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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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作者:-----------------------日期:《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五大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五大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五大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鄂建文[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五大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鄂建文[2007]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大、中型建筑业企业:根据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人员(五大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凡持有2005年建设部统一印制,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现在岗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

二、继续教育授课内容统一使用省建设厅指定的《职业资格培训补充资料(六)》。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及课时要求继续教育采取集中脱产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期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其中考试考核4学时。

四、继续教育收费继续教育收费仍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培训机构和考核办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地市、州、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大、中型建筑企业组织实施,具体教学工作仍由在厅备案的建设培训机构承担。

六、继续教育的考试发证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由各建设培训机构负责将试卷及成绩报厅职业资格考核发证办公室备案,凡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办班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到厅职业资格考核发证办公室办理《湖北省建设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按有关规定,办理五大员岗位证书验证。

七、继续教育的要求市、州、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人事教育部门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建设行业有关部门、企业,积极组织实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苏建函教[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教〔2013〕70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2013年建设相关岗位统考和继续教育时间安排的通知》(苏建函教〔2013〕134号)及《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教〔2013〕21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到期人员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以下简称复检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1.我市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

2.各县级市住建局负责本地区报考人员资格的现场审查(含基本条件、相关个人信息的核实)、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二、继续教育对象1.施工员2008年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原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施工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

2.质检员(土建、安装、市政)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原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质量检查员(土建、安装、市政)岗位合格证书和印章,并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

三、复检换证条件参加复检换证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质量保证与安全生产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安全条文规定,近两年来在本岗位管理工作中未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质量、安全事故,能胜任本职工作。

2.持证人员需参加由市住建局推荐的培训机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的教材、大纲和课时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根据省厅要求到课率达不得少于总课时的2/3,并经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行复检换证。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和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途径,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条加强职工能力建设、提高职工综合素质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

对所属职工经常性地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是公司、部门、班(站)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站)三级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搞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各部门设部门级教育培训网络成员,各班站设班站级教育培训网络成员,负责各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公司其他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和二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核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推进教育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和促进公司教育培训工作。

2.根据****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制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站)三级教育培训网络。

4.管理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5.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建人[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2〕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社会团体: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建设类专业学生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至关重要。

近几年,各地学校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完善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建设,努力探索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创新管理模式,迫切需要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建设类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实习,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合行业的用人需求。

为做好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学校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一)企业实习是建设类专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树立学生的工程意识,促进理论知识转化为工程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就业本领极为重要。

企业实习一般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形式。

学校要根据建设类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规范的要求,在不同教学阶段统筹安排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合理确定企业实习的内容、时间、形式、学分和评价方式等,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1]61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政办发[2003]20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和研修班为主;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出国(境)进修,获得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出版影视教材以及承担与专业有关的讲课任务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其中继续教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周期相一致,一个周期内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效用: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南京市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须持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继续教育情况考核合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xx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xx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xx、青岛、xx市实施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3年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及操作范围为:(一)建筑电工。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A)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

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

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

厦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补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时评工程师职称继续教育课时,评初级中级高级专业课/公共课,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岗位聘任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自2016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任期内必须参加公共科目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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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
机构管理制度
为保证培训学习的顺利进行,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特制定以下培训
班管理制度
一、培训班级管理制度
1、 在学员中选出班级负责人一名,培训教学小组负责人担任培训
班主任,组成培训班委会,班委会按照项目培训组的要求进行协调管
理;
2、 学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学习纪律。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
无故旷课,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班委会提出申请,由班委会提交
培训组批准。课堂上不准交头接耳和抽烟,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否则记录个人培训总结中,送学员单位备案;
3、 搞好评教评学,及时向培训组反映学员对教学和生活中的意
见,疏通教师和学员的交流渠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 学员严格遵守培训单位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公共
财物和卫生,损坏和丢失,按规定赔偿;
5、 做好考试考核工作,使每位学员达到培训目的和要求:认真总
结学员培训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填写学员培训总结表;
6、 通过一定途径,及时通报学员的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对不合
格的学员及时通知其单位换人。
二、教学小组工作职责
1、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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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了解教学的实施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进度计划,
提交相关人员讨论研究;
2)每天负责收集整理教学培训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参加培训例会,
汇报培训学习情况;
3)协调解决教学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执行上级部门的
有关决定;
4)根据培训学习的要求,负责安排培训教师的具体工作;
5)负责组织学员进行研讨和交流,总结培训教学和经验;
6)负责对学员进行学习纪律和学习内容的考核工作,维持教学秩
序。
2、培训教师
1)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2)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3)按教学内容的要求,认真备课,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4)认真听取学员意见,耐心解答和解释学员提出的问题,有关情
况及时反映到教学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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