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物流:内幕信息保密与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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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保密协议(精选3篇)

物流行业保密协议(精选3篇)

物流行业保密协议(精选3篇)物流行业保密协议篇1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的签订、实施或合作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向对方提供有关的商业秘密,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商业秘密予以有效保护。

具体约定如下:一、商业秘密定义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供应商资料、销售或进货渠道、技术资料、货物价格、运输价格、服务费用、财务资料、提供服务项目时产生的运营数据等。

商业秘密的提供方式和储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文件、电子文档、音像等信息载体。

二、保密义务双方对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必须的保密措施保护对方商业秘密:1.不以任何方式、任何信息载体将任何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除与合同、服务项目相关的双方工作人员外,双方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获知、传递对方的商业秘密;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对方商业秘密。

三、例外约定双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1.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其他具有管辖权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商业秘密资料;2.该商业秘密已经成为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3.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相关商业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四、返还信息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

如果该商业秘密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五、保密期限无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或是合同终止后,双方均应对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1.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实际损失额(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收益及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赔偿给甲方,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获得收益的,乙方将全部收益赔偿给甲方;反之亦然。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前述各项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七、争议解决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宝商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宝商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电子数据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物流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范例页.doc

物流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范例页.doc

物流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范例(WORD5页)1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2007年6月15日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的管理控制等重要方面。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按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下列事项须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办理:(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当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办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物流行业保密协议样书6篇

物流行业保密协议样书6篇

物流行业保密协议样书6篇 篇1 甲方(物流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作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双方在物流领域合作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密协议:

一、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的业务模式、经营策略、业务流程、技术标准、技术数据、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及其他约定为保密的信息。凡涉及双方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未经披露方许可,接收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二、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应对其获知的对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仅限于双方合作目的使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非合作目的。

2. 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设立防火墙、加密等措施。

3. 任何一方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手段防止进一步泄露。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其他保密事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保密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产生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或其他非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该信息失去保密价值止。

四、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对方保密信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因违约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2.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对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时,违约方应协助对方处理侵权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长城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7

长城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http∥)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增资计划;(八)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十八)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渤海物流:独立董事的有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10-08-13

渤海物流:独立董事的有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10-08-13

渤海物流公司独立董事的有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资金被占用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度以来连续三年出具的公司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本报告期前公司控股股东未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公司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自查报告,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报告期以前发生的其他关联方秦皇岛华联康保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占用公司资金544.31万元事宜,是公司上市之前于1997年5月以新设合并方式成立时,从原合并方之一秦皇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承续债权形成,2005年期末,公司已对被占用的544.31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其他资金往来、占用方面的问题。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经向公司审计、财务部门调查,公司的对外连带责任担保存在于子公司与其所属公司之间。

报告期内发生的连带责任担保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连带责任担保的实际发生金额为1,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8%,且无逾期担保。

除此之外,无其他担保。

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他法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在资金被占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独立董事:孙立成、柳木华、王国文
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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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与管理制度

(2007年6月15日制定,2010年3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保密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公司、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重大事件或应披露信息未公开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该重大事件或
应披露信息的内容 ,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保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在开展涉及内幕信息的工作时,
应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的会议内
容后,在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财务、证券、法律等部门在办理有关内幕信息事项时,应指定纪律性好、
保密意识强的专人负责,封闭工作环境,使用专门办公设备。
第八条 除前款规定的专人外,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外界、各部门内人员之间、各部
门人员与其他人之间禁止打听、传递内幕信息。
第九条 文秘人员在起草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件时,部门领导要负责维护秩序,
警示无关人员回岗位或离开。
第十条 印制有关内幕信息文件、资料时,文印人员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及时收回或销毁印制现场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除办理相关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涉及内幕
信息的文件。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U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
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的
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提供证券、财务会计、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就涉及的内幕信息
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等部门相关人员是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的相关人员外,接触或使用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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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人员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与公司业绩相关的信息公告之前,接触或使用该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年
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数据的公司内部人员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上述登记手续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安排证券事务代表办理,登记内容为姓
名、接触或使用信息内容、年月日时分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公司应拒绝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适用于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时,应当先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适用于定期报告)相
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
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发送内幕信息保密提醒
函,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注意保密。该使用人应当配合公司工作及时填写回函和收条。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人不填写前条回函和收条的,公司不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外部信息使用人资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追究其责任,按《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信息保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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