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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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公司及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强化执行力建设,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督查督办对象为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督查督办的职责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督办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办公室是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向领导报告督查督办结果的处理意见;对被督查督办的部门和单位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三章督查督办的内容

第六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集团公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相关工作安排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公司的重大决策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条公司各种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整顿情况

第十二条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月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完成情况的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执行上级要求,服务基层单位、员工的工作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内部协调、配合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回复事项。

第十九条员工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解决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批评、建议类事项。

第二十一条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第四章督查督办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领导负责。督查督办是一种领导职能,各级

领导都要亲自过问,承担责任。责任部门要按照领导或上级的指示精神,运用领导职权推动督查督办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切督查督办事项立项都要报请领导批示;

(二)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三)办结报告须经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第二十三条部门协助。办公室协助领导抓好督促检查工作。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参与调查、出面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

工作,一般不直接查处问题,仅对一些重要的、综合性、典型性

的事项进行直接办理。对多数事项要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及时转送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办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主管部门进行意见汇总,并负责协调综合;

未明确主办部门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二十四条实事求是。督促检查要秉公办理、实事求是。督查工作人员在办理督查的各个环节要客观公正,防止片面粗糙,在办理各类督查事项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偏见,对督查事项的事实真相不隐瞒、不夸张、不缩小、不歪曲,不允许任意曲解政策和法律。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办。在公司做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在接到公司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单位(牵头单位部门、协办单位部门)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在承办部门、单位认可的情况下,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

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

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备案,以备存查。

第二十七条交办。交办通常采用《工作任务督办单》的形式(见附1),把督办事项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

头形式交办。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明确。

第二十八条催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采取下发《工作任务督办单》、电话催办、短信催办、协同催办或直接到各部门、各单位催办等形式。同时,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九条办结。承办部门、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填写《工作任务督办回执单》(见附件2),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办理情况,办公室按照交办要求对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公司领导阅知。

第三十条反馈。每件督查事项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做出相应说明。

第三十一条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第六章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承办,结果有反馈。

第三十三条日常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第三十四条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落实的重大

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保密制度。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章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第三十六条定期督办法。根据月度重点工作安排,突出重点、抓住热点、解决难点,实行月督办制度,实现月度工作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七条催报督促法。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第三十八条督查调研法。办公室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公司领导做

好参谋助手。

第三十九条重点督查法。对重点工作的督查,主要包括:

提出需要督促检查的具体事项和相关内容;拟定督查的具体方案和工作安排;具体实施督查工作;写出督查报告并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等。

第八章督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条对认真落实、执行果断、措施得力的单位部门进行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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