全省代建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代建制项目管理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0.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和自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非政府投资房建、市政类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其他领域的代建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0.1.3适用规则0.1.3.1 本规范的工作依据,如相关政策变化,以国家、省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0.1.3.2 代建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代建服务的工作规程。

0.2 术语和定义0.2.1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0.2.2代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经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备案,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

0.2.3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完成后的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

0.2.4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代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并代表代建单位实施和管理项目代建具体工作任务的团队。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和承包范围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和承包范围复习要点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和承包范围2.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和承包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B.混凝土作业属于劳务分包C.施工总承包分为12个行业D.专业承包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资质等级2.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B.特级可承担交通工程施工C.一级企业可以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D.二级可以承担库容1亿m3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B.分为8个专项工程C.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可承包2级堤防的施工D.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可承包各类河道的填塘固基工程4.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中的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万元以下的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的施工。

A. 500B. 1000C. 1500D. 20005.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中的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A.万元以下的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的施工。

A. 500B. 600C. 700D. 8006.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中的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倍的2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的河道、湖泊的河势控导、险工处理、疏浚、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A. 2B. 3C. 4D. 57.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中的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的河湖疏浚整治工程及一般吹填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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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资质 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标准 工程承包范围
市政 工程 施工 总承 包 一级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
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市政 工程 施工 总承 包 二级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的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
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
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
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
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
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
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
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市政 工程 施工 总承 包 三级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的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
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
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
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
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
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
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
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热
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企业 资质 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标准 工程承包范围
市政 工程 施工 总承 包 一级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单跨跨度40米以内的)桥梁、(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必须符合二级资质承包范围第2条的技术指标规定) ;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必须符合二级资质承包范围第3条的技术指标规定) ;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以上各项合同额度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且不得超过注册资金5倍的规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
资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市政 工程 施工 总承 包 二级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的)桥梁、(不能有)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必须符合三级资质承包范围第2条的技术指标规定) ;;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必须符合三级资质承包范围第3条的技术指标规定) ;;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以上各项合同额度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得超过注册资金5倍的规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的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
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
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
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
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
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
/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
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
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市政 工程 施工 总承 包 三级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的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
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
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
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
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
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
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
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
面积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直径0.2
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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