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14条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一、四个发展阶段: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苏区、工农民主政权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边区、抗日民主政权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解放区民主政权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2、主要内容:(1)确立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率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从而将党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和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任务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确定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中华苏维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
最高政权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政治上、经济方面、文化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4)规定对外政策基本方针中华民国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承认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3、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 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 建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度让的部分权 利的组合。法律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 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国家暴力。法律是为 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系 某种统治秩序而制定的。 • 也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从 法理上根本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并以某种 形式指出国家的权力来自以全体社会成员以契约 达成合意所出让的部分私权利的组合。 • 宪法其实就是一份契约。 •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将美国的历史起源 和开端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六、为什么被称为是一部“好宪法” 的“54宪法”只有3年的寿命?
1、被定位于一部过渡 时期的宪法,由于过渡 时期早早完成,当然也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问题。 3、不重视宪法和法律 的作用。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缺乏有效的宪法监 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督机制。 2003.
《五月花公约》全文
•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 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 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 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 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 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 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 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 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主后l620年 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 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 签名如下。
宪法笔记——精选推荐

宪法笔记导⾔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和宪政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及其民主运⾏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阶级⼒量对⽐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第⼀章宪法的历史第⼀节近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西⽅宪法的发展(⼀)英国宪法1215年的⾃由⼤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法案⼤⼤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君主⽴宪的民主制度,标志着英国从封建专制制度向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真正转变,因⽽是英国民主宪政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性⽂件。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832年的改⾰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72年的共同体法(⼆)美国宪法世界上第⼀部成⽂宪法1. 1776年《独⽴宣⾔》美国民主宪政制度的政治基础“⼀⼈权宣⾔”2. 1787年宪法正⽂《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主要原则:(1)⼈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2)权⼒分⽴和制约与平衡原则;(3)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4)对军队的⽂职控制原则。
3.宪法修正案共27条,前10条有关⼈民权利的修正案为最著名的1789年“权利法案”第⼆节旧中国宪法发展简史⼀.清朝末年的⽴宪活动1908年《定宪法⼤纲》中国历史上第⼀个宪法性⽂件1911年《重⼤信条⼗九条》⼆.中华民国的⽴宪活动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史上唯⼀的⼀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件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23年曹锟《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第⼀部正式颁布的宪法1925年段祺瑞《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8年蒋介⽯《训政纲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部反民主的宪法性⽂件。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的唯⼀⼀部正式宪法。
三.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和宪法性⽂件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纲》1941年《陕⽢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三节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起临时宪法作⽤的《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九五四年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建国后第⼀部宪法(三)⼀九七五年宪法⼀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四)⼀九七⼋年宪法第三部宪法,存在缺陷,1979年,1980年修改(五)⼀九⼋⼆年宪法第四部宪法,也是最好的⼀部宪法(六)宪法修正案1988年,经济体制改⾰,私营经济,不得进⾏⾮法⼟地转让,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99年,2004年总结:1.确⽴主权在民思想2.强调对于公民权利的规范3.国家权利受限制4.形式上宪法被⼴泛采⽤5.在近代宪法总体上是西⽅的政治和法律现象第⼆章宪法规范第⼀节宪法形式⼀.宪法形式(⼀)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效⼒来源形式的外部表现形式①成⽂性法典②宪法性法律:特征:1.国家⽴法机关制定2.规定国家某⼀⽅⾯根本问题3.法律效⼒低于其他,程序⾼于其他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宪法解释:对宪法条⽂含义进⾏释义和解释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⑦权威性宪法著作:成⽂宪法国家是参考,不成⽂宪法国家可引⽤为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结构形式1.宪法结构: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2.宪法点典的形式结构:即宪法体系,宪法的全部条⽂,划分为不同各部分,分别由相应⽂字符号排列的形式结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行政史料选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行政史料选集本文档旨在选取和整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行政相关的史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研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制度和行政体系。
一、背景介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成立于1931年,存在于1931年至1937年间。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处于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之下,人民生活极端困苦,社会秩序极其混乱。
为了建立人民民主的革命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和行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和改革。
二、司法制度1.法律体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等。
此外,还制定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依据。
2.法院组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院组织分为中央、省、县、区四级。
中央级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重大案件的审判。
省级法院负责本省范围内的重要案件审判,区级和县级法院则负责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审判。
3.司法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程序包括起诉、受理、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法院要查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最后,法院还要对判决进行执行。
三、行政体系1.中央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以中央政府为中心的行政体系。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并领导各级政府的行政工作。
中央政府下设多个部门,如内务部、教育部、财政部等等,各部门分工合作,执行政策。
2.地方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地方政府分为省、县、区三级。
省级政府负责本省的行政管理工作,区级和县级政府则负责基层的行政事务。
地方政府要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法律,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
3.公务员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了严格的公务员制度,以确保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可靠性和专业能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新婚姻法出台始末

>>>>>>>>>82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中字第7号命令,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并宣布经中执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同时作废。
在由婚姻条例到新婚姻法的两年多里,究竟发生了哪些事,需要作出这一法律修正;为做好这一法律修正,从中央到地方的方方面面又进行了怎样的努力;新婚姻法较之婚姻条例有哪些改进,有何意义,这些都是值得弄清楚的问题。
新婚姻法出台的背景解放受压迫的妇女,废除封建野蛮的旧婚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纲领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重要内容被载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而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浸透到男女婚姻关系的方方面面,成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
婚姻条例共7章23条,文字不多,要点突出。
一是确定苏区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
二是鉴于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身体尚未恢复(如缠足),经济尚难独立,故离婚一节偏重保护女子,而将离婚产生的义务与责任多予男子。
三是出于小孩是新社会的主人,而 过去社会习惯不注意看护小孩,因此对小孩的保护有特别的规定。
上述种种考虑和规定,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而且大体符合当时实际和妇女解放目标。
条例的实行也收到很大的成效,使苏维埃的社会基础更加巩固,扩红、生产等各项工作更顺利推进。
然而,由于人们对婚姻条例的某些规定,有不同的看法,还有头脑中尚存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对婚姻条例的种种抵触,政府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婚姻法过程中表现的偏颇,以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婚姻条例某些规定的不相适应,等等,不能不影响到婚姻条例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影响到人们对婚姻条例权威的真心服从。
1932年2月9日,署名“向荣”的读者致信《红色中华》报,就婚姻条例中的几项规定是否合理,提出质疑,希望权威部门能在该报公开答复以释众疑。
宪法学体系结构

宪法学体系结构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总体结构宪法的基本制度宪法实施宪法的定义——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确认权利产生的背景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巩固胜利成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内容国家机关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复辟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阻止工农革命培养管理人才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本宪法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理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经济条件产生的条件政治条件思想文化条件近代英国宪法代表近代美国宪法宪近代法国宪法民主共和主流化法自由主义色彩浓厚化特点宪法政治法化基宪法的运行轨迹成文法普遍化宪法西方专利化本君主立宪制为主,民主共和制为辅发展理民主共和制为主,君主立宪制为辅苏俄宪法标志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论标志现代西方宪法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发展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宪法的发展旧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见下)新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见下)宪法的制定(见下)钦定宪法大纲(1908)晚清宪法十九信条(1911)天坛宪草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中华民国约法旧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五五宪草法中华民国宪法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理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论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四部宪法七五宪法新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七八宪法八二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四个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宪法制定权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机关宪法制定的程序国家性质宪法的基本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性质的概念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我人民民主专政阶级构成工农联盟国家性质国知识分子的国家性质相同国领导力量相同家实质阶级基础相同性专政职能相同质历史使命相同地位(执政党,参政党)多党合作政治基础多党合作和基本方针(16字方针)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协商参加国家政权的主要特色政治协商领导人人选的协商爱国统一战线大政方针和国家事务概念新民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作用社会主义建设的源泉社会主义劳动者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爱国者联盟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任务——1个前提+2个途径+3大任务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的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我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个体经济基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私营经济本中外合资企业经外商投资经济中外合作企业济外商独资企业制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及其实现途径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所有权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我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指导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国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的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基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本宪法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规定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文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化普及理想教育——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爱国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概念单一制类型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1 民族因素决定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有统一的法律体系表现有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实行统一的领导有统一的国籍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各民族的战斗友谊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原因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形成原因经济原因国家结构形式2 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历史原因——长期的历史传统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概念国家有目的的活动特点属于国家内政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的行政区划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便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的原则原则便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原则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的原则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级和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三种性质的行政单位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我国行政区划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概念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为前提内容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标志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县国家结构形式3 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政府自治权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优越性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保障概念指导方针——一国两制特殊的社会制度特别行政区特点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法律地位性质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职权性质政治体制政府任职资格国家结构形式4 产生方式特别行政区职权性质职权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概念群众性特点自治性民族区域自治组织性质类型组成——3—7人性质居民委员会组成——5—9人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共和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或会议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前提(人民代表代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核心享受民主的主体广泛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享受民主的范围全面享受民主的效能无限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含义构成旗面红色——象征着革命国旗象征意义五颗星及其关系——亿万人民心向共产党星的颜色——红色大地上光芒万丈适用范围国家的象征构成天安门——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诞生国徽象征意义五星——共产党领导的全国人民大团结齿轮和谷穗——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适用范围国歌首都公民的概念公民概述国籍的作用出生取得公民与国籍国籍的取得公民的基本权利1 继有取得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概念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容禁止差别对待不排除合理的差别概念政治权利选举权内容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概念言论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自由出版自由内容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概念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现实基础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具有国际性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属于思想意识问题信仰自由内容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传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概念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概念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内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概念受教育权按照能力受教育公民的基本权利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文化教育权利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实现概念文化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内容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概念批评权诉愿权建议权申诉权内容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就业、晋级权保护妇女的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和平等的家庭地位特定人的权利平等的人身权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概念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公民的基本义务其他义务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不得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行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鲜明的阶级性显著的精英性特点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概述严密的组织性超凡的协调性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组织与活动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国精简和效率原则责任制原则概念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家性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机代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组成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军队的代表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 任期——5年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职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监督权其他权利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会议制度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工作程序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出席会议权和提案权质询案提出权权利物质保障获得权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守法的义务义务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义务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义务关心国家事务的义务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性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地位——隶属于全国人大委员长(1人)组成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权职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务决定权询问和质询权调查权其他职权常委会全体会议会议制度委员长会议工作机构提出议案工作程序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公布议案概念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分类实位元首和虚位元首个体元首和集体元首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条件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条件——年满45周岁个体国家元首性质虚位元首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我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产生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大会表决产生任期——5年公布法律权提名权与任免权职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荣典权概念内阁制类别总统制委员会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国家行政机关组成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任期——5年总理负责制领导体制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职权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性质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最高级)军事法院大军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中级森林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森林法院司基层森林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机组成机构组成——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关职权审级制度——四级二审终审制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审判工作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合议制原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被告人获得辩护原则回避原则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民组织系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大军区、空军、海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察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人员组成——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检察委员会检察权职权侦查权监督权提起、支持公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工作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回避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性质——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地位——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组成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领导——主席负责制。
82宪法

•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 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 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 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 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 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宪法发展历史总结
中国宪法一览表
年 代 朝 代 清朝 名 《钦定宪法大纲》 称 条 文 备 注 190பைடு நூலகம்、8、27 正文14项附9项
1911、11、3
1912、3、11 1913、10拟订 1914、5、1 1923、10、10 1925、12拟订 1931、5、12 1936、5、1
清朝
民国 民国 民国 民国 民国 民国 民国
• 二、基本精神及历史意义 • 三、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
年代 会议 主要内容 文 1988 七届 年4月 人大 12日 一次 会议 1993 八届 年3月 人大 29日 一次 会议 1、确立私营经济补充地位;实行引导、监督、和管 理 2、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修正 案1-2 条 条 景 87年 十三 大召 开 92年 十四 大召 开 背
修正 案1217条
97年 十五 大召 开
•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本次 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修正案第18 条—31条)、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其 背景是党十六大召开(02年11月8日—14日) • 第四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为:
宪法的历史发展PPT课件

政权部分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 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 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 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 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 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 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是《义勇军进行曲》。”
政权部分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 代表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 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 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入紧急状态”。
1979年修改(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1978年宪法
1980年修改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1988年修改(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1982年宪法
1993年修改(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1999年修改(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2004年修改(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04年修正案主要内容
人权部分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 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 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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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14条
【第十四条】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
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