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
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提升拓展。整合更新城市资源,调整盘活存量用地,重视地下空间利用,更加注重健康、安全、景观等元素和社会和谐,显化提升城市用地价值。科学规划城市用地规模,合理预留城市建设空间,引导城市用地理性拓展。
2、节约集约。严格产业用地准入门槛,提高土地投资-产出标准,强化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考核。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土地重整、村镇重建和要素重组,切实提高土地集中、集聚、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64561.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55147.1公顷,交通水利用地28773.1公顷,其他建设用地8781.1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41.0%、35.1%、18.3%、5.6%。
其他土地中,水域50572.1公顷,自然保留地12357.5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80.4%、19.6%。
16、《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
17、《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9、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第四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玄武区、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政府规章)颁布日期: 2007年04月25日执行日期: 2007年8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七年三月十五日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紧凑城市理论在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运用

缓解环境压 力的重要理论 。目前 ,我 国城市化 已 经进 入加速增长阶段 ,预计到2 2 年全 国将新增 00 33 亿城镇人 口.土地 资源短缺 、人 口众 多的基本 国情 决定 了我国必须采取高密度的城市土地开发 模式 。国际组织也把紧凑城市作为健康城市化 的 主要表征和优先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发展模式 。
( 0 ) 2 0 4 -0 21 0- 03 8 2
最 后 ,对 我 国如 何 有 效 学 习借 鉴 紧凑 城 市 理 论 提
出 了相 关意 见和 建 议 。
【 关键词】 南京 ;紧凑城市 ;总体规 划
ABS TRACT Th o a t i e r sap p lr : e c mp c t t oy i o ua cy h
a d a v n e d a i o a S i t r a i n lu b n n d a c d i e n t d y’ n e n to a r a p a ni g l n n ,wh c s a s n i e ia l h i e o i h i l o a n v t b e c o c f Ch n su b n z to t n e p e b tf w i a i i r a ia i n wi ma y p o l u e n t h l n e o r e . h o e o o p c i h o y a d r s u c s T e c r f c m a t ct t e r y i o t c n mi a l n n e sv l s a d s h w o e o o c l a d i t n i e y u e ln , y wh c s f v r b e t r mo e t e c o d n t d i h i a o a l o p o t h o r i ae d v l p n fp p l t n a d e v r n e t T e e e o me to o u a i n n io m n . h o c mp c i h o s e s n i l o s se t t o a t ct t e r i s e ta l c n it n h y y y wi t e c n e to c e tfc d v l p n d o a e h o c p fs i n ii e e o me ta v c t d b h n . c r i g t h a u a n i n n f y C i a Ac o d n o t e n t r l v r me to e o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0年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128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8【实施日期】2010.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积极推进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城市消防安全基础,努力提升城市消防安全保障功能和整体防灾抗灾能力,全力保障“三个发展”稳步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一○年九月八日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自2002年11月21日由市政府正式批准实施以来,我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为确保2010年度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基础工作的全面推进,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和消防工作实际,制定2010年度实施计划如下: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江苏省消防条例》4、《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5、《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6、《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01-2010)7、《南京市“十一五”消防专项规划》8、《南京市消防站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二、实施内容(一)消防规划1、根据南京市城市发展变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组织市有关部门修订《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之消防专项规划》。
2、编制《南京市“十二五”消防专项规划》(2011-2015),形成初步成果;各区(县)编制完成“十二五”城乡消防规划。
(二)消防站建设1、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防护优先、实用高效”的原则,将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强化救援物资储备,在江南和江北建立两个具有强大的物资储备能力的大型仓储,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资支撑。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订)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订)【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7.15【实施日期】1995.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3月2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7月15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附件二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前言规划研究及编制的对象及载体是城市地域。
为实现控制性规划在都市发展区内的全覆盖,须合理的划分城市规划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规划编制的基础。
本规定确定了“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规划管理单元-地块”五级体系城市规划地域划分,通过合理的编码,确保每一地块的唯一性。
同时,为建立规划成果信息系统,以及与国土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做好基础。
上述五级体系中,规划编制单元是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基本单元。
在都市发展区内,规划的城镇发展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之间规划基础不一,一般地说,都市发展区内的新市区、新城总体规划已经确定,可以根据规划结构比较容易划分规划编制单元。
为实现都市发展区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规划全覆盖,本次原则上划定了新市区、新城城镇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单元;远郊城镇规划编制单元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原则上暂不划定,而仅划分至“分区”。
未来工作深化以后,可以根据编码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编制单元。
生态用地上的规划编制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分。
开展规划单元划分及地块编号工作尚属首次。
因为经验不足,定有许多缺陷及错误。
请局内各处室、分局,各参与南京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
有关反馈意见请汇总至局规划处。
1.总则1.1地域划分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规划管理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其中,规划编制单元是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基本单位。
编制控制性规划时,也可根据需要合并若干个规划编制单元一同编制。
1.2地域边界及调整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
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
1.3地域划分的原则1.3.1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三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规划管理单元~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南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规划基期年2005年,规划调整基期年2014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规划调整期限为2015-2020年。
第一章规划调整背景
第一节自然与经济社会概况
南京市位于江苏西南部,介于东经118°22′~119°14′、北纬31°14′~32°37′之间,与扬州市、镇江市、常州市及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相邻,是江苏省会,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
2、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规划实施过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实施以及江北新区上升为国家级新区,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需求发生显著的变化,规划建设用地保障压力加大、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随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全市面临搬迁难度越来越大,搬迁成本越来越高的问题,土地整治难度不断加大。规划实施的机制不够健全,措施有待完善。
(17)《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0-2009);
(18)《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19)《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5、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玄武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总面积6587.02平方公里。
(3)节约集约、城乡统筹。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的节约集约用地“五量调节”战略实施,引导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战略性调整。
(4)多规合一、公众参与。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框架下,围绕“多规合一”的目标,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坚持开门规划,充分征求群众、专家学者及部门意见。
南京长江岸线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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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岸线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 《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2008-2020) 《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2003-2010) 《江苏省沿江地区”十一五”产业空间布局规划》(2006-2010)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2-2020) 《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10) 《江苏省长江干流桥梁(隧道)建设规划》(2011) 《南京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3-2010) 《南京市长江段产业发展规划》(2007-2015) 《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 《南京港总体规划》(2006-2020) 《长江南京段岸线开发利用研究与整治规划报告》(2006-2020) 《南京主城滨江南北两岸概念性城市设计》(2008) 《南京市船舶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2010-2015) 《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
与此同时,规划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长江 12.5 米深 水航道向上延伸工程的实施,将使 5 万吨级海轮直达南京,为南京长江国际航运 中心的建设发展带来重大契机;新一轮江苏省长江干流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对 南京市过江通道布局方案作了新的调整;长江岸线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 其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因此现有的十年规划年限偏短;深水 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港口与城市的协调发展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理顺。基于此,现 行部分规划方案在指导岸线开发利用中逐步显示出一定的不适应性。为此,需要 重新审视长江岸线规划。基于以上背景,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 展新形势,修订编制《南京长江岸线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2010-2030)》。
6.1 岸线功能分类及控制标准.........................................................................31 6.2 各类岸线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布局 .............................................................33 6.3 各段岸线的规划布局.................................................................................42 6.4 重点岸线规划方案的优化建议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