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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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法规定(3篇)

拍卖管理法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拍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拍卖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拍卖业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拍卖企业许可证,并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拍卖活动。

第六条拍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拍卖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拍卖企业第七条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拍卖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企业注册资金证明;(五)拍卖师和其他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六)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拍卖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终止拍卖业务,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拍卖活动第十三条拍卖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买人。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充分、详细的介绍,包括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权利瑕疵等。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应当制定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并予以公布。

流拍相关法律规定(3篇)

流拍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流拍现象是指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因无人应拍或竞拍者出价低于拍卖底价而导致拍卖未能成交的情况。

流拍不仅涉及财产权益的处置,还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以下是对流拍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流拍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流拍,即拍卖流拍,是指拍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情形。

2. 类型根据流拍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无人应拍:拍卖开始后,没有任何竞拍人报名或参与竞拍。

- 竞拍人出价低于底价:竞拍人出的最高价低于拍卖标的的底价。

- 拍卖中止:因拍卖标的本身存在争议、法律问题或其他原因,法院决定中止拍卖。

二、流拍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拍卖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流拍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拍卖标的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瑕疵或者权利瑕疵。

- 第三十六条: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充分披露,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第四十条:拍卖人应当公布拍卖标的的底价,并应当在拍卖前告知竞拍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法院在流拍后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

- 第二十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行拍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 第二十一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拍卖财产变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拍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拍卖合同应当具备拍卖标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主要内容。

- 第一百一十三条:拍卖合同成立后,拍卖人应当依照约定进行拍卖,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三、流拍后的处理程序1. 通知拍卖流拍后,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告知流拍情况及后续处理程序。

2. 再行拍卖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行拍卖。

二拍降价幅度法律规定(3篇)

二拍降价幅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处置方式,广泛应用于执行程序中。

特别是在司法拍卖中,第二次拍卖(以下简称“二拍”)降价幅度成为影响拍卖成交的重要因素。

然而,关于二拍降价幅度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等方面对二拍降价幅度进行探讨。

二、二拍降价幅度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依照拍卖公告的约定,以拍卖公告确定的价格为底价,拍卖标的物价格低于底价的,拍卖无效。

”此条规定了拍卖的底价制度,但并未明确二拍降价幅度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百分之三十的,拍卖人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重新拍卖的,拍卖人应当依照拍卖公告的约定,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底价。

”该规定明确了拍卖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百分之三十时,应当重新进行拍卖,但并未明确重新拍卖的降价幅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百分之三十的,拍卖人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重新拍卖的,拍卖人应当依照拍卖公告的约定,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底价。

重新拍卖的降价幅度,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该规定明确了重新拍卖的降价幅度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司法实践中二拍降价幅度的处理方式1. 法院确定降价幅度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二拍降价幅度。

如规定降价幅度为评估价的20%,或者根据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2.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降价幅度部分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二拍降价幅度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3. 参考同类拍卖案例确定降价幅度部分法院在确定二拍降价幅度时,会参考同类拍卖案例的成交价格和降价幅度,以确定合理的降价幅度。

流拍后变卖法律规定(3篇)

流拍后变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拍卖物品可能未能成功拍卖,即流拍。

此时,如何处理流拍物品,特别是如何进行变卖,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流拍后变卖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法律依据和程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流拍的定义流拍,是指拍卖过程中,拍卖物品未能达到其保留价或最高出价,最终未能成交的情况。

流拍可能由于拍卖物品本身价值较低、市场行情不佳、竞买人不足等原因导致。

三、流拍后变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将拍卖物品拍卖给最高应价者。

最高应价者不明确的,由拍卖人自行决定或者请求委托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物品流拍的,拍卖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拍卖人重新拍卖或者变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变卖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流拍后变卖程序1.通知委托人拍卖人应当在拍卖物品流拍后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拍卖人重新拍卖或者变卖。

2.重新拍卖委托人请求重新拍卖的,拍卖人应当重新组织拍卖。

重新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3.变卖委托人请求变卖的,拍卖人应当依法进行变卖。

变卖程序如下:(1)拍卖人应当将拍卖物品变卖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拍卖公告中的约定支付价款。

(2)拍卖人应当将拍卖物品变卖所得价款支付给委托人。

委托人收到价款后,应当向拍卖人出具收据。

(3)拍卖人应当将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税费等后,支付给委托人。

4.特殊情况处理(1)委托人逾期未请求重新拍卖或者变卖的,拍卖人可以自行决定变卖。

(2)委托人请求重新拍卖或者变卖,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的,拍卖人可以拒绝重新拍卖或者变卖。

公车拍卖法律规定(3篇)

公车拍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共财政的日益充裕,公务用车已经成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日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浪费资源、滋生腐败等,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车拍卖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公车拍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车拍卖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公车拍卖,是指公共机构将其不再使用的公务用车通过拍卖方式,出售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2. 范围公车拍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车辆:(1)因公务用车更新换代而淘汰的车辆;(2)因公务用车数量调整而多余的车辆;(3)因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到期而报废的车辆;(4)因公务用车违反规定而被收回的车辆;(5)其他需要拍卖的公务用车。

三、公车拍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拍卖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公车拍卖也具有指导意义。

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条款对拍卖人的资格、拍卖标的的确定、拍卖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公务用车的采购、使用、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条款明确了公务用车的拍卖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款对公务用车的拍卖进行了具体规定。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也对公车拍卖进行了规定,如《浙江省公务用车拍卖管理办法》等。

四、公车拍卖的程序1. 拍卖前的准备工作(1)车辆鉴定:拍卖机构对拟拍卖的公务用车进行鉴定,确认车辆的性能、状况等。

(2)公告:拍卖机构在媒体上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车辆信息等。

(3)报名:有意向购买公务用车的个人或组织向拍卖机构报名。

拍卖评估收费法律规定(3篇)

拍卖评估收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拍卖行业的快速发展,拍卖评估作为拍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费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规范拍卖评估收费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拍卖评估收费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拍卖评估收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拍卖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评估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拍卖机构委托拍卖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应当支付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由拍卖机构与拍卖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报拍卖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关于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拍卖机构委托拍卖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应当依法确定,不得擅自提高。

”3.《拍卖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拍卖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是我国对拍卖评估机构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对拍卖评估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拍卖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拍卖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拍卖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确定原则拍卖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拍卖评估收费应当根据评估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2)公开透明原则:拍卖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当事人了解。

(3)市场竞争原则:拍卖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避免垄断行为。

2.收费标准确定方式拍卖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政府指导价:拍卖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拍卖机构和拍卖评估机构按照规定执行。

(2)政府定价:拍卖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拍卖机构和拍卖评估机构不得擅自调整。

(3)市场调节价:拍卖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拍卖机构和拍卖评估机构协商确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国企拍卖竞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国有企业拍卖竞价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处置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国企拍卖竞价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国企拍卖竞价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国有企业拍卖竞价概述国有企业拍卖竞价是指国有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股权、债权等权利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给竞买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价值。

二、国企拍卖竞价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这是我国关于拍卖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拍卖的原则、程序、拍卖机构、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拍卖竞价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涉及国有企业股权拍卖竞价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具有适用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界定、管理和监督,对国企拍卖竞价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虽然该法主要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但其中的一些规定也可适用于拍卖竞价。

三、国企拍卖竞价的法律规定1. 拍卖机构的选择国企拍卖竞价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拍卖业务许可,并具备拍卖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2. 拍卖标的的公告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公告拍卖标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地点、竞买条件等。

3. 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身份和支付能力。

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竞买条件。

4. 拍卖程序拍卖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拍卖公告、竞买登记、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

5. 拍卖竞价规则拍卖竞价规则应当公平、公正,包括起拍价、加价幅度、最高限价等。

6. 成交确认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车拍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车拍卖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将其不再使用的公务车辆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

在我国,公车拍卖旨在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同时也有助于打击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

为了规范公车拍卖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公车拍卖的法律规定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车拍卖的适用范围1. 公车拍卖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

2. 公车拍卖适用于不再使用的公务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公务专车、公务代步车等。

3. 公车拍卖不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侦查保密等特殊用途的车辆。

三、公车拍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了拍卖的基本原则、程序、拍卖人的资格、拍卖标的、拍卖公告、竞买人资格、拍卖成交、拍卖佣金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采购方式、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实施、救济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实施、救济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公车拍卖的程序1. 确定拍卖标的:公共机构应制定公车拍卖方案,明确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

2. 公告:公共机构应通过公告、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竞买人资格等。

3. 竞买人报名:有意竞买者应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4. 竞买人资格审查:公共机构应审查竞买人资格,确保其符合竞买条件。

5. 拍卖:公共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拍卖,竞买人公开竞价,直至成交。

6. 成交确认:拍卖成交后,公共机构应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明确车辆过户、交付等相关事宜。

7. 车辆过户:竞买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拍卖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地方制定的)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拍卖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地方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棚雀颂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关于招拍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拍挂,即招标、拍卖、挂牌,是我国土地市场中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

自2002年起,我国开始推行招拍挂制度,旨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本文将从招拍挂的法律规定、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招拍挂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招拍挂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程序、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招拍挂制度中的招标环节,需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程序、拍卖人、竞买人、拍卖机构等进行了规定。

招拍挂制度中的拍卖环节,需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程序、条件、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交易等进行了规定。

招拍挂制度中的土地出让、房屋交易等环节,需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

三、招拍挂的程序1. 招标(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概况、投标须知、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等。

(3)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4)开标、评标、中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根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

2. 拍卖(1)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

(2)拍卖文件编制:拍卖人根据拍卖标的编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标的描述、竞买须知、竞买保证金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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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拍卖标的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一节拍卖人第二节委托人第三节竞买人第四节买受人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一节拍卖委托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第三节拍卖的实施第四节佣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一节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

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竞买人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买受人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一节拍卖委托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佣金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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