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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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或组织对员工在工作期间产生的交通和通讯费用进行补贴的管理规定。

这些补贴可以是实物或金钱的形式,目的是为了减轻员工在工作中的经济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福利。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1. 交通补贴:根据员工上下班距离的远近以及交通工具的不同,向员工提供相应的交通费补贴,例如公交车、地铁、出租车、自驾车等。

2. 通讯补贴:通过支付一定额度的费用,为员工提供通讯设备或支付通讯费用,例如手机费、宽带费等。

3. 公共交通卡:为员工提供公共交通一卡通或交通补贴卡,方便员工在上下班或工作期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4. 电话费补贴:为员工支付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用于工作需要或与客户、合作伙伴进行沟通。

5. 出差费用补贴:为员工提供出差期间的车费、飞机票、住宿费、餐费等补贴。

6. 通信设备补贴:为员工提供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信设备的补贴或购买补贴,以支持员工的工作需求。

这些补贴管理制度需要根据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包括补贴标准、申请流程、发放方式、使用范围等。

同时,也需要建立良好的制度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员工的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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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公出交通补助规定

员工公出交通补助规定

员工公出交通补助规定员工公出交通补助规定为满足公司业务需要,规范公司交通及通讯费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司根据员工岗位职务及岗位性质,给予相应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二、员工岗位性质分为内勤、外勤、特勤。

岗位性质按到项目现场和与外单位接洽工作的频率进行划分。

其中:内勤岗是指基本上或极少外出公务。

每月固定办理公务次数少于五次的岗位;外勤岗是指经常外出公务。

每月固定办理公务次数多于五次、少于六十次的岗位;特勤岗是指极为频繁的外出公务。

每月固定办理公务次数多于六十次的岗位。

三、交通费用补贴标准为:四、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四、员工如有工作调动、职务变更,公司对其重新核定岗位性质,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标准自下月调整。

五、试用期员工全额享受交通、通讯补贴。

员工当月出勤15天以下,交通、通讯补贴减半。

六、每年底公司根据物价指数与成品油价格调整补贴标准。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五月员工交通车辆补贴办法2016-02-02 10:34 | #2楼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公司员工的交通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补贴办法包括两类,一类为车辆补贴,一类为交通补助。

一、车辆补贴1、适用人员范围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主管级及以上员工。

2、前提条件(1)员工本人有合法的驾驶执照;(2)员工本人有车辆且车辆作为本人的交通工具。

(3)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车牌、保险单等各种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4)享受补贴的员工须与公司签订《车辆补贴协议》3、补贴标准公司根据不同职务、岗位分别给予车辆月使用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补贴以发票报销形式按月发放。

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已享受本办法的员工,职位变动后,车辆月使用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于次月开始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补贴标准。

4、管理事项(1)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用车时必须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2)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2篇)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2篇)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为员工提供交通和通讯费用的补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流程的制度。

交通补贴是指为满足员工通勤需求而提供的交通费用补贴,包括公共交通费、驾车费、出租车费等。

通讯补贴是指为员工提供通信服务费用的补贴,包括电话费、网络费等。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的范例:1. 补贴对象: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补贴标准:根据员工通勤距离和通信需求确定补贴标准,一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3. 补贴发放方式:公司每月将补贴款项按照所定标准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上或通过其他支付方式进行发放。

4. 补贴申请和认定:员工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交通票据或通讯费账单。

5. 补贴报销:员工在获得补贴后,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票据或账单,公司进行核实后报销相关费用。

6. 管理与监督:公司设立相关部门或委派相关人员负责补贴管理和监督,确保补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7. 监督与追责:针对违反补贴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款项。

8. 审计和评估:公司定期进行补贴制度的审计和评估,以不断完善制度,确保补贴的效果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应根据不同的组织和场景进行定制,确保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和组织的财务状况。

同时,制度应充分考虑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性的原则,有效管理补贴资金,确保补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补贴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补贴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工作地点等因素确定,由公司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财务状况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补贴预算。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全权负责执行和管理。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企业在不断的发展,有的时候员工的工资待遇等就越来越好,会有各种各样的补贴,比方说交通补贴、生育补贴等等,补贴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发放的。

那么,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公司向员工发放交通与通讯补贴交不交个税,从原理上讲,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并且要注意的是,发放的是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补助。

二、不用交个税的项目住房补贴: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餐贴: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曾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这些项目包括:(一)独生子女补贴;(二)托儿补助费;(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单位或者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
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减少费用支出,节省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者除外);
三、内容:
(一)交通费补贴
1、公司给予员工相应的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交通补贴标准为:普通员工300元/月,月,100元/月,120元/月,有公配车辆及享受私车公用补助者不享受该项补贴,有公配车辆的部门或项目公司,其属下员工均不享受该补助。

1.1、员工因公事需外出,自己合理安排行程,使用交通工具,最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

1.2、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某些岗位需要频繁外出,公务交通支出明显增多,员工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适当增加其补贴标准。

1.3、享受公司交通费补贴的员工,公司一律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二)通讯费补贴
2、为方便联络,给予公司员工通讯补贴,通讯补贴随工资一起发放。

2.1补贴标准
普通员工200元/月,100元/月,元/月,元/月,元/月。

2.2、如因工作内容增加,实际产生话费远远超支者,个人可填写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增加其补助标准。

2.4、享受话费补助者保证通讯通畅,总监级及以上人员24小时开机,其他享受通讯补贴者早7:30至晚10:00不得关机。

公司将不定期抽查,未在规定时间接听电话的将给予处罚,直至取消通讯补贴。

2.5、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再报销通讯费用。

四、附则
1、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本办法由行政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会计实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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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会计实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会计实务处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你公司按月按标准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由此可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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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长途车票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一般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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