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浙劳社老[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13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我省企业年金自1991年建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目前情况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享受年金人数少,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保值办法单一,增值渠道不畅。
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我省境内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同时,其方案内容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022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2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试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说明】1.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2.请严格按照规定在试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编号;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碳市场为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碳减排关系提供了有效途径。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落实中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愿景的重要政策工具。
A. 气候改善B. 碳汇C. 环境改善D. 碳中和正确答案:D2.2022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以视频方式出席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部长级特别会议开幕式并致辞。
李克强表示,中葡论坛各成员国是好朋友、好伙伴,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深化。
中方在2016年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宣布的促进中国与葡语国家合作相关举措已全面落实。
中国同葡语国家贸易额连续五年突破千亿美元,充分显示了合作韧性和发展潜力。
连接中国与葡语国家的桥梁是()A.香港B.澳门C.深圳1/ 24D.台湾正确答案:B3.2022年4月18日,全国内陆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首单业务启动仪式在()举行,标志着该港成为全国首个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的内陆港。
A.南京港B.重庆港C.武汉港D.西安港正确答案:D4.2020年3月2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以武汉市为主战场的全国本土疫情传播已基本阻断,但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疫情在全球出现大流行。
有鉴于此,中央提出的防控策略是()A.严密防控,延缓复工复产B.外禁输入、内禁反弹C.外防输入、内防反弹D.重点防控,局部复工复产正确答案:C5.权力下放不是自由落体,需要做到放与接的匹配。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0a7e1f10a6f524ccbf85e2.png)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厦委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9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乌鲁木齐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乌鲁木齐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doc

2019年乌鲁木齐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乌鲁木齐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乌鲁木齐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乌鲁木齐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乌鲁木齐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乌鲁木齐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乌鲁木齐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乌鲁木齐市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
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乌鲁木齐市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
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
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
”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 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
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乌政办[2012]593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2〕59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指生育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1月13日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部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
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1 / 3 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 /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制作、印刷的具有示意性、公共性,并在公共场所使用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汉语拼音及外国文字。 第四条 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市社会用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工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市容、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等都应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 第七条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名称、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交通标记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本市生产并在市内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 第八条 党的机关的牌匾颜色为白底红字,其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牌匾颜色为白底黑字。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牌匾的字体一律用仿宋体,维吾尔文字应一律用印刷体。 第九条 牌匾的文字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采用横写的,维吾尔文在上,汉文在下; (二)采用竖写的,维吾尔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采用并列方法的,维吾尔文在右,汉文在左; (四)书写有外国文字的,维吾尔文在上,汉文在中,外文在下。 公章的刻制,维吾尔文在左,汉文在右。 第十条 各类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第十一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 3 / 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2005年5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统一简称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保事业单位,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前应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参保的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并与其签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从2005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中文标题】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日期】1981年3月14日【颁布部门】林业部、财政部【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3月14日为加强和改善国营苗圃(以下简称前圃)的经营管理,提高苗圃生产水平,坚持正确的办圃方向,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办好苗圃,充分发挥其示范、骨干作用.以适应林业发展和林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方针、任务第一条苗圃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为发展林业提供优良苗木的基地。
是生产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要按照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苗圃应当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育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第三条苗圃的主要任务是:繁殖、推广优良树种,培育当地造林、绿化需要的优质壮苗;开展科学实验,实行科学育苗,提高育苗技术水平,示范、指导社队育苗;利用苗圃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苗圃的长远规划、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劳力调配、物资供应、产品分配以及人事关系,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任何单位不得向苗圃平调劳务、资金、产品。
苗圃的土地不得侵占,国家建设必须占用苗圃土地时,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报省、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所占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苗圃搬迁、改建、合并、撤销和改变经营方向、领导关系,都必须报请原批建单位审批,不得任意改动。
新建苗圃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报省、市、区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苗圃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本着精简原则核定编制。
选拔能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年富力强,懂业务的人员担任主任,并配备好技术、财会干部和工人。
苗圃固定工人要按常年用工配备,生产忙季可雇请临时工。
苗圃的人员配备必须控制在正式批准的编制以内,不得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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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26
【实施日期】2003.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乌鲁木齐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
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事业单
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产权清晰、
责权明确、事企分离、管理科学”的要求,积极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通过构建新
型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使其真正转化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三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要坚持产权突破、转换机制的原则,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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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的原则,依靠群众、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需
要,合理选择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严格改制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划
分事业单位经营和非经营性质,对于承担部分非经营性职能的单位,先将非经营性职能
分离,然后再进行改制。
第四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分析自身情况和特点,选择既
符合本单位实际、又利于企业发展的改制形式。通过采取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多种途径参与我市经营性事业单位
企业化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无法正常经营的单位,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
下,可予以关闭撤销。
第二章 企业化改制程序
第五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
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改制领导机构,制定改制方案。改
制方案的内容包括:改制形式、资产评估情况、净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股权结构设
置、改制后的发展思路、配套改革措施等方面。
(三)改制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包括离退休职工),并由主管部门召集相关职能
部门论证后,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方案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对改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离任
经济责任审计。
(五)依法办理原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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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第六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落实债权、
债务责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改制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
产评估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土地
价格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其备案。对于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产
权纠纷,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八条 资产评估结果,自批准改制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
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评估。
第九条 为减轻改制事业单位的负担,对总资产低于100万元,且固定资产占总资产
比重不足40%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可以当年的资产审计报告代替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