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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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前身是1978年创建的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和北京化工学院第二分院。1985年,学校划归中国石化总公司领导;1992年,在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00年,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划归北京市管理,由中央与北京市共建。

面向未来,学校发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勤奋实干、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秉承“宁静致远,务本维新”的校训,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强化“崇尚实践、知行并重”的实践育人特色,将学校建成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高水平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高质量社会服务、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

英文缩写为BIP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9号。学校设有清源校区、康庄校区和燕山校区。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cn。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致力于培养诚实守信、勤奋实干、学习和实践能力强、职业素养优良、具有广阔视野、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校训为“宁静致远,务本维新”。

第八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师生员工办学。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央与北京市共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二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四条举办者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经费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

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举办者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批准。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生活设施;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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