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代金融业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成立对我国金融行为监管的启示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成立对我国金融行为监管的启示作者:高玉茜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17期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在对调整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并推行各种改革方案行为监管,各国的改革重点都放到了金融行为监管之上。
本文从金融行为监管理论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的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金融行为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启示。
一、金融行为监管理论现行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以行业为划分依据的分业监管,对业务性质来进行监管的功能性监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分离的“双峰”监管和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整个金融部门的集中性质的综合监管模式。
本文侧重的行为监管,通常也被称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这是监管机构的合法权益,以保护消费者在财务消费各个方面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知情权,担保权和主张权。
制定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公平交易、信息披露、消费争端解决等规定或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务必遵循其规定或指引遵守,并对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总体情况定期组织现场检查、评估、披露和处置,保障、增强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
根据金融行为监管实施与审慎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其一,外双峰式,金融审慎监管机构之外设立一独立的行为监管机关,前者注重金融系统的稳定,后者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荷兰、意大利。
其次,在原审慎的监督机构内设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部门的内部双重性。
其三,将行为监管的相关内容融于审慎监管框架之内进行统一监管,没有设立单独的行为监管部门的隐含式。
在实践中,以上关于行为监管的每种监管模式都各有利弊,也都是不断发展、演进的。
具体每一个国家选择了何种模式,与该国的历史文化、政治制度、传统文化、社会现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的国情虽与任何一国都不相同,但有着较为悠久的金融发展历史,市场制度较完善,理论更为完备的英国,其金融行为监管实有可以学习、借鉴之处。
以下部分着重介绍英国金融行为监管的立法演变。
英国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启示

时代金融54时代金融英国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启示摘要:在世界范围内,金融科技发展方兴未艾。
英国的金融科技科技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开源平台、XML、管理工具包、创新项目等,同时也存在着金融创新障碍。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启示:一是要加强以科技应对科技;二是创新分类治理体系实行分类监管;三是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工具,提升信息透明度。
关键词:英国 金融科技 监管 启示● 丁 军 赵苏阳英国《每日电讯报》上流行的亚历克斯漫画经常描绘大型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斗争”。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的共识,英国的金融监管也肩负着金融服务和改革的重任,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包括利率和生产价格指数方面的政治压力、私人公司同时受到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问题、金融机构被要求提供越来越多的金融或者风险方面的数据,这些都亟需监管机构改进实施工具和基础设施。
科技创新日新月异,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在金融科技创新和监管方面做出更好地平衡。
复杂的监管是有代价的,会使金融机构负担更重,严格而详细的监管要求则有可能会阻碍新金融产品的创新。
英国的金融发展也面临着平衡监管的挑战,既要鼓励新兴金融业和新兴市场,如区块链和数字货币,也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
可以说,标准的制定是金融监管进步的关键因素,通过生成自动化报告对金融活动合规性和风险的高级别分析,使英国的金融监管更加合理有效。
一、开源平台在英国的医疗保健领域,开源平台成为越来越受共享者欢迎的数据分析工具平台。
英国开放了医疗保健管理系统(http:///)和Open MHEalth(www .Open MHEalth . org)。
开源是指任何程序及其源代码都可供用户或其他开发人员使用或修改。
开源软件通常是作为公共协作开发的,并且是免费使用的。
金融监管的开源平台有助于建立一个新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
开源部分可以提供用于提供流式报告数据的基于XML 的系统架构和数据库基础结构。
英,美金融监管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思考

英,美金融监管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
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风险也愈发复杂和难以预测。
因此,金融监管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也在不断加强和改革金融监管模式。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不断修订和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推出了“罗斯顿规则”,要求银行加强资本储备和风险管理,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承担自身风险。
而英国则在金融报告监管中引入了更为严格的审核标准,并加强了对金融市场中潜在风险的预警和管控。
此外,英国还成立了独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然而,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仍然存在着一些缺点和短板,如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
因此,我国需要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改革,优化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首先,我国应当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金融市场中潜在风险的预警和管控。
其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储备和风险管理要求,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承担自身风险。
此外,应当加强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是当前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吸取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频繁。
根据危机爆发的先后顺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国奥兰治县破产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初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巨额亏损,1996年底阿尔巴尼亚金融危机,1997年初英国国民西敏士银行巨额亏损和年中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和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濒临倒闭,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机,2001年阿根廷经济金融危机。
这些危机往往都有涉及金额大,波及范围广,造成的损失严重的特点,它们的影响不仅是国内的也是国际的。
大量金融危机使金融监管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按照金融监管所涵盖范围的大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简单地说就是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随着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日益扩大,狭义的金融监管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因此,本文对金融监管拟采用一种广义上的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
[1]这一定义包括监管的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方式等内容,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实践的抽象总结。
西方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仅8个主要发达国家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达55.5%。
,他们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往往代表着金融监管的方向。
[2]由于时代背景和经济金融条件不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很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一)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理论的新趋势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它的发展变化以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发展变化为依托。
英国金融监管新举措对中国金融业监管的启示作用

组成 的三方共 治管理架 构 (iaca Sri to t) 改 由英 决定 负责原则说 明 , F nil ev e h r , n c Au i y 消费者应该 对其选择 的产 品 , 及追求 的利 格兰银行指导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 (P 一 Fc 负责宏观审慎监 益承担最终责任。高管层职责原则要求 被监管机构 的高管层具 管) 审慎监管局 (RA , P —— 负责微观 审慎监 管) 以及金融行为 备从事业 务的资格 ,并严格遵 守金融交易的合规性 ,合法性 。 , 监管局 (c ——负责行 为监 管) 与英格兰银 行共 同保障金融 F A的主动干预并不能代表所有产 品都必须经过事前 的审批, FA , C 稳定及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 下文将主 要正对 F A行为监管展 因为那将 带来 巨大 的监管成本, C 并且会对创新性产 品造成一定 更意味着合理经营 的责任从公 司高级 管理层 转嫁到 了 开讨论) 。笔者认 为, 这一重大变革预示着英 国政府 由传统 的功 的限制,
着 改革 的紧 迫 性 。 0 1 2月 , 国财 政 部 公 布 了名 为 《 融 改 有更大的 自由裁量权 , 21 年 英 金 能够根据专业知识、 相关 信息源 , 断出 判 革 新 方案 : 建 更 强 体 系》( 构 以下 简 称 《 案》 的 文 件 , 就 此 方 哪 里 最 有 可 能发 生 金 融 消 费者 的利 益 损 失 。 因此 , 需要 相 关 方 ) 并 更
目标 细 化 为 三 个 操 作 目标 , 别 是 : 1增 强 市 场 有 效 性 、 富 分 () 丰 市场 选 择 。() 金 融 产 品消 费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保护 。 () 障 并 2对 3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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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健全与更新金融监管 的技术和理念
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金融监管一直是国际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金融监管问题,并积极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
那么,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监管方面都做了哪些尝试呢?这些尝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监管框架、监管工具等方面,介绍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一、历史发展金融监管早在19世纪末就已出现。
英国于1867年颁布了银行特许法,对银行实行管制。
此后,金融监管出现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是政府靠对银行的特许证照进行管制的时期;第二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初,是政府通过税收、信贷配额、外汇管制等手段进行干预的时期;第三阶段是70年代初至今,是政府恢复市场经济管制和法规监管的时期。
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框架。
二、监管框架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如美国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等;欧盟建立了欧洲银行监管机构、欧洲证券监管机构等;中国也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一系列金融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监管工具监管工具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
这些工具包括资本充足率、负债限额、流动性缓冲、压力测试、反洗钱等。
监管工具主要是保障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标准,从而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做出贡献。
四、启示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努力探索适合自己的金融监管模式。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确保监管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监管框架和监管工具应该与国情相适应,切实解决本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再者,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应该定期评估和更新,以及对行业经验和新技术的变化紧密关注。
基于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我国金融监管研究
基于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我国金融监管研究我国金融监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我国政府多年来一直在推进金融监管和改革。
而英国金融监管模式作为一种经过时间检验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从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出发,探讨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英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时期和后来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时期。
其中,FSA时期的特点是强制监管、强制合规,注重监管行为和监管效果。
而FCA和PRA时期的特点是强化行为监管、强化市场自律,注重市场竞争和市场规范。
从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保障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范风险的出现。
二是鼓励市场创新和产品创新。
英国金融监管局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展市场,推动经济发展。
三是强化市场自律。
英国金融监管局高度重视市场自律和规范性,鼓励金融机构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有一定的欠缺。
一是监管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但在监管建设上还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法规繁琐,体系不完善,法律层次不够清晰。
二是金融机构诚信意识较弱。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现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违反诚信原则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部门分立,监管死角明显。
我国金融监管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各自为政,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是风险防控不到位。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次 贷 危 机 前 英 美 金 融 监 管 体 制
( ) 际 金 融 危 机 前 英 国 的金 融 监 管 体 制 。 0 纪 一 国 2世 末 英 国爆 发 了 一 连 串 影 响 国 际 金 融 秩 序 的 重 大 金 融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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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 革对我国的 借鉴与 启示
口吴成居 赖 永 文 沈 理 明
( 国人 民银 行 福 州 中心 支行 ,福 建 福 州 3 0 0 ) 中 5 0 3 摘要: 近期 , 美 等 国纷 纷公 布 了金 融监 管 改 革 方案 , 英 目的是 重 构 更加 稳 健 的金 融 监 管体 系 。 些 改 革 方 案 反 映 了 这 发 达 国家 对金 融监 管体 系的新 认 识 , 一 定程 度 上 昭 示 了全球 金 融监 管体 系发 展 的理 念 与 趋 势 。 文分 析 了金 融 危机 在 本 前 英 美 等 国金 融监 管体 制 状 况及 改 革 的动 因 , 重点 研 究此 次英 美金 融监 管体 制 改革 的 内容 。 中吸 收 和 借 鉴 先进 的监 从 管 理念 及 经验 . 结合 实 际提 出我 国金 融 监 管 改 革 的 建 议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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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从分业到双峰变迁与启示
中国发展观察世界英国金融监管从分业到双峰:变迁与启示李木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金融监管改革进程加快,一些国家从分业监管逐步走向双峰监管。
在这一改革中,英国具有典型意义。
本文尝试分析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背景,以及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再到双峰监管的重大转变,以为我国深化金融监管改革提供参考。
历史背景英国拥有世界最悠久的金融发展史。
早在公元1世纪,英国就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的金融中心。
从17世纪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英镑曾是世界主要储备货币和国际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英国的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规模巨大,银行业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历史上,英国长期实行金融分业经营。
最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英国开始逐步向综合经营,一些英国大型银行通过兼并收购,成为综合金融集团。
面对如此庞大、复杂且集中的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选择适合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其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英国一直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创新,英国率先经历了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再到双峰监管的历史变迁。
分业监管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英国现代金融业的形成。
英国政府分别于1720年和1844年通过了《泡沫法》和《英格兰银行法》,成为英国最早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1971年,英国废除了银行间利率协议与英格兰银行贴现率强制性挂钩的做法,将英格兰银行最低贷款利率作为中心利率。
并且通过1979年颁布的《银行法》以及在1987年对其进行的修订,逐步放宽了对银行业的管理和控制。
1979年英国取消了对外金融交易管制,实现了金融自由化。
1981年8月英格兰银行最低贷款利率取消,实现了利率自由化。
1986年10月英国取消了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固定佣金比率规定,取消了股票经纪人和批发商的界限,使交易商和经纪商合而为一,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会员公司。
尤其是,伦敦证券市场自由化,推动了英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成为全能型金融机构。
英,美金融监管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思考
在全球金融体系的运作中,英国与美国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因其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而备受关注。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和美国的金融监管趋势有所变化,与此同时,我国也正在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下面将对英美的金融监管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一些建议。
英国金融监管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成立于2013年,取代了金融服务局。
FCA与英国银行业监管局(PRA)分别监管市场行为和风险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
FCA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挑战,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次,英国金融监管趋势是加强对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的监管。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科技行业迅速崛起,给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挑战。
英国通过推动创新监管来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例如成立了金融技术共同使用的创新单位(Innovation Hub),为创业公司提供了更加简化的监管流程。
美国金融监管的趋势也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是强调风险监管和金融稳定。
美国通过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委员会(FSOC)来监测金融体系的风险,并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上。
此外,美国金融监管局(OCC)等机构也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审慎监管。
其次,美国金融监管趋势还体现在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加透明的服务和产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CFPB)成立于2010年,致力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不合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惩罚。
与英美不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要面临一些特殊挑战。
一方面,我国金融体系与英美存在一定差别,规模较大的国有金融机构占据主导地位,监管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速度较快,对监管的要求也更高。
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中,可以借鉴英美的经验,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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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现代金融业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加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如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就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这种背景下,2003年4月,酝酿已久的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随着“两会”推入了前台,银监会的成立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重大突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虽然银监会在监管理念和措施上有长足的进步,但在监管专业化、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仍要做出较大的努力。
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研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时,我们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英国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管窥长期以来,各国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
但近年来,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资料的监测分析,同时加强了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广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审计力量。
这里将通过对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分析,寻求建立和健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与启迪。
(一)市场准入英国银行的注册管理是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局负责。
英格兰银行给予银行准入注册,又称为授权或认可。
1、授权资格必须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贷机构。
2、最低资本。
银行至少有500万英镑。
3、申请者要提供即将接受存款业务的规模、性质、业务计划和管理安排,以及监管当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
4、机构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经理人员在其位置上是合适的;业务经营至少由两个人有效地进行管理,这个标准又称为“四只眼原则”。
(二)对银行经营的管理1、资本充足率。
英国监管当局要求银行资本的最低清偿比率为8%;同时规定比最低清偿比例高约50%的触发比例;目标比率是在触发比例确定之后设定的,目标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触发比例1%之上,若银行认为目标比例要少于触发比例1%时,则需监管当局同意。
目标比例可以起到一种“警告灯”的作用,是监管当局开始与商业银行讨论其确保触发比例不被侵犯的信号。
2、流动性管理。
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是以流动性缺口来衡量的。
净缺口数值是一定时期流动性资产减去到期负债。
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缺口的监督是通过设立流动性指导线来进行,通常只对第1时区(8天以内)和第2时区(1个月以内)的流动性缺口设立最高指导线,即8天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10%,1个月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20%。
3、贷款大额风险的监督。
监管当局认为,对单一顾客、某集团、某一经济领域、某金融业务领域(如外汇)的超额贷款使银行承受巨大风险,需要通过与资本挂钩或资产分散化来加以控制。
监管当局主要运用大额风险与资本基础挂钩(10%-25%)的报表来予以监督,任何单一贷款或风险显著增加,都将导致现场检查的增加。
4、风险准备金。
在英国,银行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据金融和会计惯例进行的。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事实上,英国银行的准备金有两种,即特殊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
特殊准备金表现为某笔特殊贷款的减值,普通准备金是根据那些损失而提取的。
按规定,决定准备金水平是银行决策层的职责。
在按法定要求对银行进行审计时,审计师要就银行所提准备金的充足率作出评价。
监管当局在对银行管理层就审慎监督问题进行例行会谈的过程中,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也是重要议题之一。
(三)现场和非现场稽核英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不以己为主,而是由报告会计师和检查支队代表监管当局,根据1987年《银行法》和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然后由监管当局与被检查银行就上述报告或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的问题举行各种会议,讨论和解决检查出的问题。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和外汇风险。
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视,且与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监督挂钩。
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督的目的是监督银行的授权标准是否被遵守,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1、市场退出。
指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等。
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是持续到所有存款偿还为止。
2、监管当局有权对不符合授权最低标准的银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权。
3、在监管当局认为必要时,银行可被置于管制状态或清盘。
4、英国的存款保险管理。
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限于1万英镑以内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险。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英国是举世公认的金融监管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在金融监管上注重功能性监管和控制风险的防范与预警体系的建立,注重混业经营下的集中统一监管与综合性监管。
英国的监管运作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构建,是与各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
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而且,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监管体制本身并不能确保有效的金融监管(Goodhart et al,1998)。
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问题,而取得并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目的。
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既是学习外国经验同时又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在技术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经济的体制。
英国选择统一监管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而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发达的条件下,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强,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力不足,所以我国目前不宜过快推行统一监管,而应维系分业监管的格局。
众所周知,统一监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三是监管体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顺畅的协调机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应操作;四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复合型优秀监管人才。
若不顾条件,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最终只能是削弱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诱发权力垄断和官僚主义,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
第二,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
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同样在我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双边及多边紧急磋商机制,这对顺利推行货币政策和开展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将协调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
第三,权力制衡不可缺少。
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诉我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权力制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当被监管单位对监管部门的处罚不服时,应该有不同系统的单位受理申诉,而不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的上级受理,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归地方政府管理的现实,应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否决地方政府可能随意撤换信用社领导的权力,以尽量减少来自地方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
第四,我国的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
我国目前的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较大。
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
另外,由于监管资源有限,因此所有监管资源应该用来实现监管目标。
这就要求树立风险监管的主导思想,这里的风险监管不是指对特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响实现监管目标的风险。
第五,监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从而把大部分资源用到那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身上。
由于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所产生的风险是经常变化的,因而对金融机构的分类也应定期进行。
第六,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措施时,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任何一项监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本身所产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的遵守成本,这些成本的总和应该要小于其所产生的效益。
现实中,虽然监管效益很难量化,但应该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第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负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即要提高普通消费者的金融知识。
一个安全而稳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要依赖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取决于信息披露和公众的金融意识。
提高全体民众的金融意识应该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结语2004年,是银监会系统全面履行职责的一年。
一年来,银监会按照“以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开创银行监管工作新局面”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着力推进银行改革和开放,努力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在监管理念和措施上表现出比较令人鼓舞的进步,但是应该看到,银监会的成立只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和职能的一次分设,实际上是原中央银行监管模式的一个延伸,在监管专业化、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仍然要做出努力。
另外,此次改革所引发的机构组织和协调成本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来,其中造成的监管真空和监管的效率损失不容忽视。
当务之急,是要加速理顺和化解此次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银行、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银行审慎经营,加强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大力完善银行信贷管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转变监管思路和理念,加强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中国的银行监管水平。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