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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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市场参与者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规范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促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是指从事本指引第二条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应设立专门的岗位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岗位设置应实行严格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制度,交易、风险监控、结算等岗位应相互独立,人员不得兼任。

第六条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者各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包括主管业务的高管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熟知本机构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够充分了解和把握有关交易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特性。

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配备具有一定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和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必需的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前、中、后台业务的自动化处理,并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以符合业务发展和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应制定适合于本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授权、交易执行、市值评估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环节进行明确。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见附件),切实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风险。

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授权授信管理、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协会公告〔2022〕4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协会公告〔2022〕4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协会公告〔2022〕4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1月2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由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包香明同志主持。

经97家理事单位,3名个人理事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推荐名单及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跨境文本-2022年版)>及利率、信用衍生产品术语文件的议案》《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置换业务指引(试行)>的议案》《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试行)>的议案》《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2022版)>的议案》《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议案》《关于<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议案》等七项议案。

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推荐名单及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的议案》,并责成协会秘书处按程序做好后续备案及发布实施工作。

二、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跨境文本-2022年版)>及利率、信用衍生产品术语文件的议案》,责成协会秘书处按程序组织《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跨境文本-2022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2年版)》《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22年版)》的发布实施。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第十四条定义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 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后达成的信用保护合约交易适用主协议。

1.2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协商一致订立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3 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可对于主协议作出补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且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第一条、第11.1条、第13.4条。

除前述条款外,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1.4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5 交易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自律管理机构与信用保护工具相关的自律管理规则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自律管理。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约定的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约定的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年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

2024年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本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___(日期)签署: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鉴于,委托方和代理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以此开展业务;鉴于,在协议生效后,委托方发生了变化;现协议下的代理和授权均变更为以下内容:1.授权范围补充现在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委托代理贷款业务b)委托代理外币存款、汇款及其他涉外金融业务(以下简称“涉外业务”)c)委托代理法人存款、存单申请及变更手续2.报酬标准调整根据业务变化,报酬标准予以调整,详见附表:服务项目报酬标准(人民币)贷款业务1%涉外业务2%法人存款业务0.5%上述报酬标准不包括委托代理补充费用。

3.委托代理补充费用调整由于业务升级,委托代理补充费用相应作以下调整,新费用标准将适用于新的涉外业务,详见附表:服务项目委托代理补充费用(人民币)贷款业务500涉外业务1000法人存款业务1004.陈述与保证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所载内容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协议。

委托方保证其具备签署本补充协议及协议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并承诺将遵守本补充协议的所有约定。

代理方同样保证其具备签署本补充协议及协议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并承诺将遵守本补充协议的所有约定。

5.其他约定本补充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事先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且签署。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起生效,其效力不限于协议终止。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2号——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2号——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2号——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部分配套文件
英文翻译稿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5]22号)
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部分配套文件英文翻译稿的公告
为促进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标准协议文本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翻译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部分配套文件的英文翻译稿。

文件具体包括《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汇率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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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乙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了关于代理银行业务的委托代理协议,现根据双方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的目的和原则本补充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业务合作细节,对原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委托事项与授权范围双方一致同意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银行业务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国际结算业务、信贷业务、外汇交易业务等。

乙方在代理上述业务时,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操作,不得超出甲方授权的代理范围和职责。

三、业务操作规范与风险管理1.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代理业务的合规性。

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对于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乙方应及时发现并通知甲方,共同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4. 乙方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甲方的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四、费用结算与支付1. 双方根据代理业务的实际发生量进行费用结算。

具体计费标准、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按照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执行。

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代理业务损失或违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五、协议期限与终止方式本补充协议的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 日止。

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协议终止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交接手续,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主协议版文本.doc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主协议版文本.doc

附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
版)》文本特许使用备案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下称我单位)非协会会员,因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下称主协议)文本需要,特向协会备案取得主协议文本特许使用权,并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将在提交本函后按照协会有关要求向协会一次性缴纳主协议文本版权使用费人民币5.7万元。

二、我单位使用主协议文本仅供交易目的,并遵循主协议有关声明;且不予修改主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不得修改的条款。

三、我单位取得的主协议文本特许使用权将不会转授他方。

四、取得主协议文本特许使用权后,我单位主协议项下交易活动将遵守协会有关自律规则,自觉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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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在主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以下事项做出补充或特别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主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对于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且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衍生产品交易,是否适用主协议:【适用】在任何原主协议项下的或者援引了任何原主协议的任何交易的成交单、交易确认书或其他有效的约定(及前述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原确认书”),为主协议之目的,自主协议生效日起应被视为主协议下的“交易有效约定”。

假设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与原确认书、原主协议出现任何不一致时,应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为防止疑问,每一原确认书中使用的定义和被援引的定义文件应继续适用。

非受影响方应向另一方予以退还。

4、本第十三条的约定不具有创设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的效力,不影响且独立于任何一方可于任何时间享有的(法律、合同或其他约定下)任何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类似的权利和要求J(四)关于主协议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的补充约定主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最后一句的“第(二)款”改为“第(二)、(三)款”,并且在主协议第十七条第(二)款后加入以下词句:“(三)双方约定的信息披露:除本条上述第(一)、(二)款的约定外,交易一方同意另一方将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信息交流或披露予另一方的主要股东、分支机构或外部专业顾问。

但无论如何,披露方应确保其主要股东、分支机构或外部专业顾问对所披露的信息承当保密义务。

”(五)关于“关联方”的补充约定为本协议之目的,假设交易一方为国有实体,“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受该方控制的实体。

假设交易一方为非国有实体,“关联方”指就该实体或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对其控制、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或直接或间接与其共处同一控制之下的实体或人士,为本定义之目的,“控制”任何实体或人士指拥有该实体或人士的大局部投票权。

(六)关于“可分割性”的补充约定假设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包括局部或全部)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者不可执行时,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本条的约定将不会影响或削弱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一协议”性质。

如果前款情形发生,交易双方应老实协商以有效、合法及可执行的条款合理替代无效、非法或者不可执行的局部。

(七)关于定义文件的补充约定除非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交易双方之间在本协议生效后达成的所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均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不时发布或修订并有效的《中国馄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简称“定义文件签署栏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字代表职衔:签字代表职衔: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二、关于“声明与保证”为第三条第8项之目的,就交易一方适用的文件及信息为:甲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1、甲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3、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关于甲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4、代表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其复印件)。

乙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1、乙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银监会向乙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3、银监会向乙方颁发的关于乙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4、代表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其复印件)。

此外,如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也应及时提供:(1)该方经最新修订的章程复印件;(2)按照其注册地银行业通用的会计准那么编制并且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经审计的该方最近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包含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

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准备好之后尽可能立即、或在其公开之后尽其可行立即向对方提供。

但就交易一方而言,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网页或其自身的网站上公布其年度财务报告应视为已向对方提交该等年度财务报告。

一方需要在本补充协议签订时或按照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上述材料。

为第三条第11项之目的,其他声明与保证事项如下:(1)不依赖。

其代表自己行事,自行独立决定进行交易,并且自行判断或在认为必要时听取顾问意见的基础后自行决定该交易是否恰当或适宜。

其并不依赖来自于另一方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并不以此作为投资意见或建议,其理解有关交易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解释不会被当作进行该交易的投资意见或建议。

从另一方收到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不会被视为对该交易预计效益的担保或保证。

(2)评估和理解。

其有能力评估该交易的价值,(自己或通过独立的专业顾问的帮助)有能力理解并且理解了该交易的条款、条件和风险。

该方有能力承当并且愿意承当该交易的风险。

(3)地位。

就该交易而言,另一方并非其受托人或顾问。

(4)就其根据本协议规定需要向另一方交付的任何实物或支付的款项(为本款之目的,统称为“资产”)而言,在交付日时,其为该等资产的唯一所有人或拥有交付和转让该等资产的完整权利,且该等资产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权益负担或其他限制。

三、关于“特定实体”甲方的特定实体是:1、在主协议第三条第7项下:无2、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下:无3、在主协议第六条第(七)款下:无4、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下:无5、在主协议第七条第(二)款下:乙方的特定实体是:1、在主协议第三条第7项下:无2、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下:无3、在主协议第六条第(七)款下:无4、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下:无5、在主协议第七条第(二)款下:无四、第四条第(五)款多笔交易支付净额不适用,但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特定的交易适用于本款的多笔交易支付净额。

五、履约保障适用于甲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为:无适用于乙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为:无其他保障安排为:无六、第六条第(六)款“交叉违约”【适用】假设适用,那么交叉违约的起点金额为:甲方的起点金额为:甲方所有者权益的3%或与之等值的外币。

乙方的起点金额为:乙方所有者权益的3%或与之等值的外币。

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相关方最近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那么准备。

其他债务文件的定义为:按主协议约定。

就交易一方而言,如果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第1项所述累计本金数额少于起点金额,并且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第2项所述违约累计金额也少于起点金额, 但假设上述累计本金数额与违约累计金额两者之和不少于起点金额,那么应被视为构成该方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下的违约事件。

就交易一方而言,如果其他债务文件下的违约金额以起点金额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表示,那么违约金额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转换为起点金额的计价货币;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未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路透系统ECB37或ECBREF二报价页面,或ECB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欧元对其他币种的报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对欧元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对于路透系统或ECB官方网站日常未公布对欧元报价的货币而言,那么按违约事件发生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或者路透系统或ECB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报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那么由守约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

守约方的换算或套算应按照老实信用原那么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

就上述任何一种中间价(或报价、牌价)而言,如果违约事件发生日上述公布机构未公布相应中间价(或报价、牌价),那么违约事件发生日之前最近公布的中间价(或报价、牌价)应视为违约事件发生日公布的该等中间价(或报价、牌价), 而不采用违约事件发生日当日其他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中间价(或报价、牌价)。

对双方而言,额外的情形是:以下情况不构成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交叉违约''款所规定的违约事件:如果(a)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项所述的违约是因为在操作、处理方面发生错误、遗漏而未能付款所导致的,且(b)该方或其任何特定实体拥有应予交付的款项使其能够在到期时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且(c)在该方的利益相对方就该等未能付款事实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三⑶个营业日内做出了付款或交付。

七、第六条第(七)款“特定交易下违约”【适用】假设适用,那么特定交易定义中“交易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交易”为:在本协议一方及其任何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任何适用的特定实体与本协议另一方及其任何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任何适用的特定实体之间当前存续的或今后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本协议范围以外的任何衍生产品交易、有价证券交易、外汇交易或其他类似的交易,且该特定交易不包括本协议管辖下的交易。

八、关于第六条“违约事件”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9项所述“有类似效果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根据其成立地或组建地破产法,其任何债权人会议被召开,召开的目的是考虑对其重整或就其全部或大局部债务的和解事宜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安排;(2)因其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重大经营风险或其他类似情形而被相关权力机构做出对其实行托管、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的决定;(3)根据其适用的破产法向法院提出和解或重整的请求,或其债权人就其向法院提起重整的请求且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宁波银行:建议添加以上描述。

九、第七条第(二)款“终止事件”【适用】就交易一方而言,为该款之目的,“合并事件”指:1、该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任何特定实体与另一实体发生了联合、合并或兼并,或把自身的全部或大局部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或经重组、重设或改制纳入到另一实体或成为另一实体,或发生其他类似具有合并效果的事件。

2、任何人、任何相关团体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a)有权选举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的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的大多数成员的股票的受益权;或(b)使其能对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实施控制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所有者权益的受益权;或3、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通过发行或承当债务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使得自身的股本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或(a)发行优先股或者发行可转换成或交换为债务或优先股的其它证券的方式,或(b)(如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的组织形式并非采用公司形式)通过发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所有者权益的方式,使得自身的股本结构发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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