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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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 际发放 金 额是 不 完全 相 符 的 。也 就是 说 , 日常 的账 务处 在 理中, 税前 扣 除 的工 资薪 金金 额不 是 “ 际发放 ” 实 金额 而是 计 纳 税所 得 额 ; 果 不 能取 得 当地 税 务 主 管部 门的 批准 , 可 如 则
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税手续。其依据如下 : 第一 , 总局 2 1 年第 3 号公告规定 , 01 4 企业 当年度实际发
条件。
第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0 ]9 第十一条规定 , ( 2 9 号) 0 7 纳税人在
机 关 应及 时按 有关 规 定办 理退 税 , 或者 经纳 税人 同意后 抵缴 其 下一 年度应 缴企 业所 得税税 款 。
则 A公司计算 2 1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01 对工资薪金 纳税 年度 内预 缴 企业 所得 税税 款 超过 应纳 税 款 的 , 主管 税务
( ) 三 计算 本年应 交企 业所 得税
4 39 x 5 9 .0 2 %= 134 5 万元 ) 2 .7 (
四、 汇算 清缴期 限工 资薪 金的扣 除处理 跨
因现实经济活动的复杂性 , 加之综合考虑现金 流等因素
如前文所述 , 企业工资薪金 的财务处理 , 一般为 当月计 的影响, 企业总会发生跨年度甚至跨汇算清缴期的工资薪金 提次 月发放 。计提 时, 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以下 支付项 目, ( 如年终奖 , 如绩效考核兑现工资等。对于这些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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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人员 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 ,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  ̄ 计扣除。 %l 0 I ] 必须注意的是 , 这个可以税前重复扣除的例外性规定 ,

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实解

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实解

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实解编者按: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是企业最基础的成本费用项目之一,基本每个企业都会涉及相应税务处理,但由于企业所得税认可的工资薪金总额标准和会计归集口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申报时针对此项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016年度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确保汇算清缴顺利进行,本期专刊将以案例形式对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供大家学习参考。

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实解案例一:A公司2016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6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9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

1、A公司2016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作为三项经费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分别是多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A公司2016年工资薪金总额为600-100=500。

2、A公司2016年度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分别是多少?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比例分别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A公司2016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限额分别为: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纳税调增额=90-70=20。

工会经费扣缴限额=500×2%=10,纳税调增额=12-10=2。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纳税调增额==。

3、对于工资薪金可按规定列支的不同类别的员工,A 公司应分别准备哪些证明材料留存备查?A公司主要按用工时间的长短来对员工进行划分,实务中,更多的是考虑用工形式,而非时间长短,为便于操作,可按以下分类准备对应的证明材料:合同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税函〔2016〕3号文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或者缴费人的工资收入水平,按职工所在地的养老保险规定,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前者按双方协定或按法律规定,最低限额不低于8%;
(四)生育保险费:按职工所在地的生育保险规定,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比例最低限额不低于0.5%;
二、其他收入
(一)租赁收入:对租赁物所收取的租金,减去本期相关的修缮费用、管理费用、税金、折旧及摊销部分作减除;
(二)财产转让收入:减去所售财产获得的实际费用,或者按国家规定办理财产转让税税前费用;
(四)个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减去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缴纳的个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部分;
(五)家庭维修[改造]费用:减去家庭维修[改造]费用,由企业登记的费用,以及由企业支付的家庭维修[改造]服务费;
(六)住房租金:减去为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缴纳的住房租金,其中金额每月应当不超过1.8万元;
(八)子女教育:减去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子女抚养费,以及支付给子女书本费、活动费、一般医疗保健费等相关费用,金额每月应当不超过2.2万元。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的各项费用和支出的标准。

这些扣除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因此,了解和掌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2. 子女教育费,对于有子女的纳税人来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

3. 住房贷款利息,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这样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4. 赡养老人支出,对于有赡养老人的纳税人来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支出,这样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其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 扣除的费用和支出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况。

2.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所扣除的费用和支出是真实有效的。

3. 扣除的费用和支出必须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存在不实的情况。

最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劳务报酬所得者等。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地享受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可以帮助纳税人合理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提高个人的经济收入。

因此,希望每个纳税人都能够认真了解和掌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合理地享受相关的税前扣除优惠,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职工福利费不超薪金14%准予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薪金14%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职工福利费不超薪金14%准予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是否全部免税?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经常出现,这些支出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是否全部免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纳税服务司介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一、工资、薪金支出我们了解一下企业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概念及核算范围,以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税法中的这些扣除支出是建立在企业按会计准则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在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中列支,那也就不会在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中。

职工薪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主要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对尚未支付的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三)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四)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五)工资薪金的范围。

实际上企业职工薪酬的(一)狭义的工资,(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扣除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

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所得税是指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税费。

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各项支出标准。

合理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就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各项支出。

其中,基本生活费是指纳税人自己和其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支出,包括食品、衣物、住房、交通、通讯、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子女教育是指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的教育支出,包括学费、书本费、校车费等。

住房贷款利息是指纳税人在我国购买住房所负担的贷款利息支出。

住房租金是指纳税人在我国租赁住房所支付的租金支出。

其次,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原则是合理、公平、便利。

合理是指税前扣除标准应当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支出情况,能够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生活水平和负担能力。

公平是指税前扣除标准应当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不分贵贱,不分大小,不分地区。

便利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税前扣除标准时,应当方便快捷,不受过多的限制和手续的束缚。

再次,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操作方法是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标准。

在享受税前扣除标准时,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不得虚假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纳税人在享受税前扣除标准时,应当关注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了解并适应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

总之,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对纳税人合理支出的一种补贴和保障,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税人应当合理合法地享受税前扣除标准,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1)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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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名目繁多,比如加班费、效益工资、考勤奖、资质升级奖励款、抢工奖及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有的企业还采用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故意虚增职工人数以分解薪酬及自行扩大薪酬税前扣除项目、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错误做法。

现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梳理如下,以期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相关问题,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明确工资薪金范围
首先要正确理解税法所定义的工资、薪金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

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对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四)应注意在税法意义上区别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涵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的这部分内容最容易和工资、薪金的相关内容相混淆,应注意此处职工福利费的正列举项目。

如对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在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

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需作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上述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数或者拨缴数扣
除,取消了2008年度以前关于限额扣除的规定。

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

(二)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正确计提“各项费用”的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
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4号)进一步明确,自2010年7月1日起,此部分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
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而是由单位“买单”,缴税变成了单位为职工发放的“福利”,如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

而对于税务检查出来的个人所得税,有不少企业作长期挂账处理,等到坏账的条件形成,作坏账核销处理。

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该注意调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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