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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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118条摘要:一、引言二、保险法117 条解析1.保险人的抗辩事由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三、保险法118 条解析1.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四、结论正文:一、引言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17 条和第118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对这两条法律条款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相关规定。

二、保险法117 条解析保险法第117 条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有抗辩事由的,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过程中,如果存在抗辩事由,即可以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应当及时将这些抗辩事由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说明。

1.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等。

当保险人发现存在抗辩事由时,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保险人在提出抗辩事由时,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

如果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无法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

三、保险法118 条解析保险法第118 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需要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

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

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

各种保险法律规定(3篇)

各种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旨在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险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各种保险法律规定进行概述,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责任、保险理赔、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3. 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4.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并有权获得保险赔偿的人;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2)保险人审核投保人的申请,同意承保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3)投保人支付保险费;(4)保险合同生效。

3.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1)保险标的;(2)保险金额;(3)保险期间;(4)保险责任;(5)保险费;(6)保险事故;(7)保险赔偿;(8)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汽车保险维修法律规定(3篇)

汽车保险维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汽车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车主提供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时的经济保障。

然而,在汽车保险理赔过程中,维修费用的确定和维修质量的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为了规范汽车保险维修市场,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汽车保险维修法律规定方面进行探讨。

二、汽车保险维修法律规定概述1. 汽车保险维修费用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汽车保险维修费用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损失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按照实际损失的原则确定维修费用。

(2)合理费用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按照合理的费用标准确定维修费用。

(3)同类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参照同类车辆的维修费用确定维修费用。

2. 汽车保险维修质量的要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汽车保险维修质量提出了以下要求:(1)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和管理水平。

(2)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3)维修企业应使用合格的维修配件和原材料。

(4)维修企业应保证维修质量,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三、汽车保险维修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汽车保险维修费用的确定(1)实际损失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按照实际损失的原则确定维修费用。

实际损失包括车辆损失、零部件损失、维修工时损失等。

(2)合理费用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按照合理的费用标准确定维修费用。

合理费用标准包括维修企业的收费标准、配件市场价格、行业平均维修费用等。

(3)同类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参照同类车辆的维修费用确定维修费用。

同类车辆包括同品牌、同车型、同年代、同行驶里程的车辆。

2. 汽车保险维修质量的要求(1)维修企业资质要求: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等。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关于健康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健康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健康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轻家庭医疗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健康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健康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本文将从健康保险的定义、法律性质、主要法律规定、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健康保险的定义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一种商业保险。

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概念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健康保险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性质:健康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合同法性质。

2. 社会法性质:健康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性质,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3. 经济法性质:健康保险涉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等方面,具有经济法性质。

四、健康保险的主要法律规定1. 健康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保险法》是我国健康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健康保险的定义、适用范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2.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对健康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基本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对健康保险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

4. 保险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业务监管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健康保险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理赔、信息披露等方面。

五、健康保险监管体系1. 行政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等实施行政监管。

2. 行业自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对健康保险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海上保险法3-2 保险人的责任

海上保险法3-2 保险人的责任

2) 救助费:独立于G/A,不按 G/A处理 3)特别补偿: 由 P & I 承保
六、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 (“十二/十三/十四”)
[英国判例]
恶劣天气
通风关闭
货损
3、共同原因(Concurrent Causes)
其他原因 承保危险 损失
但若能区分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就赔此损失
其他原因
承保危险 (主流观点) 除外原因 [例] 恶劣天气 通风关闭 含水量超标 货物发霉 损失
[ 观点 ] 宜从 “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分析 法律参考: CMC 54 “共同原因货损”的责任规定
4、注意:……
三、损失赔偿 1、全损赔偿 2、船舶分损:(“六” ) 每次赔款 ≯ 保险金额
1)已修理:赔款 = 合理修理费
2)部分修理 赔款 = 合理的已修理费 + 未修理造成的贬值
3)未修理,保期内未出售
赔款 = 未修理造成的贬值 (≤ 预计的合理修理费) 4)未修理,保期内已出售 赔款 = 预计的合理修理费
5、重复保险的赔偿(“十一” ) :已讲
6、连续损失(“八”) CMC 239
1)损失:不包括 “施救费用” 2)多次保险事故:每次都赔,即使 赔偿总和 > 保险金额 3)例外 保险事故 分损(未修) 全损 : 仅赔全损 (近因“保险事故”) [ 问1 ] …… 若全损不是承保危险造成的,分损是否要赔?
① 承保危险 ② 非除外危险 ③ 除外危险 损失 承保危险 承保危险
损失 损失
[ ② 例 ] 装卸工人抽烟 —— 火灾 —— 货物损失,赔 [ ③例 ] 武器击中 (除外原因) —— 沉没 —— 全损,不赔
2、插入事件未中断原因链:承保危险是近因
承保危险 插入事件

第十章 保险经营原则《保险法学》PPT课件

第十章 保险经营原则《保险法学》PPT课件
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15
(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新发展(续)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 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 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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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续)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逐步放松管制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 -《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1999年颁布) -我国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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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源自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其监管的重要性- 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 - 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 (一)早期的严格限制原则
-我国原《保险法》(1995年版)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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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法是对保险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目的是保护
被保险人的利益,并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它在保险合同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一、合同约定的基本责任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

这些责任通常包括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
或风险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附加责任
除了基本责任外,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附加责任。

附加责任是指在
满足特定条件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的额外责任。

这些约定可以
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和被保险人的需求灵活选择。

常见的附加责任包
括盗窃、车辆损失等。

三、责任限制
保险责任并非没有限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责任可以在合同
中进行限制。

例如,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或者对损失的赔偿金额进行限定。

这些限制必须在合同中得到明确,
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四、不同类型的保险责任范围
不同类型的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存在差异。

例如,人身保险通常
关注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风险,其保险责任主要涉及医疗费用的赔偿
以及身故或残疾时的相关赔偿。

财产保险则主要关注财产损失的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括财产损失的修复或赔偿。

五、保险责任的认定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责任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被保险人需要提
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据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证实其损失的真
实情况。

保险人会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

六、保险法的保障
保险法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
险人的义务。

在保险纠纷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向相关保险监管
部门或者法院寻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保险法还设立了保险基金,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时的权益。

七、保险责任的履行
保险责任的履行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提供合
法证据后,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应保证公平、公正,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进
行赔偿。

总结:
综上所述,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的基本责任进行约定,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加责任。

保险责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不同类型的保险有不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保险责任的认定在保险理赔中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保障,并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责任的明确和履行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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