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培训-PPT课件

探讨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 容,包括教育目标、教育内容、 教育方式、教育评价等方面的规 定。
总结词: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案例 分析旨在了解高等教育领域的政 策法规及其应用。
分析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在实际应 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改 进建议和解决方案。
职业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总结词:职业教育政 策法规案例分析旨在 了解职业教育领域的 政策法规及其应用。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总结词
规定特殊教育的对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详细描述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主要针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对象、办学条件、教 育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其全面发展。
04
教育政策法规的案例分析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总结词: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旨 在了解学前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及其应 用。
05
教育政策法规的未来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趋势
数字化教育政策法规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化教育政策法规将更加普及,如在线教育、 虚拟课堂等。
个性化教育政策法规
个性化教育政策法规将更加注重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如多元智能、 个性化学习等。
国际化教育政策法规
国际化教育政策法规将更加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如跨国教育、国 际课程等。
教育政策法规的创新与改革
创新教育政策法规
创新教育政策法规将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如创新教育、创业教育 等。
改革教育政策法规
改革教育政策法规将更加注重改革现有的教 育体制和机制,如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 评价制度改革等。
教育政策法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交流教育政策法规
交流教育政策法规将更加注重国际间的教育 交流与合作,如国际学术交流、跨国合作办 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8〕1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3.03【实施日期】1988.03.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教育政策法规》课件

具有权威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强制 性,是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公民教育权利
教育政策法规规定了公民 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
规范教育管理
教育政策法规明确了各级 政府和学校的管理职责, 规范了教育教学的行为和 标准。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 主要教育政策法规介绍 • 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 教育政策法规的改革与发展 • 教育政策法规的影响与意义
01
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教育政策法规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教育政策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规 范和管理教育事业而制定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文件,旨在保障公民的教育 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普及内容
重点普及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原 则、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帮助 公众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制
执行机构
明确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 推进相关政策。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教育政策法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政策法规 得到有效执行。
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与评价
效果评估
定期对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了解政策法规 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反馈与调整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调整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策略,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政 策。
04
教育政策法规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的改革背景与目标
改革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教育政策法规面临诸多 挑战,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教育政策法规是规范我国教育行为、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为了让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子更好地了解、学习和应用教育政策法规,本文对教育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政策法规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手段,旨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具有以下特点: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和针对性。
了解和掌握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和学子来说,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教育政策法规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文件和教育部门规章。
1.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行政体制、教育活动的主体权益等。
2.教育政策文件:如《新时代教育现代化2035》、《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是政府对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涉及到教育目标、改革举措、资源配置等方面。
3.教育部门规章:如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等,是对教育实践的具体规范,指导教育工作者和学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必背知识点总结1.教育法律法规条文:如《教育法》中关于教育行政体制、教育经费、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的规定;2.教育政策核心内容:如《新时代教育现代化2035》中提出的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战略举措等;3.教育部门规章关键点: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等。
四、如何学习和应用教育政策法规1.系统学习:教育工作者和学子应结合自身实际,系统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全面了解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内容。
2.结合实际工作:将教育政策法规融入教育教学实践中,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
3.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教育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教育法规政策解读与分析

教育法规政策解读与分析教育是国家的命脉,为了保障教育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规政策。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规政策的解读与分析,探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义务教育法规政策我国教育法规政策的核心之一就是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质。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同时强调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根据相关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投入足够的财力和教育资源,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且要提高教育质量,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条件较差,师资力量不足,严重制约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此外,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也亟待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平衡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受教育机会。
二、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高等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加强高等教育的管理与发展,以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政府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完善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推动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然而,在高等教育领域,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高校之间的竞争压力和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导致教育质量和公平性的不平衡;同时,考试制度的刚性和单一性也值得我们思考和改进。
三、职业教育法规政策职业教育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就业创业起到了关键作用。
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规政策体系相对完善,通过制定《职业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然而,职业教育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例如,职业教育与实际产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培养的学生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同时,职业教育的地位和声誉仍然不够,大众对于职业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亟待提高。
四、教育改革法规政策教育改革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题型、题数和分值一、单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二、名词解释: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三、简答题:7小题,每小题5分,共 35分.四、论述题:两题中任选一题作答,共15分.五、案例分析:共1题,共15分绪论一、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简答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1.教育立法2.教育执法3.教育守法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法治的权威化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4.教育法制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二、教师的法治素养与践行能力简答、论述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这个群体既是公民也是教育者,这一双重属性对教师的法治素养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2法境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3.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新增一、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总体建设目标选择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引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号.简答“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总体建设目标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将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人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着提升;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二、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简答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政策一、高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简答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选择、简答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目标简答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1.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其一,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会主义理论体系.其二,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其三,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其四,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我国教育的目标第一,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二,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人.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我国正处于社会注意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建设是关键所在,社会的主要矛盾依然是落后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冲突,强调教育内容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而且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错误的人才观.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教育的内在使命,而实践能力是教育效果的现实.展现和最终落脚点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违反教育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新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第八十条则规定“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如前文所述,新教育法增加了违反教育考试规定的具体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条款.相关人员如果从事了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考试作弊行为,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组织和个人如果从事了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组织作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除此之外,教育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高校章程的内容章程内容分为三类: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办学规模;人事制度;教育或培养形式;课程与学科设置.3、任意记载事项如:学校教育教学所使用的语言、招生办法、学生品德与学习评价方法、日常管理和奖惩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高校章程的制定程序1、章程制定准备2、章程草案审议3、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章程的审核与公布三、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聘任制名词解释:一般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聘任制的特征简答:1、主体的自主性;2、关系的合同化;3、形式的可选性;四、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简答或论述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如果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在平等地位,即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露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五、高等教育权利救济制度1、权利救济名词解释: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2、教育申诉制度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寻求的申诉包括两类:1、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即“校内申诉”2、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即“行政申诉”.3、校内申诉程序1校内申诉的受案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校内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复查4复查决定的做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4、行政申诉制度高等学校学生如果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5、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包含三种情形:(1)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以高等学校为被申请人的;(2)不服高校处分和复查决定,又对行政申诉决定不服,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申请人;(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1复议申请的提出,高校学生认为处分决定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是省级教育行政机关,则行政复议申请应向省级教育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3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4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4、教育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终的救济,行政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便不能再申请校内申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2原告提起诉讼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自知道做出几纪律处分等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如经过行政复议,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提起;3立案受理;4开庭审理,合议庭制度、被告举证5做出一审判决6上诉程序;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教师的权利简答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权利;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二、教师的义务简答1、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法规定6、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三、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客观题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否定条件即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四、教师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概念: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2、选择题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权等;3、着作权概念: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广义的着作权还包括邻接权;4、专利权概念:是指发明创造人或权利继受人依法获得的一定时期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5、教师职务作品着作权的确定规则:1教师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着作权由学校享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2由学校组织,根据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所在学校承担职责的职务作品,学校视为作者;3主要是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教师作为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可以给完成作品的教师适当奖励;6、教师的专利权的归属认定区分:1如果教师为执行所在学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则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学校,如该申请获得批准,该学校为专利权人;2如果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是为执行学校任务,但教师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则该发明创造仍为职务发明创造;3虽然教师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但是学校与教师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教师的,该约定合法有效;没有约定的,则为职务行为,相关权利归学校;4不属于上述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获准后的专利权,当然归教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一、职业学校教育的形式选择或简答1、初等职业学校教育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包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中等技工学校3、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含:本科和专科,2012年开始试办本科层次的专业与本科院校合办二、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选择题1、从业前培训2、转业培训3、学徒培训4、在岗培训5、转岗培训6、其他职业性培训三、职业教育实施的经费保障简答题1、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2、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经费3、开征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4、适当收取学费5、其他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名词解释所谓分类管理就是将民办学校分为盈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两类学校的登记、收费、政府扶持、税收优惠、学校用地、剩余财产处理等均采用不同的管理标准.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简答题1、同等招生权和招生自主权2、学位授予权三、如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地位简答题1、统一登记2、引进人才给予事业编制3、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模拟练习1.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建设,是指“世界一流大学”和A.一流人才B.一流专业C.一流学科D.一流设施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但是毕业前出国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回学校参加答辩.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B.颁发毕业证书C.颁发肄业证书D.颁发结业证书3.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是A.侵权行为B.学术不端行为C.犯罪行为D.违法行为4.按照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起多少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A.10B.5C.3D.15.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A.15B.30C.60D.9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与公办教育事业的关系是A.民办教育事业优先于公办教育事业B.公办教育事业优先于民办教育事业C.公办教育事业与民办教育事业平等D.缺乏相关的规定7.下列记载事项中,不属于我国高校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学校名称B.办学宗旨C.财务管理制度D.课程和学科设置8.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职业培训的种类A.公务员培训B.学徒培训C.转业培训D.转岗培训9.依据着作权法,教师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着作权由享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A.学校B.教师C.学校和教师共同D.国家10.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A.集体上访B.行政诉讼C.教师和学生申诉D.教育行政复议案例分析:2016年某校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夕,学校接到举报,揭发某学院研究生A某读研期间发表的三篇学术论文均存在严重的抄袭情况.学校接到举报以后,立即组织专家组对A某的三篇论文进行审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经校研究生院与A某所在学院领导及A某的指导老师共同商量,决定对A某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惩戒,给予A某留校察看的处分,并取消A某当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2天以后,学校在学校公告栏中张贴了对A某留校察看和取消当年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处分决定,其上盖有学校研究生院的公章.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1.如果A某对该处分决定不服,想要提出申诉,高校应当成立何种机构,该机构应当由哪些人组成2.高校相关机构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多少天内必须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诉人3.如果A某在申诉后,仍然不服学校相关机构的决定,按照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他还有哪几种权利救济方式可以选择。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教育政策法规则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指引。
了解教育政策法规的重点知识,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以及关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教育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它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在教育领域的意志和利益。
教育法规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
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法规,国家可以引导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其次,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平等权,还是教师的教学权利和职业发展权益,都在教育政策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再者,规范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二、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体系较为庞大,涵盖了多个层次和领域。
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
这些法律对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总体的规范和保障。
除了法律,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例如,《教师资格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教育部发布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则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地的教育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
三、教育政策法规中的重点内容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提供相应的资助和帮扶,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2、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4'.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1. 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 新《宪法》的理念 1、 以人为本 2、 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正当程序原则 二、 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 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 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 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 事业单位改革 1. 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 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一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 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 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 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 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 (2) (3) (4)
2. 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通过,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 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 .招收学生权 (4) .学籍管理权
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 1日起施行,共18条);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
20 条); 43 条); 84 条); 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2 / 4'.
(5) .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 .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 .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 .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 .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5.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 国外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
1. 公务员:在日本、法国及德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系由政府任用,教师的身份基本上与一般公务员无异, 属国家公务员。根据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 3条规定,国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为国家公务员, 公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教育长和专门性教育职员具有地方公务员身份。 2. 雇员:在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和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中,教师是由校长聘任,教师与校长间完全属于私 法上的契约关系。因此,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教师都是雇员。这种雇佣关系,决定了学校在其权 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 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诉。 3. 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身份,比较典型的是英、美两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 即教师的任用权在地方教育当局。但任用时,教师需与地方教育当局签订合约,以采取鉴订合约的方式雇用,由 此,英国、美国公立学校的教师通常被称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二) 我国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 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 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6. 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 / 4'.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 / 4'.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教育法42条) (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教育法42条)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 (五) 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高教法56条) (六)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高教法57条)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42条) 学生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43条)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教育法43条) (四)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法43条) (五) 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高教法54条) (六)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高教法55条)
8. 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 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 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 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 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 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 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 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 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 感。
9. 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的性质、特征和形式: 性质: 特征:
形式: 教师聘任制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规定:
1. 合同种类
(教育法42条) (教育法43 条) 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否则无
民事契约关系 平等、自愿; 书面契约、聘期; 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5 / 4'.
2.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6 / 4'. 合同性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
聘任主体问题(教师、教师工会、学校、教育行政机关) 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和约定性问题(格式与非格式) 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
10.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 根据教育部1983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 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 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内康复并按时报道者,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如期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对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 学。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成绩考核,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高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具体规定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 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对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 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书152页)
4•违约责任 教师聘任制在理论上的几个法律问题: (1) (2) (3) (4)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