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宁2020年12月9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2021年《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2021年《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关于产检假的规定是《⼥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产检假规定是什么《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在《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提到。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产检假要开证明吗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要开证明的条例,不同公司不同地区有不⼀样的处理⽅法。
有些公司是让提供每次产检预约时间的复印件,也就是产检预约单,有些公司需要提供产检记录,或者医⽣开具的诊断证明等。
总之,⼤家去产检就把各种资料都留下来。
三、产检假有次数规定吗国家并没有统⼀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因此国家并没有统⼀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劳动时间。
不能按、事假、、等来算。
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只要是医⽣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所以员⼯可以持⾃⼰在医院建档的卡拿去请假,那上边会注明下次产假的⽇期。
虽然有⼀部分的⼈选择怀孕的时候辞了⼯作回家待产,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的⼈会选择继续在⼯作岗位上上班,直到宝宝降临前的⼀两个⽉才去请产假回家休养待产。
《劳动法》⾥并没有对于产检假作相关规定,在《⼥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中有规定,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2021年整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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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6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手书)2016年8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其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2021年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2021年女工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相关文件2.1.《___劳动法》2.2.《___劳动合同法》2.3.《___妇女权益保障法》2.4.《___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3管理内容3.1.本制度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在本公司从业的女职工。
3.2.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劳动权益保护4.1.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4.2.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4.3.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4.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结婚、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4.5.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5.特殊利益保护5.1.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5.1.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1.2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5.1.3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5.2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021年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021年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本制度规定了___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___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女职工的管理。
2管理职责2.1工会主席负责公司女职工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
2.2工会负责公司女职工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3管理部负责女职工的录用工作。
2.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女职工保护的执行。
3术语和定义3.1五期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4管理内容4.1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录用女职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岗位。
4.2各部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4.3工会负责每年___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体检,加强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4.4各部门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5各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___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6各部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如女职工处于“五期”时,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7对不严格执行该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安全、环保绩效考核管理制度》(Q/ZNG19.005-___)进行考核。
5相关文件《___安全生产法》《___劳动法》《___妇女权益保障法》《___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1年公司存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存货资产的管理,保证公司存货的安全完整,加快存货周转,减少积压,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江苏2021产假158天的规定有哪些

江苏2021产假158天的规定有哪些江苏省产假的规定有当地进⾏⽣产的夫妻,可以享受⼀百五⼗⼋天的产假。
符合国家规定⽣育的,⼥⽅可以在法定产假增加三⼗天的产假,⽽男⽅可以享受多⼗五天的护理假。
如果⼥⽅在未满四个⽉内流产的话,那么可以享受⼗五天产假。
⼀、江苏158天的规定有哪些《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天,男⽅享受护理假⼗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不计⼊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条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职⼯⽣育或者流产的,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剖腹产产假是多少天?剖腹产产假天数是208天。
严格来说,在当中分为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也就是⼤家熟知的结婚登记和。
其中结婚登记意味着男⼥会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登记⾃然也就意味着夫妻会解除婚姻关系。
就离婚登记⽽⾔,其中⼜分为了协议和两种不同的⽅式。
⼀旦双⽅办理了,那么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会得到解除,从法律意义上就不再是夫妻了。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劳动力的充
分发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护妇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机会,保障
其身体健康和生育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
第三条妇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其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妇女职工
进行专门的劳动保护培训,提高其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妇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确保其
合法休假和休息时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鼓励其
合理安排生育计划,保障其生育假期和哺乳假期。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对胎儿或婴
儿有害的劳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妇女职工的产假和护理假,不得因此影响其正常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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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还在找女员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吗?以下小系列认真收集了女员
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欢迎你向他们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任何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免除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允许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的怀孕女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她们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的话,每次母乳喂养一个宝宝,母乳喂养的时间会增加30分钟。
每个工人阶级女职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一起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条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保健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身体卫生、护理和婴儿保健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对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对被侵害的女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53年1月2日国务院
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生育待遇规定》与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焦点问题
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所承受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增大,自然流产和不孕不育的病例增多。
很多专家学者都建议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体检包括女性常见疾病筛查,包括基础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北京预防医学和保健学会会长丁辉表示,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上升,雇主应该至少每两年安排一次针对两种癌症的体检。
每天至少哺乳1小时
草案第13条规定: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
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安排不少于一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包括人工
喂养);多胎的话,每天要增加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
在这方面,一些专家问一个小时是否包括往返的时间。
中华全国工商联法制司副司长白连祥提出,是否可以将母乳喂养时间由一小时改为
提前一小时下班。
女职工痛经可以请假吗
鉴于草案第七条: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高强度劳动。
专家建议,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的女职工,应允许带薪休假1-2天。
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贤说:女职工痛经不能正常工作。
有医生证明的,请一到两天病假,保留工资。
北京大学妇女法研究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表示,韩国规定女性应有一次带薪假期,类似做法值得借鉴。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需要修改,修改的重点是保护怀孕和哺乳女工。
鉴于研讨会上讨论的细节,将进行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