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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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2010年2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
1. 分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明确定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和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合同不能涉及非人身保险责任。

2. 保险金额限制: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保险金额的限制和赔偿比例等,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公司不会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 保险费支付:人身保险合同通常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4. 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根据一般保险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如解释合同意图、按照保险公司的交付习惯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文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涵盖了一系列条款,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是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给付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费则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期限和续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续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范围应明确约定。

免除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酒驾、毒驾等。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包含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理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条款。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等情况。

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具体退保条款应包括手续和费用等要求。

7.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 利益:(利益和同意原则)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一 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
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瞿常秋(本人同意)投保10年期简身 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孙子瞿润东,当时年 仅8岁。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 时经法院判决,瞿润东由其爸爸抚养。离婚后赵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 中扣交保险费。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赵向保险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 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 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瞿润东的母亲,也是合法的 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谈谈你的看法。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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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寿保单转让的种类
1.绝对转让。是把保险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 的所有人。
如把人寿保险单捐赠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 夫妻离婚后变更投保人
2.抵押转让。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 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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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本案处理
儿媳赵某与其公公具有赡养关系,符合《保险法》第五 十三条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其公公同意投保。 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婚姻发生变化, 这份合同也有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瞿润东。 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伤残等级从1到10,等级越高代表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越严重。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每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

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会有些许差异。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的示例。

1.伤残等级1:指被保险人仅有一个手指、脚趾或者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10%。

2.伤残等级2:指被保险人两只手中的一只手、两只脚中的一只脚、两只眼睛中的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30%。

3.伤残等级3:指被保险人只保留双眼一个眼睛视力,两只手或者两只脚中的一只手或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40%。

4.伤残等级4:指被保险人只保留一只手或者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50%。

5.伤残等级5:指被保险人躯干或者生殖器官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60%。

6.伤残等级6:指被保险人双上肢或者双下肢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70%。

7.伤残等级7:指被保险人肢体瘫痪且部位不限于上肢或下肢,赔偿比例一般为80%。

8.伤残等级8:指被保险人重度智力及精神障碍,赔偿比例一般为90%。

9.伤残等级9:指被保险人必须依靠别人照料生活或者失去劳动力,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10.伤残等级10:指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脑死亡,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确保在购买人身保险时要了解相关的条款和细则,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

总结起来,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此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与支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篇一:《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c(: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形成抚养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邻居D、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朋友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为之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D、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驶而消灭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过哪些途径产生?()A、被保险人指定b、投保人指定c、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D、被保险人指定后征得投保人同意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以作为其遗产处理?()A、受益人为多人,份额不明且相互争诿b、没有指定受益人c、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5、张父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张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张父本人为受益人。

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需经张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b、设某年暑假张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再向张父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主行使追偿权c、设3年后张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篇二:保险判断题三、判断题9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A)9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监管规定

手续费和佣金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 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 的经办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团体人身 保险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 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 对由保险公司员工承揽的业务,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除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向投 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手 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 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适当措施,在已经支付了佣金或手续费而后又 发生保单退保的情况下,相应调整对承揽该笔业务的代理人、经 纪人的佣金或手续费支出。
对外宣传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保 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 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载有保险公司的名称、咨询投 诉电话及地址。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或红利以及保 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对保险产品的宣传不得 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 •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 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 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 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一、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保险合同的形式 3、保险金额的限定 4、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5、“犹豫期”退保 二、保险公司经营规定 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 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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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为标的对象的保险形式。


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保
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
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具有合法、自愿、等价和互惠等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
人的身份、主体和保险标的等要素。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明确,
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赔偿方式和责任免除等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
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真实的告知。

其次,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
险人的告知内容进行合理的审慎核保。

核保主要目的是明确被保险人
的风险程度,以避免不良选择风险导致的保险欺诈行为。

核保结果决
定着保险合同的承保决定和保费的确定。

最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意
向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

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提供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范围和金额进行赔偿。

保险人还要及时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
履行中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金,并有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

另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对保险标的进行保管,避免造成意外损失。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和终止。

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前,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而终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常见的解除和终止
条件包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标的毁损或灭失等。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主要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首先,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商
不成,可以选择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调解和裁决。


果仲裁不成,最后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由法院作出判决。

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为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提供了法
律依据。

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和解除、权益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
等方面的规定,使得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更加合理、公平和有序。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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