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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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交税规范(2篇)

个人所得税交税规范(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并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二)合法原则;(三)便利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不属于前两项规定情形,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申报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

第三章纳税申报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自行申报;(二)邮寄申报;(三)委托代理人申报;(四)由税务机关依法代为申报。

第十二条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最近随着新个税的出台,我们所缴纳的个⼈所得税的⽅法也变更了很多,⽐如现在我们的专项附加抵扣增加了。

那么⼤家知道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办法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所得税法规定的⼦⼥教育、继续教育、⼤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和赡养⽼⼈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切实减负、改善民⽣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章⼦⼥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纳税⼈的⼦⼥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出,按照每个⼦⼥每年12000元(每⽉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学⼊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学和初中教育)、⾼中阶段教育(普通⾼中、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学专科、⼤学本科、硕⼠研究⽣、博⼠研究⽣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的⽗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扣除⽅式在⼀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七条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接受技能⼈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条个⼈接受同⼀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出可以由其⽗母按照⼦⼥教育⽀出扣除,也可以由本⼈按照继续教育⽀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第二章征税规定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第六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第七条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国务院令第45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2篇)

公司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个人所得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的合法性;2. 准确性原则:确保个人所得税计算准确无误;3. 及时性原则:确保个人所得税及时缴纳;4. 安全性原则:确保个人所得税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计算第四条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1. 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2. 员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3. 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4. 员工的财产租赁所得;5. 员工的财产转让所得;6. 员工的偶然所得;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 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2. 对应税所得进行税前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专项附加扣除;(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计算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并将计算结果通知员工本人。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缴纳第七条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并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给税务机关。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收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2. 计算个人所得税;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 准备和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5. 缴纳税款。

第九条员工对个人所得税计算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计算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财务部门应在接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个人所得税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个人所得税信息:1. 限制个人所得税信息的访问权限;2. 对个人所得税信息进行加密存储;3. 定期备份个人所得税信息;4. 对离职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清理。

个人的税收管理规定(3篇)

个人的税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税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原则;(二)公平税负原则;(三)简便易行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个人税收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人取得的所得进行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减少或者延迟纳税。

第六条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咨询和帮助。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人税收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九条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中国公民;(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公民;(三)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士;(四)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取得下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得取得的日期。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一)按月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次月十五日内;(二)按次计征的,纳税期限为取得所得的当天;(三)按年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第四章纳税申报和缴纳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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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7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
【例题·综合题】(2010年节选)中国公民王某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 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 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2 000元。

要求:计算王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3941130604]
『正确答案』在甲国演讲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 000×(1-20%)×20%=1 9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 920-1 800=120(元)
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 000×(1-20%)×20%=9 600(元),由于在国外已经缴纳12 0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缴纳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31•【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治理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治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治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治理质量和效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个人所得税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治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治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治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治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治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治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治理、税源的源泉治理、全员全额治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治理制度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治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差不多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事实上施动态治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治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治理。

第五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治理部门应区不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一)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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