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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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部 分 。笔 者认 为 , 为提 高行 政 效 率 , 这一 做 法 可 以
延 续 ,只不 过 加处 罚 款或 者 滞 纳金 的 标准 应 当告 知
当事 人 .加 处 罚 款或 者滞 纳 金 的数 额 不得 超 出金钱 给付 义 务 的数 额 。
( ) 罚 的期 限 二 加
务 人 。 . 申请人 在具 体行 政行 为确定 的期 限 内或者 5被
2诉讼 执行 。《 . 行政 强制 法 》 定 的是 非诉 执行 , 规 对 于诉讼 执 行应 当按 照行政诉 讼法 的规 定执 行 , 根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执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八 十三 条 、 十 四条 的规定 , 若 第 八 “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政 判决 书 、 政裁 定书 、 政赔 对 行 行 偿 判决 书和行 政赔 偿调 解书 , 负有 义务 的一方 当事人 拒 绝履行 的 . 对方 当事人 可 以依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 行 。” 申请 人是 公 民的 , “ 申请执行 生 效 的行 政 判决 书 、 政 裁 定书 、 政赔 偿 判 决 书和 行 政赔 偿 调解 书 行 行
行 政机 关另行 指定 的期 限 内未履行 义务 。6申请 人在 .
法 定期 限 内提 出申请 。 . 申请 执行 的行政 案件 属 于 7被
受 理 申请 执行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根 据《 政强 制法 》 四十六条 的规 定 , 行 第 加处 罚款 或 者 滞 纳金 的 期 限为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送 达 之后 的第 1 6日起 的 3 0日内 。为避免 超期 , 提高行 政效 率 , 者 笔
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 日 3 起 个月。④对于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欢迎共阅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

其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

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

第三,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

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通过实践完善理论,另一方面,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我们呼吁,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将我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根本出路在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可以期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解决困扰我国执行工作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使执行工作走出困境,步入坦途,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新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规定(3篇)

新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新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民事强制执行作为司法保障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新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执行机构的调整新规定明确了执行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将执行机构从原来的审判庭分离出来,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负责民事强制执行的案件受理、执行、监督等工作。

这一调整旨在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2. 执行程序的完善新规定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执行程序的启动、中止、恢复、终结等各个环节,规范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财产调查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新规定强化了财产调查制度,明确了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同时,规定了财产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4. 强制执行措施新规定对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强制执行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如强制迁出房屋、强制腾退土地、强制交付财物等。

同时,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程序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5.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新规定明确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解决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6. 执行和解新规定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执行纠纷,规定了执行和解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7. 执行监督新规定强化了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了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新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实施意义1. 提高执行效率通过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新规定将有效提高民事强制执行的效率,缩短执行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清楚的一件事情,是在法院进行判决之后,都需要进行执行的。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件中,法院判决之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清楚的一件事情,是在法院进行判决之后,都需要进行执行的。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件中,法院判决之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判决书生效后多长时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

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生效*日之内支付多少钱。

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

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凭判决书;判决生效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

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

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二、法院强制执行常见手段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法院执行时效法律规定(3篇)

法院执行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时效是指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债权得到实现的法律制度。

执行时效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院执行时效法律规定,包括执行时效的期限、适用范围、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方面。

二、执行时效的期限1. 一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一般案件的执行时效为二年。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特殊期限(1)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执行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三、执行时效的适用范围1.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仲裁裁决书;(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4)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2. 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1)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裁决、决定;(2)涉及财产权益的仲裁裁决;(3)涉及财产权益的调解书;(4)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 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执行时效中止:(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2)当事人申请执行的;(3)执行机关依法决定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时效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执行时效中断:(1)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2)当事人提起诉讼的;(3)当事人申请执行的;(4)执行机关依法决定恢复执行的。

迟延履行判决的法律规定(3篇)

迟延履行判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迟延履行判决是指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在我国,迟延履行判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迟延履行判决的概念、法律依据、执行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迟延履行判决的概念迟延履行判决是指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迟延履行判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2. 被告虽履行部分义务,但未履行完毕;3. 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三、迟延履行判决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迟延履行判决的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生效的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4)其他有关证据。

2.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及时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资格;(2)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4)申请执行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

3.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强制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法律工作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和发展。

在这个背景下,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手段。

它使得当事人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程序等相关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种法律手段。

一、定义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简称非诉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申请书所规定的条件下,经过公证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制证,向适当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由法院直接执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二、适用范围非诉强制执行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1、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不进行自动履行的情况。

2、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明确的标的物,可以依靠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3、执行期限已经到期,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的情况。

三、申请程序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1、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2、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执行通知书;3、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进行自动清偿;4、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清偿或者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将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四、优势与注意事项相比于诉讼程序,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具有以下优点:1、效率高:非诉强制执行可以避免一些繁琐和冗长的诉讼过程,让当事人更快的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

2、成本低:相对于诉讼程序,非诉强制执行的程序简单,律师代理等成本也相对较低。

然而,非诉强制执行也需要当事人注意以下事项:1、必须满足申请条件:非诉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和处理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注意财产标的:执行目标必须是有标的物的财产,单纯的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某种义务,暂时不能采用此种方式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再思考

院执行 为 原则 , 以行 政 机 关 自行 强 制 执 行 为 例 外 ”1的司法 主导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初 衷 是 期 望 _ 既 能保 障行 政相 对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致过 多地受 日 益 膨胀 的行政权 的侵 害 ,又不 致 陷入讼 累 。从 单 纯 制度设 计 的角度 考虑 ,此种 配置 有较 好 的逻 辑
1而且这种执行领域和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必将大幅增加行政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具有效率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时限一般都较为短暂针对广泛而复杂的行政领域被执行对象和较短的行政程序时限如果限制了行政权的自行执行权事无巨细皆启动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一方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让本来就任务繁重的人民法院再增加负担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20 0 9年第 6期 N . 0 9 O 62 0 Ju a o n a oi fcrA a e y o r l fYun n Pl e Of e cd m n c i 总第 7 7期 Sm7 u 7
在 ,且较 多配 置于 民事 、刑事 两个 范 畴 的司法领
域 内 ,具 体表 现为 民事 执行权 和 刑事执 行权 ,两
政行 为在法 定期 限 内不提起 诉讼 又不 履行 的 ,行 政机关 可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 行 ,或者依 法 强 制执行 。 ”据 此 ,我 国确 立 的是 “ 申请 人 民法 以
执 行权 的一 类 ,因此 ,也需 人 民法 院行使 而不 由
行 政 机关 行 使 。我 国之 所 以采 用 现 行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执 行 为原则 ,以行政 机关 自行 强制执 行 为例 外 ” 的行 政 强 制 执行 模 式 ,与理 论 上 对 执 行权 这种 长期 形 成 的认识 不无 关 系 。笔 者 认 为 ,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探讨及研究报告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六)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赖帐少给”现象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对抗,减小执行成本,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统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被执行人往往利用和解制度转移财产,而协议本身又阻却执行,强制执行之主动性无法发挥。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X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有选择权。

建议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后,可出具裁定确认其效力,被执行人及自愿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执行法院可直接予以执行。

2、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虽然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X围内。

法院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都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

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

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执行程序开始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

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

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4、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复执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被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法律规定的法院执行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期限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时限。

法院执行期限的设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下的法院执行期限,包括一般诉讼案件的执行期限、特殊案件的执行期限以及执行期限的延长和缩短等内容。

二、一般诉讼案件的执行期限1. 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 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 刑事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事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特殊案件的执行期限1. 涉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 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 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执行期限的延长和缩短1. 执行期限的延长(1)因当事人申请延长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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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制度的探讨 【摘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制度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启动法院执行权的必要条件。不仅关乎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法院执行权的行使。因此,对这一制度的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并对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执行期限;依职权;胜诉权;建议 在实践中,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申请人陆某依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徐某、梅某夫妻,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标的金额70多万元的系列案子。立案庭收到业务庭转交的五份申请材料后,经过审查,发现其申请日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申请执行期限。但是,又有一个特殊情况,被告也就是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后又递交了一份《承诺书》,其内容是同意继续受法院调解书的约束。因此,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申请,立案执行该案件成为一个争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债权人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行处分,故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 一、我国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立法现状 关于申请执行期限制度,我国的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 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2007年修改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起计算。” 从这次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总结出以下两点区别:一是统一适用期限标准,不再区别主体。为了能够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在有效时间行驶主张权利,立案运用了针对不同的自然人法人,即民事主体,采用不同期间的标准,对民事主体进行督促。因为这一规定对不同的法人和当事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当事人采用不相同的申请执行期间标准,不仅不符合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原则,又不符合我国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所以当规定推出的时候,就受到了很多专家及学者的强烈反对。第二,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改变比较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因为将原来不变期间的申请执行期限改为可变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执行期可以从中停止,或者间歇执行,这就让申请执行期间有效延长,因为以往申请执行期限不长,债权人很容易就会错过申请执行期限而失权,“赢了官司赔了钱”,不利于保护执行债权。这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严重欠 缺,使不少债权人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二、我国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司法实践 尽管2007年新颁布《民事诉讼法》已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做出了修改,但是因为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中规定:“(3)……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且该规定现在仍然有效,导致我国众多法院据此依然由立案部门依职权主动适用审查两年的申请期限。这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但是,也有一些法院是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对待申请执行期限,即法院不主动审查及释明,而是由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后再进行审查。 据此,就产生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性,各地做法不一。对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而言,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不一致性将是巨大的困难。因此,我们就有必要从实践出发,来探讨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性质及立法本意,从而统一认识,统一司法实践操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奉献绵薄之力。 三、国外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立法现状 执行债权和诉讼中的权利在大陆法系中都被认为是民法上的请求权,其权利主张被一体看待,用于消灭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于执行债权的确认时间要比诉讼中意见不一致的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要长很多,因为前者已经被有权进行确认,不存在争议。 如果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不去行使权力,那债权人的权利就自行消灭。对债权的保护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给予比较长的时效期间,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当中,就规定了三十年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在《日本民法典》中也规定了10年和20年两种。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15年。当消灭时效不足五年时,在实体法规中就会将其延长至五年。消灭时效长,就避免了执行债权人因为时效届满丧失强制执行的权利。 四、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探讨 在民法上,诉讼时效和期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将失去自身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期限是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从法律意义上讲,当诉讼时效到期后,胜诉权就归于消灭。制定这一制度就是通过督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力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而期限与时效的意义不同,它规定的内容与种类很多,用于确知和确定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和持续的时间,其包含的内容有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有的是确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的,从外延上来说,法律期限包含法律时效的范围。那么,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具体该如何界定呢? (一)理论的探讨 关于我国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界定,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很多不同的意见,经过调查研究后笔者发现,我国申请 执行期限的性质与执行期限届满后的法律效力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学术界对于后者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实体权利消灭说。以日本为典型代表的实体权利消灭说是指权利人在期间届满其实权权力就会归于消灭。 第二种,诉权消灭说。该种学说认为,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只是其诉权归于消灭。这种学说的典型代表为法国。 第三种学说,胜诉权消灭说。该种学说认为,申请执行期间届满,诉权和实体权利都不会消灭,仅仅只是权利人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归于消灭,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即消灭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权利人的权利变成自然权利。我国的《民法通则》采用此种学说。 第四种,抗辩权发生说。这种学说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它们认为,义务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届满时,就会拥有抗辩权,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依然存在,这种说法受到大多数学者赞同。 抗辩权发生说更加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第一,该学说更为符合国际法学潮流,更容易融入世界大法学,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第二,该学说更加符合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立案宗旨。它设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债权,避免被执行人长期处于被执行的不利局面,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性。第三,该学说符合私法自治精神。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以后,必须由抗辩权人针对权利人的请求提出,如果抗辩权人不主动进行抗辩,抗辩权人以外的 人包括法院不得主动进行适用,应当视为抗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因此,申请执行期间的概念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权利人没有行驶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就相应行驶拒绝履行抗辩权,根据这种行动,人民法庭就不能行驶强制执行的权利让在文字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二)实践探讨 我们国家修订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院在立案时行使职权在不变期限时主动审查。申请执行期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其性质是否发生改变,即是否由除斥期间变为时效期间?目前,在我国司法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产生于实践过程中:一是将申请执行期限与原来的申请执行期限一样,都由法院在立案时进行主动审查,成为申请执行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如果超出期限,将不会被授理。二是申请执行期限不再由法庭立案部门审查,而是由法庭执行部门来审查,如果超出期限,执行部门也不会受理,而会驳回申请。三是立案部门和执行部门都不再进行审查,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期限存在不同的意见,再由执行部门启动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执行部门就会驳回申请,如果异议不成立,就会驳回时异议。如果被执行人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提出任何不同意见,整个案件将会依法继续进行。 通过笔者参与法院执行立案工作的实践看,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将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可称之为“执行时 效”。所谓“执行时效”,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在明确了以上观点之后,再反观本文开篇之案例,笔者得出以下结论: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并且及时移送执行部门。在执行中,只要被申请人不提出执行期限届满异议,即使不写“承诺书”(也就是说承诺书已无关紧要),立案程序、执行程序都会正常进行。 更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新申请执行期间在性质上已经完全不同于旧的申请执行期限,其性质上更接近于“诉讼时效”,亦可称之为“执行时效”。即新申请执行期间是一个时效期间,属于“诉讼时效之一种”。既然认定新申请执行期限是一个时效期间,性质上等同于诉讼时效,那么其法律适用也应等同于诉讼时效。目前,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形成了统一看法:抗辩权发生主义需要诉讼时效制度来协调。被告是否提出抗辩决定了法院是否审查时效问题。这种诉讼时效制度能够实现民事诉讼中私法自治原则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落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过去在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时没有将消灭时效运用行强制执行程序,只是在诉讼时效之外作了规定。该期限不仅远短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不能像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容易导致债权人错过申请执行期限而失权,“赢了官司赔了钱”,不利于保护执行债权。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立法者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时效制度,执行时效不再有法定不变期间,而是诉讼时效之一种,从而在立法中真正贯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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