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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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规定,标准, 依据概括性规定:

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用除外。

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

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合理的支出。

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

工资薪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

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国税函[2008]264号

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利息支出、借款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费用臵、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臵、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

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财税[2008]121号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一,金融企

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但企业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据实扣除。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财税[2008]104号

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 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六十三

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注:新购固定资产按此条

办法预计残值~原有固定资产仍按原办法预计残值,

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

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

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财税[2008]1号

最短可为3年。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财税[2008]1号

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固定资产改建、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修理支出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租入固定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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