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
最新拍卖法全文

最新拍卖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拍卖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各方行为。
第三条拍卖行为是指通过竞价的方式出售或者购买财产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拍卖的目的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确定财产或者服务的价格。
第五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主体第六条拍卖主体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等。
第七条拍卖人是指依法经营拍卖业务并组织拍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委托人是指将财产或者服务委托拍卖人出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竞买人是指参与拍卖活动并提出有效竞买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拍卖的财产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拍卖的服务可以包括劳务、知识产权等。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具备对拍卖财产或者服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拍卖人应当具备经营拍卖业务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拍卖流程第十四条拍卖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拍卖的财产或者服务以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拍卖活动应当提前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规则等。
第十六条拍卖人应当制定拍卖规则,并在拍卖活动前向竞买人告知。
第十七条竞买人应当提前到达拍卖现场,确认身份并领取竞拍号。
第十八条拍卖开始后,竞买人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出竞拍价。
第十九条拍卖人应当公开、宣布最高有效竞拍价,并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竞得人应当按照拍卖规则支付竞得价款,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拍卖规则第二十一条拍卖规则应当包括起拍价、加价幅度、报名条件、竞价方式、底拍限制等。
第二十二条起拍价是指拍卖开始时,必须提出的最低竞拍价。
第二十三条加价幅度是指每次竞拍的金额差距。
第二十四条报名条件是指参与拍卖活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竞价方式可以包括书面竞价、现场竞价、网络竞价等。
第二十六条底拍限制是指财产或者服务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五章拍卖合同第二十七条拍卖合同是指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就拍卖行为达成的书面协议。
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拍卖是一种通过竞价的方式,将物品或者服务卖给出价最高者的方法。
为了确保公平、规范的拍卖过程,拍卖会有一系列的规则和竞买须知。
下面将详细介绍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一、拍卖规则1.出价:竞买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出价,通常以具体金额的形式表示。
拍卖会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竞买者的出价信息。
2.加价幅度:拍卖会会规定一定的加价幅度,竞买者必须按照规定的幅度进行出价。
如果竞买者出的价低于加价幅度,出价将被视为无效。
3.底价:拍卖会可能会设定一个底价,表示物品或服务的最低出售价格。
如果所有出价低于底价,物品或服务将不会被卖出。
4.竞买顺序:拍卖会会设定一定的竞买顺序,竞买者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出价。
通常会先从最低出价开始,逐渐递增。
5.竞价限制:为了确保公平,拍卖会可能会规定竞买者在一定时间内出价的次数或总额有限制。
如果超过限制,出价将被视为无效。
6.成交方式:当竞买者出价达到规定的条件时,拍卖会将该物品或服务出售给该竞买者。
通常,竞买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来确认购买意愿,并在一定时间内付清余款。
7.拍卖费用:竞买者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拍卖费用,用于覆盖拍卖会的运营成本和服务费用。
二、竞买须知1.准备:在参与拍卖前,竞买者应仔细了解拍卖物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并评估自己的购买能力和需求。
2.注册:参与拍卖的竞买者通常需要在拍卖会现场或网上进行注册,提供个人信息和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
3.委托代理:如果竞买者不能亲自参加拍卖活动,可以选择委托代理人进行竞拍。
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
4.出价策略:竞买者应事先制定出价策略,考虑自己的底线和竞争对手的潜在出价。
决策出价时,要充分考虑物品或服务的价值与竞争态势。
5.观察规则:竞买者应仔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拍卖规则,避免违规操作和纠纷产生。
6.拍卖现场:如果竞买者亲自参加拍卖现场,要准时到达,并保持秩序、礼貌参与竞拍。
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寻求工作人员的帮助。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1、增价拍卖:卖家设置参加拍卖的宝贝起拍价和加价幅度。
买家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输入系统需要的最低价格,也可以输入自己可以接受的最高价格,让系统代理出价。
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者获得宝贝。
买家可使用系统代理出价。
2、荷兰式拍卖:多件相同宝贝参加拍卖,价高者优先获得宝贝,相同价格先出价者先得。
最终商品成交价格是最低成功出价的金额。
如果宝贝的拍卖数量大于出价人数,则最终按照起拍价成交。
如果最后一位获胜者可获得的宝贝数量不足,则可以放弃购买(注:买家不能使用系统代理出价)。
荷兰拍举例:1)一位卖家拍卖10 件摄像头,起拍价格是1元。
10 位买家各出价购买一支摄像头,出价金额均为一元。
在这种情況下,所有10 位出价者都將以一元的价格赢得一支摄像头。
2)一位卖家拍卖10 件摄像头,起拍价格是1元。
到竞价拍卖结束的时候,有3位获胜的出价者,一个出价5元,买1件,一个出价3元,买1件,1个出价2元买10件,最后3位都将以2元购买此宝贝。
因为前两位出价者出价较高,所以都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数量(出价相同的,先出价者排前面)。
最后一位出价者因为出价较低,所以只能得到8件(此时只剩下8件,不能满足他的购买总数,他可以放弃购买)。
3)一位卖家拍卖10 件摄像头,起拍价格是1元。
到竞价拍卖结束的时候,有2位获胜的出价者,一个出价5元,买1件,一个出价3元,买1件,因为他们的购买数量不足10件,将以起拍价格,即1元成交。
3、降价拍卖:拍卖宝贝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竞买人应价时成交的一种拍卖方式;如果宝贝数量为1,则拍卖在第一个竞买人应价时成交且拍卖结束;如果宝贝数量大于1,则拍卖在所有宝贝被竞买人应价完后,拍卖结束。
降价拍举例:如果一件降价拍商品,起始价格是100元,降价幅度是每10分钟降价10元,总的持续降价事件是10分钟,商品数量是2件,那么:1)降价拍商品的价格如何下降:从开拍开始,该商品的价格将会按照预设的幅度开始下降,第一个10分钟过后,当前价格将会显示为90元(即按照预设的降价幅度下降了10元),第二个10分钟过后,当前价格将会显示为80元(即按照预设的降价幅度下降了20元),以此类推。
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

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为了保障拍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拍卖业务规则以及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拍卖业务规则1. 拍卖标的选择拍卖标的的选择是拍卖成功的基础。
拍卖机构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甄别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交易价值。
同时,拍卖标的的描述和信息披露也是重要环节,应准确完整地向参与者提供有关信息。
2. 底价和加价幅度设定底价是指拍卖标的的起拍价格,加价幅度是参与者在竞拍过程中递增的最低金额。
拍卖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拍卖标的的估值设定底价和加价幅度,保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性。
3. 竞拍方式竞拍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拍卖品种和需求进行选择,包括现场竞拍、网络竞拍和电话竞拍等。
拍卖机构应提供便利的竞拍环境和平台,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和交易效率。
4. 拍卖交易拍卖交易是指参与者在竞拍过程中提交竞拍价格,最终由最高价的参与者中标成交。
拍卖机构应建立规范的交易流程和支付方式,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及时完成。
第二部分:拍卖管理制度1. 拍卖机构的资质与准入要求拍卖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书,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和设施条件。
准入要求的制定可以确保拍卖机构具备从事拍卖业务的能力和信誉。
2. 拍卖保证金的设定拍卖保证金是参与者需在竞拍前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保证参与者的竞拍真实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拍卖机构应根据拍卖标的和市场情况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数额,确保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 交易纠纷处理机制拍卖交易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拍卖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交易纠纷。
同时,拍卖机构还应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提供交易记录和证据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
4. 监管和评估拍卖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业务数据的统计和报告,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

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一、概述拍卖是一种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商品或资产交易的方式。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参与方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应当被制定和遵守。
二、竞拍资格1. 参与方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年龄、身份、注册资本等要求。
2. 参与方应在拍卖前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质文件。
三、拍卖准备1. 拍卖机构应在举办拍卖前发布公告,明确拍卖时间、地点、拍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2. 拍卖机构应确保拍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竞买方式1. 参与方可通过现场竞拍、书面竞价或远程竞价等方式参与拍卖。
2. 拍卖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设施和咨询服务,确保各种竞买方式的顺利进行。
五、拍卖程序1. 拍卖机构应在拍卖现场进行仪式,宣布拍卖开始,并依法公示拍品信息。
2. 参与方应按照规定的竞买流程进行竞价或出价,确保竞价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3. 拍卖机构应设立专业协调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拍卖程序,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六、确认成交1. 拍卖机构应根据竞价结果确认拍卖成交情况,并依法签订成交确认书。
2. 参与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竞买价款,并提供相关付款凭证。
七、拍卖后续1. 拍卖机构应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障。
2. 如有争议,参与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八、监管及处罚拍卖业务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违反拍卖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取消资格等。
九、市场宣传拍卖机构应加强对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参与方的知晓度和遵守程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十、结语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遵守对于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各参与方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拍卖业务的规范进行,共同推动拍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在这个1500字的文章中,我尽力将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概述,并按照文章结构进行了分节论述。
文章排版整洁美观,语句通顺,表达流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赃物;(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艺术品拍卖规则和竞拍流程管理制度

艺术品拍卖规则和竞拍流程管理制度现代社会,艺术品拍卖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拍卖行和竞拍者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艺术品拍卖的规则以及竞拍流程的管理制度。
一、拍卖规则1. 参拍资格:任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法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可以参与艺术品拍卖。
拍卖行有权对参拍者资格进行审核。
2. 拍品展示:拍卖前,拍卖行会将拍品进行展示,并提供详细的拍品信息,包括作者、作品名称、尺寸、创作年代等。
竞拍者可以对拍品进行实地查看和鉴赏。
3. 出价方式:竞买者在拍卖开始前需注册并领取竞买号牌,出价时需举牌发声或以其他明确方式表示竞拍意愿。
竞买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出价,但须遵守拍卖师的出价幅度要求。
4. 成交确认:当拍卖师成交某个拍品后,将用拍卖锤敲下来,并宣布该拍品的成交价及买家信息。
买家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付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5. 保证金和佣金:竞买者在注册时可能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竞拍的诚意金。
若竞买者成交,保证金将抵作支付款项之用,若竞买者未中标,则将全额退还。
拍卖行会对成交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拍卖服务费用。
二、竞拍流程管理制度1. 竞拍报名:竞拍者需提前向拍卖行报名,提交个人资料并支付保证金。
拍卖行将审核竞拍者的资格,确保其符合参拍资格要求。
2. 竞拍顺序: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行会公布竞拍顺序,并告知竞拍者自己所处的位置。
竞拍席次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竞拍者应提前到场进行登记,以免错过机会。
3. 拍卖师的角色:拍卖师是拍卖现场的主持人,负责宣读拍品信息、接受竞拍者的出价,并宣布成交结果。
拍卖师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的知识背景。
4. 竞拍宣示:竞拍者需保持明确的姿态和举牌方式,以便拍卖师能准确识别和记录出价情况。
竞拍者如需退出竞拍,应及时告知拍卖师。
5. 竞拍纪律:竞拍者在竞拍过程中应遵守纪律,不得进行捣乱或妨碍他人竞拍。
拍卖流程以及规则

拍卖流程以及规则
一、拍卖品的展示
拍卖品应在拍卖会前适当时间予以公开展示,以便竞拍者有机会查验拍卖品的品质。
展示期间,拍卖公司应提供充足的时段供竞拍者查验,并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二、拍卖会的组织
拍卖会应根据拍卖品的价值、特点以及市场需求来确定拍卖时间、地点、方式(是否在线拍卖)等具体内容。
在确定拍卖会时间、地点等要素时,应充分考虑竞拍者的便利。
三、竞拍者的登记
竞拍者需在拍卖会开始前进行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拍卖公司应对竞拍者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竞拍者身份的真实性。
四、拍卖师的介绍
拍卖师应在拍卖会开始前对拍卖品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品名、品质、保存状况、起拍价等信息。
拍卖师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得对拍卖品做夸大或虚假的描述。
五、拍卖品的竞价
竞拍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应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恶意抬价或干扰他人竞价的行为。
六、竞拍成功确认
拍卖结束后,拍卖师应宣布竞拍结果,并对买受人进行确认。
买受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支票、信用卡等支付方式。
确认无误后,拍卖公司应向买受人出具成交确认书。
七、拍卖品的交付
买受人在支付全部款项并获得成交确认书后,拍卖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拍卖品交付给买受人。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付,拍卖公司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说明原因。
八、拍卖佣金的支付
买受人在支付全部款项时,应一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佣金比例根据拍卖品的价值、拍卖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行业惯例确定。
买受人可在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佣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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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制定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竞买人”指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拍卖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
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二)“买受人”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三)“委托人”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四)“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拍卖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五)“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六)“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七)“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八)“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拍卖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九)“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十)“各项费用”指拍卖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十一)“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拍卖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十二)“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
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拍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
凡参加拍卖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拍卖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
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
故,凡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第六条:委托程序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拍卖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拍卖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拍卖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拍卖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委托人就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拍卖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拍卖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
保留价由拍卖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
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拍卖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公司的决定权拍卖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三)委托人就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品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除非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拍卖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拍卖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委托人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拍卖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拍卖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拍卖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拍卖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
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
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拍卖公司有权以拍卖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拍卖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一)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拍卖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拍卖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拍卖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
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拍卖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拍卖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拍卖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拍卖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拍卖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除非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另有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果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拍卖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拍卖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拍卖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二)赔偿拍卖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卖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拍卖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凡属因拍卖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拍卖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
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除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拍卖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拍卖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拍卖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拍卖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