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7章 - 人身保险

第 七 章 人 身 保 险
考点
1、公司的特点:如公司短期及长期目标的重点。 2、市场的特点:如营销培训、销售方法等。 3、产品的特点: 参与分红的险种就应采取较保守的定价假设; 保费递减的定期保险的退保率要低于均衡保费的定期保险退保率; 若某险种初期的现金价值较高,就会导致较高的退保率;
例题:在人寿定价的各种假设中,影响定价假设公司的特点包括( D ) A 投资收益率 B 人口及其结构变化 C 股票市场状况 D 公司短期及长期目标的重点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方法 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要求的定价方
第 七 章 人 身 保 险
法就是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
(四)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1、死亡率:在人的幼年时期,死亡率随年龄的增长逐渐降低;
第 七 章 人 身 保 险
在人的成年时期,死亡率随年龄的增长逐渐升高;
2、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 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则计算公式是:
第 七 章 人 身 保 险
(1)按照缴费方式分类,可分为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
(2)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3)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三)简易人寿保险
考点:1、为了防止逆选择,简易人寿保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 给付制度。
第 七 章 人 身 保 险
病、死、残 ”。
例题:在人身保险中,与人寿命和人体有关的“生、老、病、 死”残通常被称为 ( ) B A 保险对象 B 风险事故 C 保险责任 D 保险标的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可以分为标准体
第 七 章 人 身 保 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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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人身保险最主要最基本的险 (一)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最主要最基本的险 种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 寿命 的 , 以被保险人的生存 或 死亡为保险事故 即 以被保险人的 生存或 死亡 为保险事故(即 生存 为保险事故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 人寿 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 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 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 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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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 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 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 和质押 。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 无效。 无效。 (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 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 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 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 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 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 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 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 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 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 乙向丁还款。 乙向丁还款。
第七章 人身保险

适合人群
1、这种保险适合于收入比较稳定,较高资产的人士。 也适合于家庭责任较重的被保险人,上有老、下有小 的人群。
2、望把资产留给下一代的人,以达到转移资产,合理 避税目的的人,对于一些私营企业主,保险也是规避 债务的方式; 3、购买分红投资保险的人,想达到理财目的的人。一 般情况下,保险的理财增值功能较弱,保险的增值, 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时间,而非回报率。终身分红保 险,可以最大限度利用时间的因素,获得保险复利递 增的神奇效应。
四、生死合险
1. 概念
将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合二为一的保险,又称两全保险。 生死合险 ——也称两全保险,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 是否生存或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实际上 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综合。因而保费也更高。
2. 分类
(1)以特定年龄(一般为60或65岁)为保险期满日。该险种是 满足老年后有收入可以颐养天年 (2)以特定年期为保险期,如:25年期,10年期。该险种是以 储蓄为目的,到期后的有一笔较大的收入可以支出
第二节 人寿保险
3. 年金的分类
(1)按支付条件——生存年金和确定年金 (2)按支付期限——定期年金和永久年金 (3)按支付开始的时期——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4)按支付的金额——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5)按缴费方式——趸缴年金和分期缴费年金
第二节 人寿保险
4. 年金保险的主要险种
(1)限期缴费终身年金保险 (2)定期年金保险 (3)联合年金保险 (4)变额年金保险
示例
黄女士, 30 岁 •定期保障,满足特定时期更高的保障需求。 •费率低廉,责任覆盖意外、疾病所致的身故高残。 •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提高全面保障程度。
险种名称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 缴费期限 年缴保费
《保险学》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小讨论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讨论一下, 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的储蓄有何不同?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 :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 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 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 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 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保单贷款条款
➢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 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 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 保险单进行质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 宽限期条款 ➢ 中止和复效条款 ➢ 自杀条款 ➢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 ➢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 红利任选条款 ➢ 战争除外条款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3.两全保险 3.两全保险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 保险。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 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 种。 ② 费率最高。 ③ 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 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④ 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 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一)保险标的不同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 (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终止。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3. 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 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 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14-第七章:人身保险(2011修订版)

(七)保单贷款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 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归还: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
发生事故或退保: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即行终止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不按期交保费 时,保险人自动以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 费,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 息,垫交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当 垫交保险费本息达到退保金时,合同即行终止; 必须保单中有此条款,并经保单持有人同意。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死亡保险
注:计算自杀年限的另一个始点:自保险合同复 效时起重新计算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基本内容 适用: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 内容:当保险单下已积累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不交保费时,可以有4种选择: (1)申请退保:退保金 (2)减额交清:保额减少,期限、责任不变(趸缴) (3)展期定期:期限减少,保额、责任不变(趸缴) (4)现金价值垫交:当现金价值不足,效力中止
3、万能保险
A、定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非约束性
B、主要特征--死亡给付模式---A方式:均衡给付(给付额因定) B方式:随现金价值变化 保费交纳---在规定幅度内交费任意 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
续费、退保费用
分红保险 均衡保费,比 普通寿险保单 价格偏高
2、特征: (1)风险选择对象---团体(性质、职工、人数、保额) (2)使用团单--- 1张总保单,每个被保险人1张保险凭证 (3)成本低---手续简、节约佣金、免体检、避免逆选择
07第七章-人身保险
(2)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4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五)自杀条款
1、基本内容: (1)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责任 免除 (2)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保险 责任。 2、处理方法: 2年内自杀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后自杀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3、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后。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5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基本内容: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 继续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 可以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1、申请退保。体现为现金返还 2、改为交清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保险金额相应 的降低,此后不再缴保费。 3、改为展期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改为保险金额不变的死亡保险,而保险期限相 应缩短。 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费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 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 险费进行垫交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 七 章
人身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3
一朝结缘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第七章人身保险
【例】一个人购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 万元,按照约定,缴费期为10年,每年缴费200元, 结果到了第五年,投保人因故无力继续缴纳保费,这 时:
如果退保,可领取退保金600元; 如果减额交清,保险期仍为20年,保额降至6000元; 如果展期保险,保额仍为1万元,保险期限调至15年。
第七章人身保险
(二)年龄误告条款
1.年龄不实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 险人有权拒保;如果因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予以承保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章人身保险
(1)必须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 价值。 (3)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时间上存在限制,即合同解除 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而消灭。 (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
10000 ×300/320=9375元。 若死亡后保险人发现他在投保时真实年龄为34岁,则保险公 司会赔付1万元,然后退回多收保费。
第七章人身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所谓宽限期(grace period),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交 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对到期未交付续 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得以在该优惠期内补 交续期保险费。 注意2点:1)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付义务, 赔偿金额中可扣除应缴保费及利息;2)宽限期不针对首期保费, 一般合同会规定自缴纳首期保费后开始生效。
第七章人身保险
二、分类
(一)按保险范围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1、团体人寿保险采用的费率形式是()A、基本费率B、自然费率C、均衡费率D、经验费率2、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生效的条件是()A、投保人欠费时自动生效B、必须经保险人同意C、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D、必须经受益人同意3、王某于1998年5月20 日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因经济原因2002年合同中止,于2003年9月2日办理复效,2005年5月30日自杀,保险公司应当( )A、全额给付B、不给付,退还现金价值C、给付50%D、不给付,不退还现金价值4、健康保险厘定费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A、死亡率B、费用率C、利息率D、疾病率5、在医疗保险中,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称为()A、免责期B、失效期C、过渡期D、适应期6、在医疗保险中,通常订有比例给付条款,如果按照累进比例给付,那么随着实际医疗费用的增加,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担费用的大小关系为()A、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减B、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C、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减,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D、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减,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减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伤害”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非本意的、内生的和突然的B、非本意的、外来的和可预见的C、本意的、非外来的和突然的D、非本意的、外来的和突然的8、在订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经过两次自动垫交保费之后,发生变化情况是()A、保单现金价值比垫交之前增加了B、保单现金价值比垫交之前减少了C、保单现金价值与垫交之前一样多D、保单现金价值与垫交前无可比性9、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事故并导致风险,正确理赔结果是()A、按残疾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给付,最多不超过三次B、按残疾程度最高的一次给付残疾保险金,差额补给C、每次均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D、每次均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保险金额两倍为准10、在团体人寿保险中,团体可以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
《保险学》课件 第七章 人身保险
➢保单贷款 ➢自动保费贷款
保险学原理
10
何林:
人身保险概述
➢基本选择权
➢保险金给付方式选择权
➢除了一次总付现金方式外,保险金还能以其他方式给付。 ➢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
➢保险公司保存保险金,定期给付受益人利息。 ➢按约定期限向受益人分期给付保险金及利息。 ➢分期给付受益人一笔固定金额,直到本金和利息付完为止。 ➢以终身收入方式给付保险金。 ➢使用信托。
➢年金保险分类
➢缴费方法:趸缴年金,分期缴费年金。 ➢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按被保险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联合
年金。 ➢按给付期限:定期年金,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 ➢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年金,变额年金。
保险学原理
16
何林:
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 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特点
➢承保责任广 ➢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 ➢具有储蓄性
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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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林:
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寿险附加险
➢又称为附加特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附加条 款形式出现。
➢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免缴保费特约 ➢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
保险学原理
6
何林: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
➢健体保险
➢弱体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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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可以变化的,这里指的是在投保时必须具备保险利益,而在发生事故时则可以没有保险利益。
4. 定期寿险特点(1)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内死亡为给付条件。
特定期间有两种表示法:a 以特定的年数表示b 以特定的年龄表示①特点:保险期限固定,期限短;保费低廉,通常没有现金价值,无储蓄性;低价位与高保障,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逆选择;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可以考虑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变更。
5、终身死亡险特点不定期死亡,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1)不规定死亡期限,(2)理论上,但生命表中将生命极限确定为100岁,100岁以上生存者,(3)保单具有现金价值6、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生存作为给付条件(1)单纯的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条件。
(2)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7、按年金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即期年金:投保人在支付所有保费且合同生效后,年金受领人立即开始领取年金。
延期年金: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才开始给付。
8、年金保险的特点主要有:A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其特殊之处在于保险金的给付采取了年金方式,而非一次性给付。
B年金保险保单上仍有现金价值。
至缴费期结束时,现金价值为最高。
C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包括缴费期和给付期(有的包括等待期)。
D年金保险免体检。
9、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1)两全保险的特点:①是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②费率最高③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主要。
④两全保险的保额分为危险保额(或保障保额)和储蓄保额。
10、变额人寿保险特点:保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第一,保费是固定的,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是可以变动的。
第二,变额寿险有专项账户,通常开立有分离账户,在将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被存入投资账户。
保险人根据资产运用状况,对投资账户的资产组合不断进行调整;保单所有人也可以在各种投资产品中自由选择调整组合。
第三,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保险人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某一时刻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于该时刻、该险种的保费投资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
11、万能寿险的特点: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①死亡给付方式的可选择性;A方式:均衡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净危险额=死亡保险金-现金价值B方式: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
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净危险额=保险金额②保费缴纳方式的灵活性;③现金价值的特殊性。
万能寿险的现金价值为保费扣除各种分摊额之后的累积价值12、变额万能寿险: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变额万能寿险遵循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但其资产由分离账户保存,其现金价值的变化与变额寿险相同,且没有现金价值的最低承诺。
变额万能寿险的死亡给付:与万能寿险相同。
14、人寿保险条款(一)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年龄和性别,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
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和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合同无效,退还已缴保费。
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险金额。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除了由投保人欠交保费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三)免费观望条款该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收到保单后的一个期限内(通常为10天)进一步考虑是否应当或者需要购买该保险。
在免费观望期内,保单所有人可以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如数退回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
保险责任在免费观望期内通常有效,但在投保人取消保单时则失效。
(四)宽限期条款:投保人如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为31天,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连同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停效。
宽限期终了日若遇星期例假日,或法定休息日,或遇天灾地变,期限顺延。
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保全保险人业务。
宽限期的规定与合同双方都有利而无害。
(五)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投保人如在宽限期内尚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得在保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届时,投保人如再不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六) 、复效条款: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一般两年),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复效是对原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投保人在2年内不申请复效,则交费不足够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也将永远失效。
条件1、申请复效的时间一般规定为复效后的两年内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3、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时期的保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停效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
(七)、不丧失价值条款:人寿保单交2年之后产生现金价值,这部分现金由保险人保管,但归保单所有人所有,投保人因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保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不因此丧失。
现金价值:投保期缴纳的高于自然费率的部分,按照预定的利润率滚存形成的积累价值(按复利率),归保单持有人。
1、办理退保2、将保单改为减额缴清保单3、将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八)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目的是为了维持保单的继续率,解决投保人暂时资金紧张的困难。
现金价值主要是投保人超交的保费及所生的利息。
(九)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归第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十)、自杀条款:保单生效2年内,被保人自杀是除外责任,但要退保费;但被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自杀,是保险责任,全额给付保险金。
(十一)、受益人条款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得利益。
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失去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受益权的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15、意外伤害险概念及特征:(一)1、概念: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1、伤害2、意外(三)特征:1、危险程度与被保险人年纪无关。
2、保险费率的制定要依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
3、不涉及生死的自然规律。
发生是意外的,外来的,突发的16、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条款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6.、健康险概念特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分娩而致残、致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也叫疾病保险。
包括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和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
特点(1)、期限短(2)、具有补偿性(3)、费率的计算依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性别、年龄,(4)、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