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未实际发放工资在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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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实解

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实解

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实解编者按: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是企业最基础的成本费用项目之一,基本每个企业都会涉及相应税务处理,但由于企业所得税认可的工资薪金总额标准和会计归集口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申报时针对此项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016年度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确保汇算清缴顺利进行,本期专刊将以案例形式对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供大家学习参考。

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实解案例一:A公司2016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6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9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

1、A公司2016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作为三项经费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分别是多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A公司2016年工资薪金总额为600-100=500。

2、A公司2016年度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分别是多少?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比例分别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A公司2016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限额分别为: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纳税调增额=90-70=20。

工会经费扣缴限额=500×2%=10,纳税调增额=12-10=2。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纳税调增额==。

3、对于工资薪金可按规定列支的不同类别的员工,A 公司应分别准备哪些证明材料留存备查?A公司主要按用工时间的长短来对员工进行划分,实务中,更多的是考虑用工形式,而非时间长短,为便于操作,可按以下分类准备对应的证明材料:合同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税函〔2016〕3号文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2011-05-27 09:18:00 作者:网络管理员来源:浏览次数:291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

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2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

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我公司工资实行后发薪制度即12月的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12月份计提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工资实行后发薪制度即12月的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12月份计提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工资实行“后发薪”制度,即12月的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12月份计提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

若该部分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如果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缴明确政策》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上年度工资,均认定为企业“实际发生”,在工资所属年度予以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年度工资,作为工资发放年度工资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放”原则,即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年度内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申报前发放的,可以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及相关法规汇总

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及相关法规汇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及相关法规依据汇编一、收入类项目(一)视同销售收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滞机职工薪B1.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职工新州的范围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I,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而赐予各种形式的州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含全职、款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支配和限制卜.,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供应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昭,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供应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供应应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研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焚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脸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依据企业年金支配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脸费。

以购买商业保隆形式供应应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枳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化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供应应职工运用、为职工无偿供应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赐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运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r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现金形式的劳动册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其次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辙”,是指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化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问题

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问题

性,现将调整需注意事项举例说明如下:超过计税工资12万元(60-48);下半年计税工资96万元,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6万元(90-96)。

果实发平均数小于1600元,则以实发平均数减原标准计算;如果实发平均数小于或等于原标准,则附表5不反映7月至12全年实际调增额为12万元(54-42),等于上半年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金额。

下半年实发工资未超计税工资标准,根据2006年汇算清缴中对计税工资的调整,以下三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1.如果上半年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标准,而下半年实发工资又大于计税工资标准,该如何进行计税工资的调整呢?例如,某企业上半年人均工资1000元,加权平均人数10人,计提并实发工资6万元;下半年人均工资1700元,加权平均人数4实发工资大于可扣除工资2400元(40800-38400=2400)。

在填写附表十二时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10.08万元(10×1200×6+4×1200×6),实发工资为10.08万元(60000+40800),纳税调增年工资总的纳税调增额为2400元,而在没有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全年工资的纳税调增额为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附表十二按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填报时纳税调增额为0的情况下,附表五不应再反映7月至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

至此,我们知道,有两种情况不必在附表五中反映7月至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即附表十二的工资纳税调增额为0,以及上段中分析的下半年人均月工资实发平均数小于或等于原标准时。

2.如果上半年已计提的工资在7月以后发放,那么该部分工资是作为1月至6月的实发工资,还是作为7月至12月的实发工资呢?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财税[2006]126号文中都明确,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而附表十二的填表说明中也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实际发放额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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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的政策盘点【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对年末计提年初发放的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规定不一,现总结如下: ⑴青岛的规定[备注1]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 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

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1-05 (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

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05 ⑵宁波的规定[备注2]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发文时间: 2011-1-5 ⑶辽宁的规定[备注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七)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3-3。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02-25 ⑷天津的规定[备注4]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09-24 (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09-3-1 ⑸苏州的规定[备注5]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⒉问: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12-28 ⑹浙江的规定[备注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

请省局予以明确。

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0-1-15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 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10-3-17 ⑴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09-03-23 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⑺河北地税的规定[备注7] (冀地税函〔2009〕9号) 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

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冀地税函〔2009〕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21 ⑻吉林的规定[备注8] (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吉地税发[2009]51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3-17 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吉国税发〔2009〕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08 (9)大连的规定[备注9] (大地税函[2009]18号) 十七、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

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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